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12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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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1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簡字第128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1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1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即判決書第一頁第八行第七、八個字)「竊盜」二字應更正為「違反商標法」。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原本記載「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顯然誤繕,有所錯誤,應更正為「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書記官施秀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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