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3年度竹東小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 竹東 小字第137號

原告 楊智焜

被告 徐國昌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三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亦定有明文,此於小額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規定,亦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起訴聲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竹東簡易庭法 官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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