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046號原告 張小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蕭軒宇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蕭軒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53,33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31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81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書記官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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