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13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明 瞭所犯附表編號1、2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又拾伍天。
許明瞭 所犯附表編號3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3所載,與附表所列編號4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褫奪公權拾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許明瞭因於78、79、88年間犯傷害、詐欺、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編號1、2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所犯附表編號3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4所犯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第5款已修正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與舊法規定之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之規定相較,自以舊法規定之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20年對行為人較為有利,此為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是受刑人行為後法律已有所變更,經比較新舊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舊法,而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據上論結,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另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照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五〉解釋),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蕭錦鍾法官胡森田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籃營昌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受刑人許明瞭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傷害│詐欺│肅清煙毒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年2月又20日│││││,褫奪公權1年4月│├───────────┼──────────┼──────────┼──────────┤│犯罪日期│88年9月23日│88年10月間│78年9月間至79年1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89年偵緝字│臺中地檢89年偵字第│高雄地檢79年偵字第││年度案號│第68號│15434號│1644號│├─┬─────────┼──────────┼──────────┼──────────┤│最│法院│雲林地院│台中高分院│高雄地院││後├─────────┼──────────┼──────────┼──────────┤│事│案號│89年度訴字第103號│92年度上訴字第434│79年度訴字第602號│││││號│││實├─────────┼──────────┼──────────┼──────────┤│審│判決日期│89年4月27日│92年5月30日│79年4月27日│├─┼─────────┼──────────┼──────────┼──────────┤│確│法院│雲林地院│臺中高分院│高雄地院││定├─────────┼──────────┼──────────┼──────────┤│判│案號│89年度訴字第103號│92年度上訴字第434│79年度訴字第602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9年6月3日│92年6月23日│79年5月31日│├─┴─────────┼──────────┼──────────┼──────────┤│所犯法條│刑法第277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有期徒刑1年1月又10││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日,褫奪公權1年│├───────────┼──────────┼──────────┼──────────┤│備註│編號1、2數罪併罰││編號3、4數罪併罰│└───────────┴──────────┴──────────┴──────────┘
受刑人許明瞭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肅清煙毒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3年,褫奪│││││公權10年│││├───────────┼──────────┼──────────┼──────────┤│犯罪日期│79年3月31日及79年4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79年偵字第││││年度案號│4583號│││├─┬─────────┼──────────┼──────────┼──────────┤│最│法院│高雄高分院││││後├─────────┼──────────┼──────────┼──────────┤│事│案號│79年度上訴字第531││││││號││││實├─────────┼──────────┼──────────┼──────────┤│審│判決日期│79年10月9日│││├─┼─────────┼──────────┼──────────┼──────────┤│確│法院│高雄高分院││││定├─────────┼──────────┼──────────┼──────────┤│判│案號│79年度上訴字第53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79年10月9日│││├─┴─────────┼──────────┼──────────┼──────────┤│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不合││││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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