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小字第481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97年3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柒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
陸仟參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一個月內加計新臺幣壹佰伍拾元之違約金
,逾期在二個月內加計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逾期超過三個月
部分,每月加收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
以六期計算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胡明怡
中華民 國97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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