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3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3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3177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戊○○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鑫巨鴻股份有限公司、乙○○、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本件是否聲請連帶,若是,請更正正確之聲
二、提出違約金條款。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書記官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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