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40號原告 蔡正仁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吳志宏 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之價額核定為1,923,200元(土地面積32㎡×土地公告現值60,100元/㎡),故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0,107元。又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二項部分,則為請求被告等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係屬上開第一項之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書記官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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