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163號聲請人 陳梅 相對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縣榮民服務
處(即陳樹林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王有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陳樹林於民國83年11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自83年11月15日起至88年11月15日止,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依法登記在案。嗣債務人陳樹林於85年11月22日死亡,由相對人擔任其遺產管理人,並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4,000,
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仍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各一件,以及土地登記謄本一件等為證,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16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縣│水上鄉│中庄││2070│旱│9,118.83│93990分之890│重測前:番子│││││││││││寮段286地號│└──┴───┴────┴──┴───┴─────┴─┴──────┴───────┴──────┘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