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125號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嘉洲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信義區)、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大安區)之保險契約相關債權,應為執行行為係在臺北市信義區、大安區,上開地點顯非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李忠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