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0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0734號債權人 許景晴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許桂穎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補正具有 許格禎 等三人簽章之債權讓與或清償協議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