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34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渝爵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所宣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5宣告刑欄,應更正為「有期徒刑4月」。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編號5宣告刑欄,誤載為「有期徒刑2月」。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侯驊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晏齊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