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21號原告 陳延 則被告 張宗曜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111年度簡字第73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黃龍忠法官李怡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