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532號原告 徐芝 上原告與被告 莊于萱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5,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書記官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