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756號原告 許秀蘭 訴訟代理人 張玲真 被告 郭子祺
郭玟玟 郭王金薰 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郭育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書記官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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