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85號上訴人武洲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武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宗旻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3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63,4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2,2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書記官張良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