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34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字第7427號、99年度執聲沒字第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即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乙○○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受刑人乙○○經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偉凱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