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335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提出新台幣伍萬元之保證金,並限制住居於臺中縣太平市○○里○○街○○巷○○號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因認其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嫌重大,且前有多次竊盜前科,有事實足認有反覆繼續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三日起執行羈押在案。按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指定之保證金額,如聲請人願繳納或許由第三人繳納者,免提出保證書;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得限制被告之住居,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定有明文。茲因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核符於規定,故准予被告於提出新台幣五萬元之保證金,並限制住居於臺中縣太平市○○里○○街○○巷○○號後,停止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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