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25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2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貳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緝字第43號、99年度毒偵字第1167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25公克),經送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1紙附卷可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違禁物,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25公克),經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結果,含有海洛因成分,屬第一級毒品,有該局95年6月30日調科壹字第120018128號鑑定通知書
1紙在卷可按。茲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核屬有據,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柯志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晉發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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