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重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原告 繆世仁 訴訟代理人 侯雪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13,552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擴張為新臺幣12,427,1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21,384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13,552,尚欠新臺幣7,8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