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基小字第150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基小字第15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就學貸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基小字第1502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楊永茂 複代理人兼 任家伶 送達代收人被告 林毅瑋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游桃園 (原名 吳桃園
沈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伍佰壹拾伍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書記官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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