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88號原告宏礎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遠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海軍基隆後勤支援指揮部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2,3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