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原重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原重訴字第6號原告 簡德隆
吳琬淑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峻義 律師被告 秦儀雅 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 律師
鄧智勇 律師被告 巴家祥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巴東瑞
柯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第九頁第八行至第九行關於「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簡德隆206萬0,794元、給付原告吳琬淑220萬8,233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簡德隆306萬0,794元、給付原告吳琬淑320萬8,233元」。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書記官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