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0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0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6093號債權人 聖文森 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簡君璋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8年
4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提出債務人簡君璋全體法定代理人同意其簽立契約之證明,該裁定已於108年4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於民國
108年5月6日提出民事陳報狀,仍未提出債務人全體法定代理人同意其簽立契約之證明,逾期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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