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5年度店簡字第17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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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店簡字第1774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林為忻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3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原告之姓名「廖浣橞」,
應更正為「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劉台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
法院書記官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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