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149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簡字第1491號
原   告 赤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被告天崎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因未繳足,經本院
於民國95年11月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
裁定已於95年11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
乃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莊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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