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802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802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11月16日上午10時1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2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姿月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柒佰參拾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陸萬伍仟貳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
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
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至第五個月止按月各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
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捌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仟柒
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信
用卡帳單資料查詢表、消費帳單明細查詢表及歷史帳單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
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
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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