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抗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撤銷除權判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一四一號
再抗告人甲○○
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謝阿紗 右再抗告人因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間請求撤銷除權判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八十五年度抗字第三四五三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為不合法而駁回之,或以抗告為有理由而廢棄或變更原裁定者,對於該裁定得再為抗告。依此規定之反面解釋,抗告法院以抗告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裁定,自在不得再為抗告之列。本件再抗告人對於原法院認其抗告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裁定,提起再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賓
法官謝正勝法官劉福來法官黃熙嫣法官吳正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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