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332號原告 謝郭月嬌 訴訟代理人 葉建偉 律師被告 謝桂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4年8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書記官江俐陵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