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06號上訴人南亞國際水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嘉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雲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8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3,546元,應徵裁判費1萬4,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書記官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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