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907號原告 陳國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雅芳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書記官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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