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89號上訴人 張成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徽懼 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本院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93,875元,應徵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書記官廖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