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267號
107年度聲字第1485號聲請人 劉家良 兼被告 劉義松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受命法官於民國107年9月3日訊問後為羈押之處分,聲請人(劉家良係被告之子)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聲請人劉家良需要被告劉義松提供經濟來源照顧家庭,且被告身體不適,希望可以交保等語。
二、查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刑期長。又被告經緝獲到案時,陳稱四處工作居住,沒有住在戶籍地,那是胞弟住所,而員林市○○里○○路○○○號是聲請人住處,偶有回去才住,足認被告居無定所,且被告先前另有因案經通緝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足認被告有高度逃亡之虞及逃亡事實,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俱在,如不繼續羈押,顯難進行後續之審判及執行,故聲請意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銘壎
法官林于捷法官梁義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書記官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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