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0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0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07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泓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9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泓霖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泓霖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李泓霖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可資憑考。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各罪,前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0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4月確定乙情,亦有該等裁判書與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依前開說明,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就附表所示之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15所示各罪宣告有期徒刑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各罪已定應執行之刑度之總和。是經審核上開各節,併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態樣與情節、各罪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侵害法益之異同、所犯之罪數、及實現刑罰經濟功能之相關刑事政策、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前科素行,而為整體評價後,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路逸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編號│1│2│3│├────────┼─────────┼─────────┼─────────┤│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財罪│財未遂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7月│││共2罪)│││├────────┼─────────┼─────────┼─────────┤│犯罪日期│107年12月21日(共│107年12月21日│107年12月22日│││2次)│││├────────┼─────────┼─────────┼─────────┤│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臺中地檢107年度偵│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34867號、108│字第34867號、108│字第34867號、108│││年度偵字第2272、44│年度偵字第2272、44│年度偵字第2272、44│││45、4547、7087號、│45、4547、7087號、│45、4547、7087號、│││108年度蒞追字第5│108年度蒞追字第5│108年度蒞追字第5│││號│號│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50│108年度訴字第250│108年度訴字第250││實││、485、711、1755│、485、711、1755│、485、711、1755││││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8年11月26日│108年11月26日│108年11月26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50│108年度訴字第250│108年度訴字第250││決││、485、711、1755│、485、711、1755│、485、711、1755││││號│號│號││├──────┼─────────┼─────────┼─────────┤││判決│108年12月27日│108年12月27日│108年12月27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否││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臺中地檢109年度執│臺中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4751號(編號│更字第4751號(編號│更字第4751號(編號│││1至15已定應執行有│1至15已定應執行有│1至15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期徒刑8年4月)│期徒刑8年4月)│└────────┴─────────┴─────────┴─────────┘┌────────┬─────────┬─────────┬─────────┐│編號│4│5│6│├────────┼─────────┼─────────┼─────────┤│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財罪│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4月│││共3罪)│││├────────┼─────────┼─────────┼─────────┤│犯罪日期│107年12月10日(共│107年12月13日│107年12月11至12日│││2次)、107年12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偵│臺中地檢108年度偵│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5254、29696│字第25254、29696│字第25254、29696│││、30955號│、30955號│、30955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金訴字第25│108年度金訴字第25│108年度金訴字第25││實││3號│3號│3號││審├──────┼─────────┼─────────┼─────────┤││判決日期│109年4月29日│109年4月29日│109年4月29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8年度金訴字第25│108年度金訴字第25│108年度金訴字第25││決││3號│3號│3號││├──────┼─────────┼─────────┼─────────┤││判決│109年6月3日│109年6月3日│109年6月3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否││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臺中地檢109年度執│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923號(編號1│字第8923號(編號1│字第8923號(編號1│││至15已定應執行有期│至15已定應執行有期│至15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徒刑8年4月)│徒刑8年4月)│└────────┴─────────┴─────────┴─────────┘┌────────┬─────────┬─────────┬─────────┐│編號│7│8│9│├────────┼─────────┼─────────┼─────────┤│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財罪│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共7罪)│├────────┼─────────┼─────────┼─────────┤│犯罪日期│107年12月7日│107年12月13日│107年12月7日(共│││││2次)、│││││107年12月10日(共│││││2次)、│││││107年12月14日、│││││107年12月19日、│││││107年12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臺中地檢107年度偵│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34867號│字第34867號│字第13698、14611│││││、14844、18393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09年度金上訴字第││實││783、787、788、│783、787、788、│1250號││││789號│789號│││審├──────┼─────────┼─────────┼─────────┤││判決日期│109年6月24日│109年6月24日│109年9月16日│├─┼──────┼─────────┼─────────┼─────────┤│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09年度金上訴字第││決││783、787、788、│783、787、788、│1250號││││789號│789號│││├──────┼─────────┼─────────┼─────────┤││判決│109年7月27日│109年7月27日│109年10月26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否││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臺中地檢109年度執│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627號(編號│字第13627號(編號│字第16280號(編號│││1至15已定應執行有│1至15已定應執行有│1至15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期徒刑8年4月)│期徒刑8年4月)│└────────┴─────────┴─────────┴─────────┘┌────────┬─────────┬─────────┬─────────┐│編號│10│11│12│├────────┼─────────┼─────────┼─────────┤│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財罪│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共2罪)│││├────────┼─────────┼─────────┼─────────┤│犯罪日期│107年12月10日、│107年12月14日│107年12月6日│││107年12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偵│臺中地檢108年度偵│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3698、14611│字第13698、14611│字第18632號│││、14844、18393號│、14844、18393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09年度金訴字第39││實││1250號│1250號│3號││審├──────┼─────────┼─────────┼─────────┤││判決日期│109年9月16日│109年9月16日│109年10月28日│├─┼──────┼─────────┼─────────┼─────────┤│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09年度金訴字第39││決││1250號│1250號│3號││├──────┼─────────┼─────────┼─────────┤││判決│109年10月26日│109年10月26日│109年11月24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否││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臺中地檢109年度執│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6280號(編號│字第16280號(編號│字第17380號(編號│││1至15已定應執行有│1至15已定應執行有│1至15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期徒刑8年4月)│期徒刑8年4月)│└────────┴─────────┴─────────┴─────────┘┌────────┬─────────┬─────────┬─────────┐│編號│13│14│15│├────────┼─────────┼─────────┼─────────┤│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財罪│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4月(│││共2罪)│共3罪)│共2罪)│├────────┼─────────┼─────────┼─────────┤│犯罪日期│107年12月6日(共│107年12月15日(共│107年12月6至7日│││2次)│3次)│、107年12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9年度偵│臺中地檢109年度偵│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8632號│字第18632號│字第18632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39│109年度金訴字第39│109年度金訴字第39││實││3號│3號│3號││審├──────┼─────────┼─────────┼─────────┤││判決日期│109年10月28日│109年10月28日│109年10月28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39│109年度金訴字第39│109年度金訴字第39││決││3號│3號│3號││├──────┼─────────┼─────────┼─────────┤││判決│109年11月24日│109年11月24日│109年11月24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否││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臺中地檢109年度執│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7380號(編號│字第17380號(編號│字第17380號(編號│││1至15已定應執行有│1至15已定應執行有│1至15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期徒刑8年4月)│期徒刑8年4月)│└────────┴─────────┴─────────┴─────────┘┌────────┬─────────┬─────────┬─────────┐│編號│16│(以下空白)││├────────┼─────────┼─────────┼─────────┤│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7年12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34790號│││├─┬──────┼─────────┼─────────┼─────────┤│最│法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61││││實││4號││││審├──────┼─────────┼─────────┼─────────┤││判決日期│110年3月16日│││├─┼──────┼─────────┼─────────┼─────────┤│確│法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9年度金訴字第61││││決││4號││││├──────┼─────────┼─────────┼─────────┤││判決│110年4月13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否││││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8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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