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85年度再審字第683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85年再審字第683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議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八十五年度再審字第六八三號
再審議聲請人甲○○右再審議聲請人因違法案件對於本會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十四日鑑字第八○○六號議決聲請再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文再審議之聲請駁回。
事實再審議聲請人甲○○係花蓮縣太巴塱國民小學教師,於民國八十四年十月向花蓮縣政府申請換發「台灣省中小學及幼稚園教師進修卡」,有偽造情事,經台灣省政府移送審議本會議決予以申誡,聲請人不服,於法定期間內,聲請再審議,其聲請意旨如下:⑴依據公務人員懲戒法第五章第五條: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議決者。查被付懲戒人甲○○因母病又是獨子,在孝心掛念母病,又不能回家照顧母病,把已撿到三年不知名之研習卡,在同仁催促寄縣府下,貼在自己卡上,但判決書上寫著:「再以偽變造等違法事端。」認為有用修正液塗改,其實是剛開始有些研習時數變更或填錯,原花縣、北縣查錯,有去函北縣指正。⑵據第二條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查被付懲戒人甲○○從國小、國中:::等,都是品學兼優,且當選多次模範生,代課時也訓練學生得多次獎狀,以上均有獎狀為證,平時更受母訓,時常去捐助貧困、貧苦的人,應該讓好人出頭才對,但有些和甲○○不和,學生不歡迎、為人吝嗇的 黃萬進 主任借機打擊他,這樣不是陷忠良於困頓,打擊忠良,甲○○已辭職,現被記「申誡」,規定要三年才能再考老師,使他更困頓,母親的病需要很多錢,原單位根本不給他專案調動,他求救無門後,救母心切,當然想快回家照顧可憐生病的母親,他是獨子,不然誰來照顧母親,不是要各位長官同情,是甲○○情況是母親太可憐了,無人照顧,情何以堪,留在原學校不辭職又不能調,實在會被活活欺侮至死,試想去年台北去花蓮任教的老師,大部分今年都走,有些人會欺侮外地人,家中情況再惡劣,也不准調走,不通人情!懇請長官給一條生路,全心照顧母親,也有一份原來工作,希望長官能憐憫我的誠心及孝母心切,怎能丟下生病的可憐母親,成全我這點小小的志願,申誡晚一點記或不記,那麼我的可憐母親也許能好好過她的暮年,因我自小無父,母親一人養六位子女,受盡人間至苦,判決書上第一頁有描述,她每天走幾十公里或更多,腳底破了又破,生厚繭走在滾燙的柏油路上,長年勞累,年老了病痛更多,肝硬化了,又動二次大手術:::,也因如此子女個個上進,她蒙縣長送一塊「模範母親」,她一有空更進補校念書,就是母親從小為我犧牲太多了,我才有今日,飲水思源,我在花蓮一聽到她生病住院,我又得不到學校准假,整個人精神快崩潰了:::。當時不知有「專案調動」,才想加分調動,我一輩子未做過壞事,為了可憐肝硬化母親,我又不能請假,太不謹慎了,我如熱火鍋上的螞蟻:::,求能給一條生路,為了可憐母親犧牲自己我願意,成全我這點不要被記申誡的小小志願,以養可憐母親,我活在世上,一定捨命盡忠;死在地下,也要做鬼報恩的,謹祈諒察!台灣省政府對甲○○聲請再審議表示:「本府無意見,請依法逕為議決。」
理由按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係指原議決依據之法規在適用上有明顯錯誤,即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而顯然影響原議決之結果者而言。本件再審議聲請人甲○○撿得他人之「台灣省中小學及幼稚園教師進修卡」剪接黏貼於自己之進修卡上,以增加積分,於民國八十四年十月向花蓮縣政府申請換發進修卡時被發覺,經台灣省政府移送本會審議,認其行為有欠誠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之規定予以申誡處分,適用法規,並無不當。聲請人以其在校多次當選為模範生,品學兼優,平日遵母訓,濟助貧困,竟遭黃萬進借機打擊,受申誡一次,須等三年,始能應教師甄試,自無法奉養罹病之母親,求變更原議決,給一生路云云,指摘原議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並無理由,至同項第五款所謂發現確實之新證據,乃指當時已經存在,而發現在後之證據,足以證明原議決認定之事實確屬錯誤者而言,聲請人以判決書上寫著:「再以偽變造等違法事端」之文字(判決書實為議決書之誤),認為原議決有誤認其以修正液塗改進修卡,其實是有些研習數字變更云云,為發現確實之新證據,查本會曾調取聲請人之進修卡原件,證明係兩張不同之進修卡所黏貼而成,其為偽造,可以無疑,自無所謂發現確實之新證據可言,其聲請亦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議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三十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葛義才
委員 胡光華 委員 金經昌 委員 王文 委員 黃向堅 委員 吳天惠 委員 張登科 委員 耿雲卿 委員 薛爾毅 委員 王廷懋 委員 王興仁 委員 蔡尊五 委員 王江深 委員 陳丁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日
書記官康癸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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