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0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0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О一六號
公訴人台灣 台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D○○選任辯護人林益輝律師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黃興木 律師被告E○○選任辯護人 廖本揚 律師被告癸○○選任辯護人 陳建勛 律師被告地○○選任辯護人廖本揚律師被告宙○○選任辯護人黃興木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李慶松 律師被告己○○選任辯護人 劉有德 律師被告未○○選任辯護人 周春霖 律師被告壬○○選任辯護人 謝勝隆 律師被告子○○選任辯護人 甘龍強 律師被告玄○○選任辯護人謝勝隆律師
朱元宏 律師被告卯○○選任辯護人林益輝律師被告丑○○被告洽基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麗秋 被告F○○選任辯護人 陳昭宜 律師被告戌○○被告J○○選任辯護人 陳銘釗 律師被告H○○被告哲全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鄧慶源 被告G○○被告C○○選任辯護人謝勝隆律師被告巳○○選任辯護人周春霖律師被告B○○選任辯護人陳建勛律師被告戊○○被告海澤大企業有限公司兼右一人代表人午○○被告展通水電有限公司兼右一人代表人辰○○被告乙○○○○程有限公司兼右一人代表人天○○被告宇○○○有限公司兼右一人代表人辛○○被告庚○○○○觀有限公司兼右一人代表人I○○被告佳益營造有限公司兼右一人代表人酉○○選任辯護人 江來盛 律師被告 台榮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右一人代表人A○○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坤賢 律師
邱華南 律師被告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右一人代表人黃○○右列被告等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七八一七號、第二0一三六號、第二0八八九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八一一號、第五八五二號)及移
主文戊○○、丑○○共同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戊○○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肆年;丑○○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伍年。
玄○○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處有期徒刑壹年;其餘被訴貪污、違反政府採購法及行使登載不實文書罪部分,均無罪。
戌○○、天○○共同非公務員因業務知悉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而洩漏,各處有期徒刑柒月,均緩刑叁年。
D○○、丁○○、E○○、癸○○、地○○、宙○○、甲○○、己○○、B○○、巳○○、未○○、壬○○、子○○、卯○○、F○○、J○○、G○○、H○○、C○○、午○○、辰○○、辛○○、I○○、酉○○、A○○、黃○○、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佳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庚○○○○觀有限公司、宇○○○有限公司、展通水電有限公司、乙○○○○程有限公司、海澤大企業有限公司、哲全企業有限公司、洽基營造有限公司,均無罪。
事實
一、戊○○為力信工程行(於八十六年設立)、鴻鋮工程行(於八十七年設立)的名義負責人、丑○○為力鋒汽車修配廠(於八十一年設立)的名義負責人,而鋒信工業社名義負責人為 陳鑾 、力顏工程行及力風工程行名義負責人均為寅○○,力信工程行名義負責人為 林瑞珠 ,以上七家商號雖名義負責人不同,惟實際負責人均為丑○○,相關財務及會計做帳則均由戊○○負責, 趙細 讀(已死亡,另由公訴人為不起訴處分)自民國(下同)六十五起至八十八年三月止擔任台中縣台中區 漁會 (下稱台中區漁會)總幹事綜理台中區漁會各項事務,而丁○○為台中區漁會供銷課技術員、E○○為台中區漁會推廣課幹事、B○○為台中區漁會大甲辦事處主任、地○○為台中區漁會漁市場主任、癸○○為台中區漁會會務課幹事、宙○○為台中區漁會梧棲辦事處主任、甲○○為台中區漁會供銷課助理幹事、子○○為台中區漁會會務課人事管理員、己○○為台中區漁會供銷課技工,皆於八十五年至九十年間曾為採購營繕之承辦人,均係受台中區漁會委託處理事務之人, 趙細讀 明知台中區漁會以其自有財源辦理新台幣(下同)五十萬元以下的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應取具二家以上估價單,進行比價或議價辦理之,詎趙細讀為收取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工程回扣金額(詳見附表所示之回扣金額欄),竟與戊○○、丑○○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其等三人約定由趙細讀指示不知情之丁○○、E○○、B○○、地○○、癸○○、宙○○、甲○○、子○○、己○○等人,於其等各自經辦台中區漁會發包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工程(詳見如附表所示之工程名稱欄)事務之際,自八十五年間起至九十年一月間止(傳票日期均見如附表所示之傳票日期欄),分由趙細讀將台中區漁會發包之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工程等五十萬元以下小額工程(詳如附表工程名稱欄所示),先後指示相關採購、營繕工程承辦人丁○○、E○○、B○○、地○○、癸○○、宙○○、甲○○、子○○、己○○等人,各以其所承辦的工程(詳見附表一至五所示之承辦人欄),由戊○○或丑○○提供前揭丑○○為實際負責人的七家商號中之三家(詳見附表一至五所示之參標廠商欄)估價單,由各該承辦人形式上比價,而連續指定由丑○○所實際開設之前揭商號中一家或丑○○承包(詳見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廠商名稱欄),趙細讀即向戊○○、丑○○夫婦收取每件工程一至二成不等之回扣(回扣比例及金額詳如附表所載),而由戊○○負責支付,或於工程完工後,由趙細讀持該行號之大小章向台中區漁會領取工程款支票,並由丑○○背書後自行使用,嗣後趙細讀再開立其於彰化銀行清水分行01433-1號帳戶支票歸還相關工程款(支票號碼詳如附表所載),再由趙細讀至戊○○營業處所(漁港上架場)或住所收取現金,總計自八十五年至九十年一月間趙細讀以收取回扣而指定之方式讓丑○○、戊○○共承包一百六十一件大小工程,工程款一千四百三十九萬五千零八十一元,收受回扣致生損害台中區漁會達一百七十一萬七千三百十六元。
二、玄○○為台中區漁會技工,於八十七年五月間,台灣省農林廳漁業局(下稱漁業局)同意台中區漁會所提「梧棲漁港公園綠美化工程」(下稱公園綠美化工程)計畫,並補助台中區漁會工程款八百萬元辦理該項公共工程,函告台中區漁會為執行單位,需依「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務稽察條例」辦理,完成採購招標、簽約等程序,並需檢送設計預算書核備後才能發包,需檢送合約書經漁業局核備後才能核撥工程款,執行完成後應檢送結算書報告至漁業局核銷結案,台中區漁會受政府機關委託從事公共工程之執行,玄○○為該工程之承辦人,為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公務員。詎玄○○明知依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務稽察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開標及比價前,對於預估底價及各商號所投標價,應嚴守秘密,而其所承辦之「公園綠美化工程」預算書,為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若洩露予特定廠商將造成招標違反公平,竟於八十七年三月十三日後至同年五月五日開標前之該段期間內之某日,與F○○一同至台中市○○路○○○號六樓負責本工程案規劃設計、監工、驗收、結算業務之 李素馨 研究室,向不知情之李素馨索取該工程預算書後,將該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工程預算文書,洩露予F○○,使公園綠美化工程於八十七年五月五日,在台中區漁會開標結果,由洽基營造有限公司名義投標之F○○以低於底價之標價九百三十九萬元得標承包本件工程。
三、於八十八年十二月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以下簡稱農委會漁業署)為改善梧棲漁港港區供電設備,同意台中區漁會所提「梧棲漁港港區供電電氣設備改善工程」(下稱漁港電氣設備工程)計畫。並補助三百萬元,指定台中區漁會為該工程執行單位,並請台中縣政府轉函台中區漁會,明文規定補助經費需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完成採購招標、簽約等程序後執據,並連同合約書向農委會漁業署核撥,執行完成後應檢送會計報告並加附有支出原始憑證送農委會漁業署核銷結案,台中區漁會係受政府機關委託從事該工程執行之單位,台中區漁會於八十八年十一月間,委由東陽電機工業技師事務所(下稱東陽事務所)技師戌○○負責設計監造該工程,戌○○依業主需求規劃為預算金額為一百九十九萬元之「
配電盤汰舊換新」及預算金額為一百九十七萬元之「配電線路改善」兩個工程案分別開標,明知其因業務持有該二項預算表上載有工程底價,在工程未開標前,係屬業務上應秘密之文書,竟與天○○共同基於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在台中中公館路二六七號十二樓之二其事務所,先由戌○○將該「配電線路改善」及「配電盤汰舊換新」兩個工程預算表,分別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十七時二十八分及三十分許,接續傳真給天○○,而將上開二個工程底價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洩漏予天○○,天○○再將據以持有得知工程預算表上記載之工程底價內容於開標前洩漏給F○○,使上開二項工程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台中區漁會開標結果,由F○○向天○○借牌之乙○○○○程有限公司分別以一百八十六萬元及一百八十八萬元得標。
四、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台中站、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及海岸巡防署中部地區巡防局台中機動查緝隊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甲、有罪部分:
壹、被告戊○○、丑○○被訴背信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戊○○對於右揭事實,迭於調查局及偵審中供承不諱,訊據被告 李義雄 則矢口否認有何共同背信的犯行,辯稱:伊未拿如附表所示之回扣金額給趙細讀,亦不知有回扣之情事等語。經查:
(一)被告戊○○、丑○○承包如附表一至五所示工程共計一百六十一件,業據同案被告丁○○、E○○、B○○、地○○、癸○○、宙○○、甲○○、子○○及己○○迭於偵審中供承不諱,核與被告戊○○所供承相符,應堪採信。
(二)趙細讀指示將如附表一至五所示的工程交給被告戊○○及丑○○承包,而由各承辦人依其指示通知被告戊○○或丑○○前來估價,並由被告戊○○及丑○○提出三家廠商估價單,交給承辦人辦理形式之比價程序,工程即由被告戊○○及丑○○實際施作等情,除據被告戊○○供承在卷外,且同案被告宙○○、丁○○、甲○○、E○○等人於偵查中亦為大致相同之供述,而苟其他如附表所示之承辦人未依此辦理,被告戊○○何需為如此之供述?況其他承辦人承辦工程之程序與同案被告宙○○、丁○○、甲○○、E○○等人並無不同,苟承包方式不同,必然會引起被告戊○○、丑○○不同的反應,甚或特別的記憶,被告戊○○豈可能自調查局至本院審理時,均與前開所述為一致之供述?又苟被告戊○○有誣陷如附表所示承辦人之意,其又何需供稱各該承辦人均不知趙細讀向其收取回扣(理由詳后)?是被告戊○○前揭供述應堪採信。
(三)趙細讀向被告戊○○、丑○○收取每件工程一至二成不等之回扣,或於工程未完工或完工後,趙細讀將相關工程款支票交付台中區漁會會計 金菊 存入 趙某 前述彰化銀行清水分行帳戶中,由趙細讀持該行號之大小章向台中區漁會領取工程款支票,並由丑○○背書後自行使用,嗣後趙細讀再開立渠於彰化銀行清水分行01433-1號帳戶支票歸還相關工程款等情,除據被告戊○○供述在卷外,趙細讀委由壬○○將款項存入趙細讀彰化銀行清水分行01433-1號帳戶支票內等情,亦據同案被告壬○○於偵查中證述明確,而被告戊○○、丑○○以趙細讀彰化銀行清水分行01433-1號帳戶支票支付上開工程貨款等情,亦據證人 余興華陳安吉余蔡秀宜洪金明周沅汯蔡溫泉陳秀緞徐鴻祚 證述在卷,此外,復有被告戊○○為求自保藏放於沙鹿鎮童綜合醫院五三七號病房天花板夾層之趙細讀支付相關工程款支票號碼及回扣等帳證資料、趙細讀彰化銀行清水分行01433-1號帳戶支票、交易明細及附表所示之傳票等附卷足稽,足徵被告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又趙細讀向被告戊○○收取回扣長達數年之久,隱然成慣例,被告丑○○為前揭七家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豈有不知之理?是被告丑○○辯稱不知回扣乙節,不足採信。至於同案被告辯護人質疑被告戊○○有精神方面的障礙所言不實等語,惟查,八十九年三月底前之院所申報資料,電腦檔案業已卸載,無法提供,另附被告戊○○八十九年四月一日至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就醫紀錄明細表等情,有中央健康保險局中區分局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函在卷可按,依前揭所附之被告戊○○就醫紀錄明細表以觀,被告戊○○並無精神科的就醫紀錄,況被告戊○○自調查時起至偵審時止其語氣或敘述,均具條理性,未見其有何錯亂之處,且其所述之如附表所示之各項目,大致有相應對的憑據,如已前述,同案辯護人辯稱被告戊○○所言不實,自屬不可採信,附此敘明。
(四)雖公訴人另以起訴書中敘及被告戊○○亦不定期與會計課長巳○○核算趙細讀應付之工程回扣款等情,惟本院訊之被告戊○○稱以:跟趙細讀並沒有對帳,除了有一次打電話說要對帳外,但是還是沒有對過帳等語,且本院復就此部分追查,戊○○復稱:「(問:對於九十年度偵字第七八一七號偵查卷第五五八頁反面(即有關前揭被告巳○○核對回扣部分)所說有何意見?(提示並告以要旨),答:因為巳○○不知道回扣是什麼,所以他不要跟我對帳。支票是趙細讀說好金額交給巳○○開的,然後再開給我,支票的部分我有跟他核對支票金額。但是他是開趙細讀私人的支票。)、(問:上開偵查卷第五三五頁有何意見?(提示並告以要旨),答:做完的工程款是由趙細讀向我拿或是丑○○拿我們公司的大小章向漁會請工程款,然後再開他個人的支票給我們。)、(問:被告趙細讀開個人支票給你們時,是否先扣回扣起來?答:後來是這樣,剛開始沒有,剛開始我們請多少款,他就開多少的金額給我們。有時候有扣一成,有時候二成回扣。)、(問:既然如此,如何計算回扣?答:等他支票兌現,再拿現金給趙細讀。他有時候來我辦公室拿,有時候跟他約在外面,有時候在他的船上。)」等語(見本院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訊問筆錄),且同案被告巳○○亦否認有何對帳之事,自尚難僅因被告戊○○於調查局中有瑕疵之供述即推論同案被告巳○○有對帳之事,是公訴人此部分之敘述,自不足採信,附此敘明。
二、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戊○○、丑○○犯行,均堪以認定。
三、查,趙細讀自六十五起至八十八年三月止擔任台中區漁會總幹事綜理台中漁會各項事務,為受台中區漁會委任處理事務之人,其於八十八年三月至九十年一月間止,雖已不具有總幹事之身分,惟利用不知情之台中區漁會如附表所示之工程承辦人為背信行為,亦屬受台中區漁會委任處理事務之人之間接正犯,而被告戊○○、丑○○雖非受台中區漁會委託處理事務之人,惟其與趙細讀約定,依約拿取工程款之回扣予趙細讀,與趙細讀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被告戊○○、丑○○與趙細讀間,均為共同正犯。是核被告戊○○、丑○○所為,均係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背信罪。又被告二人先後多次所為如附表所示工程之背信行為,時間緊接,所犯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均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均依法加重其刑。另移送併案部分即九十一年偵字第七七二二號被告戊○○、丑○○部分,與本件起訴有罪部分犯罪相同,屬於單純一罪,本院自得一併審理,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等二人為承包台中區漁會如附表所示之工程,竟不尋正常程序為之,反而與趙細讀共同為背信行為,且其等為背信之時間甚長,其等犯罪情節重大,惟被告戊○○事後能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及渠等二人之犯罪手段及犯罪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被告二人各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而被告丑○○雖於七十四年間犯有過失致死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二年確定,於七十六年五月十三日縮短刑期而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渠等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教訓,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所宣告之刑,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並分別諭知緩刑如主文所示之期間,以啟自新。
貳、被告玄○○被訴洩漏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被告玄○○矢口否認犯行,辯稱:該預算書是開標之後,伊才與F○○去拿,要拿回來供作合約之用的等語;其辯護人則另辯以:扣案之預算書並非定稿之正式預算書,非洩漏應秘密之文書等語,經查:台中區漁會為辦理台中縣八十七年度梧棲漁港公園綠美化工程,於八十七年二月十七日,委由中華民國戶外遊憩學會,擔任工程設計及現場監造等各項有關事宜,雙方訂立契約,並由李素馨為計劃主持人,而於八十七年三月十三日,在台中區漁會出席公園綠美化工程預算書圖共同審查後,台中區漁會秘書玄○○曾帶F○○到伊台中市○○路○○○號六樓研究室討論工程案,伊因台中區漁會是業主,才將預算書交給玄○○,又於九十年四月十一日自陳麗秋處扣得之預算書,確是伊所製作的,其中金額與正式提供給台中區漁會之預算書稍有差異,係因在最後定稿前會有所調整等情(詳見九十年度偵字第七八一七號偵查卷第一五四至一五六及一八二至一八四頁),已據證人李素馨證述在卷,並有該工程委託契約書、八十七年度梧棲漁港公園綠美化工程預算書共同審核會會議紀錄及於九十年四月十一日自陳麗秋處扣得之預算書在卷可按(見九十一年度保管字第八五四號扣押物),而且共同被告F○○亦供稱:該預算書(指於九十年四月十一日自陳麗秋扣得之預算書)係在該工程購買標單投標前由該李姓教授在她台中市之事務所給伊的,做為核算投標金額之依據等語(見同上偵查卷第四十三頁、四十九頁),再參以被告玄○○於偵查中亦自承曾與F○○一同去證人李素馨事務所等情,顯見上揭證人李素馨之證述應堪採信。被告所辯核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次按,「開標及比價前,對於預估底價及各商號所投標價,應嚴守秘密」,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務稽察條例第十七條定有明文,本件該預算書縱然尚未完全定稿,惟仍屬預估之底價,自屬應秘密之文書,辯護人辯稱該預算書並非定稿之正式預算書,非洩漏應秘密之文書等語,自不足採信。是以,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玄○○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玄○○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之罪。爰審酌被告為台中區漁會技工竟將其所承辦之工程底價洩漏予他人,情節重大,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智識程度與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叁、被告戌○○、天○○被訴洩漏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罪部分:
一、右揭事實,業據戌○○、天○○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互核相符,並有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十七時二十八分及三十分許之上開二個傳真工程預算表各一份在卷可按,被告二人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至於被告戌○○之辯護人辯以該工程預算書只是底稿而已,應非屬應秘密等語,惟查,是否秘密應視其內容性質而定,並不以法令明文規定者為限,本件之工程預算表為關於工程之預估底價,對於業務人員自屬應秘密之文書無訛,上開辯護人辯稱非屬秘密等語,自不足採信。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明,被告戌○○、天○○犯行均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戌○○、天○○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三項之罪。被告二人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戌○○雖分別傳真二份工程算表予被告天○○,惟係利用同一機會,在同一時段,就同一犯罪事實,顯係本於單一犯意接續進行,以實現一犯罪構成要件,屬接續犯,應以一罪論,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等二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智識程度與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戌○○、天○○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坦承犯行,渠等經此偵審及科刑之教訓,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所宣告之刑,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並分別諭知緩刑如主文所示之期間,以啟自新。
三、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戌○○、生鴻公司負責人天○○另與D○○、F○○(以上二人另為無罪之諭知)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法利益,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競爭之犯意,先由天○○向海澤大公司負責人午○○及展通公司之公司負責人辰○○表示希望能向午○○及辰○○借用海澤大公司及展通公司名義參與投標,午○○與辰○○同意後遂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而提供海澤大公司及展通公司之大小印章及資料交予天○○,後由天○○轉交予F○○使用,再由F○○分別在海澤大公司、展通公司之標單上填載標價,F○○蓋妥海澤大公司及展通公司大小章後,交由台中區漁會投標,致本工程在台中區漁會開標結果因生鴻公司、海澤大公司及展通公司不為價格之競爭而由生鴻公司名義投標之天○○得標承包本件工程,並以該法為舞弊。因認被告戌○○、天○○另涉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之罪等語,惟查政府採購法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其中第八十七條增訂第五項「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原第五項未遂規定則改列第六項;而政府採購法以增列條項之方式對借牌投標、陪標行為加以明確規定處罰,並非修正該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條文,已足徵借牌投標、陪標行為,並非該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所規範之對象,而屬前揭修正條文所欲處罰之範疇。而本件被告天○○、辰○○、午○○等人雖確有借牌投標、陪標行為(理由詳后之乙無罪部分之
柒、四(三)所載),實亦難遽以該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論之,尚須檢視渠等之行為與該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構成要件是否該當。又修正後之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係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新增,被告戌○○、天○○等二人行為時並無該條項之規定,依罪刑法定主義,自不得以修正後該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加以處罰,且此非法律變更,並無新舊法比較問題,合先敘明。再按政府採購法係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為其立法目的;同法第八十七條則明定強制圍標,或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圍標,或以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妨礙廠商使不能投標之處罰,而綜觀該條全文意旨,其犯罪之主體,應係指「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之人而言,若僅單純為「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之廠商,應非該條犯罪之主體;又該條第四項之犯罪構成要件須有:一、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之不法意圖。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為之。三、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亦即行為人主觀上須有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之意圖,客觀上須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並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始成立該罪,倘若僅係單純借用或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之廠商,因其等並無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之不法意圖,亦無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而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之行為,自均無成立前揭罪責之餘地;另者,政府採購法對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與投標者(即民間所稱之「借牌」行為),並未明定刑事罰則,僅於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上述情形,應將其登記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而已(參照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核與該法第八十七條係以圍標行為作為規範對象不同,此亦可由該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六款係分別規定:「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與投標者」、「犯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有罪判決而未宣告緩刑者」得知,單純借牌予他人作為投標或陪標之廠商,應非屬該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規範之對象。本件由同案F○○單純借用被告天○○、午○○、辰○○等三人所屬之公司牌照、大小章為參與投標,被告午○○、辰○○二人並無投標的意願,只作為陪標之用,投標金額為被告F○○所決定,又無任何代價,尚難認渠等間有以合意之方式使原有投標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而單純借牌予他人投標之廠商並非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規範對象,如前所述,自難謂被告天○○有何違反修正前該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犯行,則被告戌○○自亦無共犯之問題,是不能證明被告等二人犯罪,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揭起訴有罪部分,具有牽連犯之關係,屬裁判上一罪,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乙、無罪部分:
壹、被告D○○、卯○○、巳○○被訴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竊佔罪及同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強制罪嫌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趙細讀、巳○○與卯○○於八十五年間起,共同意圖為台中區漁會不法利益,明知台中區漁會向前省政府農林廳漁業局及漁業署承租之停車場土地,僅限地號為台中縣○○鎮○○段臨海小段七十之二十九、七十之三十、七十之二十四、七十之二十五、七十之十三號之土地,並未包含臨近之漁業公園、週邊土地及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竟擅自以將通往漁業公園之週邊道路封閉,設置管理站,竊佔鄰近公園、週邊土地及道路,並以停車場清潔費名義之強暴手段,向有權免費自由駕車進出漁業公園之不特定民眾收取每輛車五十元不等之費用,致使不特定民眾交付。自八十五年元月起至八十八年二月止,計分別徵收九百一十七萬三千七百元、三千二百五十萬一千九百元、三千五百萬六千四百元、五百九十四萬五千元之不法利益。嗣於八十八年三月起,D○○接任台中區漁會總幹事後,其明知台中區漁會所租用地號為台中縣○○鎮○○段臨海小段七十之二
十九、七十之三十、七十之二十四、二十五、七十之十三號之土地,並未包含臨近之漁業公園、週邊土地及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亦明知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揭承租土地租約到期時,漁業署以該停車場土地依漁港法第三條及施行細則第二條之規定為漁港基本設施未准予續租,並由台中縣政府分別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九月十八日、十二月二十八日函轉漁業署指示「請台中區漁會暫停收取該停車場清潔費、不宜擅為處分收益該停車場清潔費、應立即停止收取前述清潔費」等情;D○○仍與卯○○、巳○○共同意圖為台中區漁會不法利益,施用同前之強暴手段,擅自以將通往漁業公園之週邊道路封閉,設置管理站,施用詐術違法收取停車場清潔費,竊佔鄰近公園、週邊土地及道路並收取停車場清潔費,合計八十八年三月至十二月底收取三千零二十八萬五千元、八十九年收取三千九百八十八萬五千元、九十年一至四月收取九百八十五萬九千九百元,總計自八十五年元月至九十年四月止違法收取停車場清潔費一億六千二百六十五萬六千九百元。因認被告D○○、卯○○、巳○○等三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竊佔罪及同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強制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D○○、卯○○、巳○○等三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竊佔罪及同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強制罪嫌。無非以台中區漁會向前省政府農林廳漁業局及漁業署承租之停車場土地,僅限地號台中縣○○鎮○○段臨海小段七十之二十九、七十之三十、七十之二十四、七十之二十五、七十之十三號之土地,並未包含臨近之漁業公園、周邊土地及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被告D○○等竟擅自以將通往漁業公園之周邊道路封閉,設置管理站,竊佔鄰近公園、週邊土地及道路,並以停車場清潔費名義,向進出漁業公園之不特定民眾收取每輛車新台幣五十元不等之費用,明知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漁業署未准予續租,並由台中縣政府分別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九月十八日、十二月二十八日函轉漁業署指示「請台中區漁會暫停收取該停車場清潔費、不宜擅為處分收益該停車場清潔費、應立即停止收取前述清潔費」等情,業據被告巳○○、卯○○所自承,復有台中區漁會梧棲漁港車輛管理站車輛清潔費收入明細表、台中區漁會停車場收費統計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台中縣政府八九農輔字三六二一四、三六四三五函、及台中區漁會應付票據明細分類帳冊、台中區漁會清冊等證物附卷足稽,堪信屬實,被告D○○、 洪美珠 及卯○○等既自陳明知漁業署出租土地既未包含臨近之漁業公園、周邊土地及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台中縣政府亦來函命台中區漁會立即停止收取停車費,當無繼續收取停車費用之理,且民眾若欲進入該漁業公園,必須經過該設置崗哨之道路之事實,復經台中區漁會推廣課課長卯○○自承,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D○○、巳○○、卯○○等三人,均堅決否認有何竊占及強制之犯行,被告D○○、卯○○(含辯護意旨)辯稱:台中區漁會在漁業公園、週邊土地、既成道路設置管制站及收取清潔費,乃係依法而執行,並無不法,又雖台中縣政府曾函轉漁業署指示「請台中區漁會暫停收取該停車場清潔費、不宜擅為處分收益該停車場清潔費、應立即停止收取前述清潔費」等情,然台中區魚會之收取停車場清潔費在當初決議時,即以維護梧棲港區內停車秩序、行車安全、清理垃圾及廢棄物等,若擅行停止,恐致梧棲港區內無法續行維護,而遭致重大破壞,其責任之歸屬誰孰,自不能因上級主管機關漁業署承辦人員初接業務,不瞭解梧棲港之實際運作情形,要求台中區漁會續行管理維護梧棲漁港內之交通秩序、清潔垃圾及廢棄物,卻指示不能收取清潔費,況漁業署在核准自八十九年六月一日起續租迄今,已不再指示不能收取停車費,可見台中區漁會延續前作法續行收取清
潔費之作為,並非不適法等語;被告巳○○(含辯護意旨)略以:台中區漁會車輛管制站之清潔費收取業務是由推廣課負責執行,會計課人員既未參與推廣課的業務,更未直接與來漁港之民眾有任何接觸,而推廣課在執行清潔費收入時是否有對民眾施以強制行為,亦非會計課課長之被告所能知悉,又其收取清潔費之範圍是否限於漁會自有停車場,亦非會計課所能干預,因各有所司,故推廣課執行之事務,無牽扯會計課之理,又台中區漁會車輛管制站之清潔費收入,每筆均為台中區漁會之收入,未有由被告私人取用者,而每筆收入只要推廣課有送到出納並報會計課者,均未流入任何私人口袋,且台中區漁會會計課之職掌,就收入部分,主要有漁市場管理收入、車輛管制站清潔費收入、梧棲漁港漁貨直銷中心業務收入等三大部分,由有收入之單位經辦人員製作收費日報表及現金收入傳票,經辦人在收費日報表及現金支出傳票上蓋章後,即將所收取之經費送交給會務課、出納點收,出納在收費日報表及現金支出傳票蓋職章並加蓋收訖章,再送會計課在收入傳票上蓋章,該收入傳票再由經費收入課之主管、會計課長、總幹事蓋章之後會計課之主辦會計人員再根據收入傳票予以登帳,足見會計課長只是在作書面上行政流程控管之核章,並不負審查承辦業務單位如何執行其業務營運收入之事,故無論停車場清潔費收入之方式有無以強制行為為之以及有無收取週邊道路停車清潔費被告完全不知,焉有共犯強制及竊占罪之可能等語。
五、經查:
(一)以台中縣政府、台中港港務警察所及台中區漁會等三個單位為出席單位,而前台灣省政府農林廳漁業局為列席單位,於八十四年八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舉行之「研商梧棲漁港開發使用及管理事項會議會議紀錄」中記載:「案三、漁會建請同意於北堤路圓環漁港區交界處設置收費亭。決議:㈠原則同意設置交通管制站,至於收費開始時間及區域範圍,一併由台中縣政府公告,以利港警單位執行有據。㈢交通管制站建造前,應將設計預算書圖送局核備。」,並指示台中區漁會查照辦理等情,有台灣省政府農林廳漁業局八十四年九月六日以漁六字第二四三○號函及其所附之「研商梧棲漁港開發使用及管理事項會議」會議紀錄乙份在卷可按(見扣案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檔案夾編號十七),台中區漁會即呈報梧樓漁港車輛管理站新建工程施工預算書予台中縣政府,由台中縣政府轉送台灣省政府農林廳漁業局,台灣省政府農林廳漁業局於八十四年十二月八日以漁三字第四一四六六號函,將台中縣政府所送之「台中區漁會辦理梧棲漁港車輛管理站新建工程預算書」,經漁業局修正「說明二、本工程經核總工程費四三七萬一五○九元,其中發包工作費四一八萬三二六三元,工程管理費一八萬八二四六九元,其工程費請由貴府與漁會自籌辦理」後,指示台中縣政府依照辦理等情,亦有前揭施工預算書、函在卷可憑(見扣案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檔案夾編號二十一),而前揭座落於台中縣○○鎮○○里○○路○○號、地號為海濱段臨港小段八之一地號,用途為收費站,面積為一七二.七四平方公尺之建築物,並經台中縣政府工務局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核發使用執照八五工建使字第八七二號(建造執照字號八五工建建字八七二號),亦有前揭使用執照在卷可參。可見台中區漁會設置管理收費站乃基於主管機關授權並經核定而來。
(二)為研商台中區漁會收取車輛場地清潔費案,台灣省政府農林廳漁業局曾先後舉行二次會議,於八十六年四月十五日舉行第一次會議,決議:「1、為維持參觀台中區漁會魚貨直銷中心車輛進入梧棲漁港區停車秩序及行車安全、清理人潮所帶來垃圾及廢棄物,維護港區之整潔及公務之設施等,有必要設置管制站,對進入梧棲漁港之車輛加以全面管理,並繼續收取車輛場地清潔費。..4、台中區漁會目前收取清潔費分二種,進口進管制站既已設置完成,為求統一管理請台中區漁會重新修正合理收費標準,依對象及車種修訂,並研提所收經費使用範圍,擬妥計畫送台中縣政府核轉漁業局以利清費者..。6、進入港區車輛既已收取清潔費,有關漁港港區之清潔及秩序管理,請第三組輔導漁港管理站及台中區漁會負責維護」;於八十六年五月廿八日下午二時零分,舉行第二次會議,決議:「1、為維持參觀台中區漁會魚貨直銷中心車輛進入梧棲漁港區停車秩序及行車安全、清理人潮所帶來垃圾及廢棄物,維護港區之整潔及公務之設施等,有必要設置管制站,對進入梧棲漁港之車輛加以全面管理,並繼續收取車輛場地清潔費。..5、台中區漁會已完成設置車輛進出管制站,為管理車輛停車秩序及行車安全,清理垃理垃圾及廢棄物,維護港區整潔及公物設施,其車輛清潔費收費標準經討論暫同意大型車輛每次一○○元、小型車輛每次五○元;台中區漁會魚市場承銷人員及假日魚市展售業者,每年每輛
三、六○○元;其臨時動議其中案由一為:有關公告台中縣台中港梧棲漁港交通系統動線事宜,提請討論,決議為:本案業經台中縣政府於八十五年十一月六召開「台中縣台中港梧棲漁港交通系統動線規劃檢討會議」獲得共識,目前台中港警所已無意見,又台中區漁會已設置花台將停車場東側道路予以分隔,請台中縣政府逕予公告,如有困難,窒礙難行,請速於六月十日前函送本局辦理公告。」各有該局八十六年四月廿一日以漁六字第一0九二號及八十六年六月六日以漁六字第一五二九號函附之會議紀錄在卷可按(見扣案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檔案夾編號九及十二),且依該八十五年十一月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舉行之「台中縣台中港梧棲漁港交通系統動線規劃檢討會議紀錄」中記載,「案由三:為配合車輛管制站啟用,北堤路末端海堤與管制站間必須設置阻絕設施,以利管理,提請討論。決議:擬於漁業專業區地籍圖界限範圍內設置花台為界,以利有效管理。」「案由四:台中港務局北堤路通往梧棲漁港北側道路請勿設置障礙封閉,以為交通順暢,提請討論。決議:與案由三併案討論,並依案由三決議辦理。」,亦有該會議紀錄在卷可按。且本院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該署亦函以:按前台灣省政府農林廳漁業局於八十六年五月廿八日所召開「研商台中區漁會收取車輛場地清潔費第二次會議」決議,授權台中區漁會設置車輛進口管制站及設停車場收取清潔費之設置使用範圍,包含區漁會所承租之土地及管制站,但其週邊道路用地,則係供進出港區車輛及漁民、漁市場等相關人員進出作業等共同使用,應加強管理保持道路通暢,非作為停車之使用等語,可見台中區漁會設置車輛進出管制站乃係依據上開決議而來,且台灣省政府農林廳漁業局並函示就其管理部分惠予辦理。又雖漁業署函以但其週邊道路用地,則係供進出港區車輛及漁民、漁市場等相關人員進出作業等共同使用,應加強管理保持道路通暢,非作為停車之使用等語,惟於前之「台中縣台中港梧棲漁港交通系統動線規劃檢討會議紀錄」中已記載:「案由三:
為配合車輛管制站啟用,北堤路末端海堤與管制站間必須設置阻絕設施,以利管理,提請討論。決議:擬於漁業專業區地籍圖界限範圍內設置花台為界,以利有效管理。」,則於漁業專業區地籍圖界限範圍內設置花台為界,管制交通亦於法有據。
(三)台中區漁會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以中區漁推字第四八九號函台中縣政府表示其向前台灣省政府農林廳租賃之前揭地號土地期限將屆,擬向漁業署續租,請台中縣政府核轉漁業署同意辦理,台中縣政府即以八十九年四月十五日以八九府農輔字第一0三九三九號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建請准予續租前揭土地,其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於八十九年五月二日第七十六次主管會報討論前揭事項,決議:「關於台中區漁會擬續租本署經管位於台中縣梧棲漁港內七筆國有土地作為臨時停車場使用案,屬停車場用地部分,以收取管理費方式辦理..;港區內土地之利用如有修正必要者,請速修正漁港計劃以為因應,至於整體制度方面,如須檢討者,亦請納入本次漁港法修正案一併處理」等情,有前揭函示及會議紀錄在卷可參(見扣案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檔案夾編號八)。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於八十九年七月六日以(八九)漁四字第八九一二一八九0三號函台中縣政府請縣府以該港代管機關權責就整體港區妥為管理及維護交通秩序,有該署之書函一份在卷(見扣案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檔案夾編號六),又因台灣省漁港區域省有不動產出租作業要點因該要點業經更名為「台灣省政府農林廳漁業局管漁港區域內省有不動產出租作業要點」,係前省漁業局擬訂之草案,案經召開六次之審查會議,惟因審查委員持有不同意見,且適逢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組識調整,致迄未陳報省府核定等情,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九十年五月十六日(九0)漁秘字第九0一二一0八五七號函在卷可按(見九十年偵字第七八一七號偵查卷第三六三頁),其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以(九○)漁秘字第八九一二三四五五七號台中縣政府以:台中中區漁會擬租用本署經管位於台中縣○○鎮○○路○○號收費站建物一棟及台中縣○○鎮○○段臨海小段七十之二十九及七十之三十地號國有土地,俾供作魚貨直銷中心停車場使用案,同意依照漁港法第九條規定辦理出租租期至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有該函一份在卷可按(見前揭檔案夾編號一),並於九十一年二月與台中區漁會簽訂有「國有房地租賃契約」(九0)農漁國房地租字第00二號及(九一)農漁國房地租字第台中○○○一號,分別出租台中縣○○鎮○○段臨海小段七十之二十九、七十之三十、七十之二十四、七十之二十五、七十之十三號之土地與台中區漁會,供魚貨直銷中心及附屬停車場使用,亦有前揭租賃契約書在卷可參,且本院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其亦函以:「至所詢租賃關係之存續及收取清潔費有無中斷不能收取等事項,經查台中區漁會自八十六年六月一起向前台灣省政府農林廳漁業局及精省後從八十九年六月一日起向本署承租所經管土地作為停車場使用之租賃契約,共計含台中縣○○鎮○○段臨海小段七十之十三、二
四、二五、二九、三0、三一、三二地號等七筆土地,各筆土地承租有效期限與範圍,標示如附示,除期間出租予區漁會供作停車場之土地有調整減少外,迄今租賃關係未曾中斷,有該署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漁二字第0九一一二二五二四二號在卷可參。是台中區漁會前揭租賃雖因精省,業務更迭,致法令見解歧異,惟其後亦維持承租而未中斷。
(四)雖台中縣政府分別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八九)府農輔字第二○四八○二號函轉指示:「在該署未對貴會收取清潔管理費釋示前,請暫勿收取是項費用」;於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八九)府農輔字第二五四三四七號函轉指示:「在相關法規未確定由貴會收益前,不宜擅為處分或收益。」;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八九)府農輔字第三六二一四八號函轉指示:「經查目前並無收取該項費用之規定,請即停止收取是項費用。」等函台中區漁會,惟台中區漁會即以其管理執行單位申覆應繼續收取是項費用,其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亦准續租並表示未曾中斷,自難僅其時法令見解有歧見,管理執行單位本諸前揭管理之義務而續行收費,即認定被告等有竊占及強制之行為。
六、綜上所述,台中區漁會設置收費管理站,並為交通管制,乃依前開會議決議紀錄而執行,其所為之管理、收取清潔費之行為,即屬合法之管理手段,自無不法可言,又於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曰租期屆滿前,即已依法向漁業署申請續租,惟因漁業署遲未決定,致未能及續租,而其後漁業署亦已追認續租,則台中區漁會繼續執行舊措施之行為,自亦無違法可言,從而公訴人指稱被告D○○、卯○○違法收取停車場清潔費,自屬無據,又台中區漁會依規定收取清潔費,被告巳○○依行政流程控管之核章,自更無不法而言,此外,本院復查無公訴人所指被告D○○、卯○○、巳○○有何擅自以將通往漁業公園之週邊道路封閉,設置管理站,竊佔鄰近公園、週邊土地及道路並以強暴手段收取停車場清潔費之犯行,不能證明被告D○○、卯○○、巳○○等三人犯罪,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貳、被告丁○○、E○○、B○○、地○○、癸○○、宙○○、甲○○、子○○、己○○、巳○○等被訴背信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趙細讀(已死亡,另由公訴人為不起訴處分)自民國(下同)六十五至八十八年三月止擔任台中縣台中區漁會(下稱台中區漁會)總幹事;丁○○為台中區漁會供銷課技術員、E○○為台中區漁會推廣課幹事、B○○為台中區漁會大甲辦事處主任、地○○為台中區漁會漁市場主任、癸○○為台中區漁會會務課幹事、宙○○為台中區漁會梧棲辦事處主任、甲○○為台中區漁會供銷課助理幹事、子○○為台中區漁會會務課人事管理員、己○○為台中區漁會供銷課技工,皆於八十五年至九十年間曾為採購營繕之承辦人,均係受台中區漁會委任處理事務之人,詎趙細讀、巳○○、丁○○、E○○、B○○、地○○、癸○○、宙○○、甲○○、子○○、己○○等人,竟趁其等經辦台中區漁會發包車輛維修、鐵工等工程(下稱車輛維修、鐵工工程)事務之際,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利益,於八十五年起至九十年一月止間,由趙細讀將台中區漁會發包之車輛維修、鐵工等五十萬元以下小額工程(詳如附表),指示相關採購、營繕工程承辦人巳○○、丁○○、E○○、B○○、地○○、癸○○、宙○○、甲○○、子○○、己○○等人,以虛偽比價之方式,指定由趙細讀遠房親屬丑○○及戊○○二人所開設之力信工程行、力風工程行、力言工業社等行號承包,並向戊○○、丑○○夫婦收取每件工程一至二成不等之回扣,或於工程未完工或完工後,由趙細讀持該行號之大小章向台中區漁會領取工程款支票,並由丑○○背書後自行使用,嗣後趙細讀再開立渠於彰化銀行清水分行01433-1號帳戶支票歸還相關工程款,戊○○亦不定期與會計課長巳○○核算應付之工程回扣款,再由趙細讀至戊○○營業處所(漁港上架場)或住所收取現金,總計自八十五年至九十年一月間趙細讀以指定方式讓丑○○、戊○○共承包一百六十一件大小工程,工程款一千四百三十九萬五千零八十一元,收受回扣致生損害台中區漁會達一百七十一萬七千三百十六元。因認被告丁○○、E○○、B○○、地○○、癸○○、宙○○、甲○○、子○○、己○○、巳○○等人,均涉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背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以有取得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利益之意圖為必要,若無此意圖,即缺乏意思要件,縱有違背任務之行為,並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亦難律以本條之罪。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巳○○、丁○○、E○○、B○○、地○○、癸○○、宙○○、甲○○、子○○、己○○等人,涉犯背信罪嫌無非以被告巳○○、丁○○、E○○、B○○、地○○、癸○○、宙○○、甲○○、子○○、己○○等人,以虛偽比價方式指定由丑○○及戊○○二人所開設之力信工程行、力言工業社等行號承包之情,業經被告戊○○、 王作元 、癸○○、丁○○、子○○、E○○所自承,而趙細讀指示前開經辦人員將工程交由被告戊○○、丑○○承作,並向被告戊○○、丑○○收取每件工程一至二成不等之回扣,或於工程未完工或完工後,趙細讀將相關工程款支票交付台中區漁會會計金菊存入趙某前述彰化銀行清水分行帳戶中,由趙細讀持該行號之大小章向台中區漁會領取工程款支票,並由丑○○背書後自行使用,嗣後趙細讀再開立渠於彰化銀行清水分行01433-1號帳戶支票歸還相關工程款之情,業據被告戊○○、證人壬○○陳述明確,趙細讀彰化銀行清水分行01433-1號帳戶支票兌領人余興華、陳安吉、洪金明、周沅汯、蔡溫泉、陳秀緞、徐鴻祚、洪金明、蔡溫泉、陳秀緞、周沅汯證述甚明,復有被告戊○○為求自保藏放於沙鹿鎮童綜合醫院五三七號病房天花板夾層之趙細讀支付相關工程款支票號碼及回扣等帳證資料、趙細讀彰化銀行清水分行01433-1號帳戶支票、交易明細及附表等附卷足稽,應信屬實。而工程承辦人丁○○、E○○、B○○、地○○、癸○○、宙○○、甲○○、子○○、己○○等人,本應知前述所有工程所需檢附之三家(或二家)廠商估價單並為比價始符規定,自不得以係台中區漁會慣例而卸責,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巳○○、丁○○、E○○、B○○、地○○、癸○○、宙○○、甲○○、子○○、己○○等人,均堅決否認涉犯背信罪嫌,被告巳○○(含辯護意旨)辯稱:伊係台中區漁會會計課長,並非小額工程承辦人,工程如何發包,伊完全未參與,焉能有指定給丑○○、戊○○夫妻承包之事呢?伊不知趙細讀有向戊○○及其夫丑○○收取回扣之事,更無因回扣而與戊○○對帳之事等語;被告B○○、癸○○(含辯護意旨)辯稱:伊等係依照規定辦理,並不知趙細讀有收取回扣之事,工程完工後,亦依規定辦理驗收程序,並未有何工程弊案或偷工減料之事情,導致台中區漁會之財產或利益受損等語;被告地○○、E○○(含辯護意旨)辯稱:趙細讀與戊○○間有回扣乙事,伊等均不知情,亦未受有任何好處,伊等辦理如附表所示之工程,主要是依據漁會財務處理辦法,辦法僅規定價值五百萬元以上之工程,始須公開招標,對於五百萬元以下之工程則無硬性規定,是伊等承辦之小型工程並無硬性規定須遵守何種程序,伊等依漁會慣例為之,並不知力信、力言、鴻鋮工程行之實際負責人均為被告丑○○、戊○○等語;被告己○○(含辯護意旨)辯稱:漁會為法人,並非政府機構,不以公開招標或比價方式為之必要,伊僅負責假日碼頭垃圾之清運,係車輛之使用人,並非工程款報銷作業之人,伊將垃圾車送修係依台中區會內部作業程序為之,並不知趙細讀與戊○○間之關係為何,更不知趙細讀有收取回扣之事等語;被告丁○○、宙○○(含辯護意旨)辯稱:伊等循往例辦理,又是依總幹事指示辦理,對丑○○、戊○○夫婦提供之工程中之三家之估價單,因三家均有發票及大小章,形式符合,始未注意該三家廠商是否為同一負責人,又不知趙細讀有收取回扣之事等語;被告甲○○(含辯護意旨)辯稱:伊依循例通知力言、力風、力言工程行前來比價,而依規定辦理如附表所示之工程,並未虛偽比價,且趙細讀與戊○○間有回扣乙事,伊並不知情,亦未受有任何好處等語;被告子○○(含辯護意旨)辯稱:伊所承辦之工程,係依主管決定交由丑○○、戊○○施作後,依其指示,辦理文書作業,該決定程序並非伊所能決定,而趙細讀收取回扣之事,伊並不知道等語;
五、經查:
(一)被告戊○○於調查局調查時供稱:因趙細讀僅要求伊或丑○○提供三家估價單比價,並未要求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至於為何其他六家行號(即僅鴻鋮工程行有營利事業登記證,鋒信工業社、力鋒汽車修配廠、力顏工程行、力信工程行、力風工程行、力言工程行等六家無營利事業登記證)得以參與比價,我並不清楚等語(詳見九十年偵字第七八一七號偵查卷第五八五頁反面);而台中區漁會並非屬「政府採購法」及「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務稽察條例」所稱之機關,以其自有財源辦理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不適用上開法律,則辯護人等辯稱小型工程應適用漁會財務處理辦法應堪採信,惟依漁會財務處理辦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務稽察條例第六條規定,對於五百萬元以下的工程,得由機關首長授權經辦單位,取具二家以上估價單,進行比價或議價辦理之。如是,不論基於被告戊○○所稱因趙細讀要求,或漁會財務處理辦法之規定,台中區漁會以其自有財源辦理五百萬元以下的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應取具二家以上估價單,進行比價或議價辦理之。
(二)被告戊○○於調查局調查時即供稱:被告等相關工程人員並未從中獲取任何好處等語(見同上偵查卷第五八七頁正面),於本院審理時亦稱:「(問:回扣的部分對否?答:對,確實有回扣,在趙細讀的時候有,附表一至附表五確實都有回扣。因為做帳是我在做的,回扣是現金給趙細讀,沒有給D○○,也沒有給承辦人。)、(問:何人經手將回扣交給趙細讀?答:大部分是我,有時候交給另一個我僱用的會計,我忘記他是誰了。)」(以上見本院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訊問筆錄),核與被告巳○○、丁○○、E○○、B○○、地○○、癸○○、宙○○、甲○○、子○○、己○○等人所辯不知有回扣乙節相符,是被告等人所辯應堪堪信。
(三)被告戊○○於調查局調查時供稱:「(問:力言工業社、力信工程行及鴻鋮工程行係如何支付趙細讀對每件工程之回扣金?答:八十六年至八十八年六月間,力言工業社及力信工程行支付趙細讀工程回扣金之方式為每件工程驗收請款時:趙細讀均先向我或我前夫拿取公司大小章向台中區漁會請領工程款支票自行運用,並開立其私人之同額支票交付給我們二家行號,至二、三月支票兌現後,我再依每件工程款之一至一點五成金額,以現金於力信工程行(台中區漁會上架場)工作場所交付給趙細讀本人;迄八十八年六月間鴻鋮工程行設立後,支付趙細讀工程回扣全之方式改為每件工程驗收請款時,趙細讀亦先向我或我前夫拿取公司大小章向台中區漁會請領工程款支票自行運用,惟先由其扣除一成之工程回扣款,餘額再以其私人之支票交付給我們三家行號。)」等語(見九十年偵字第七八一七號偵查卷第五三五頁),其於偵查中亦為相同之陳述(見同上偵查卷第五六八頁),本院復就此部分即同上偵查卷五三五頁部分追問以:有何意見?其答以:做完的工程是由趙細讀向我拿或是拿我公司的大小章向漁會請工程款,然後再以個人的支票給我們等語(見本院九十一年九月十
一日審判筆錄),可見工程係於完工後始請款,又請款事項另由會計部門負責,並非由工程承辦人負責,縱由趙細讀持被告戊○○所屬公司的大小章向台中區漁會領款,亦非工程承辦人所能知悉。
(四)
1、被告宙○○於調查局中供稱:「(問:提示台中區漁會工程一覽表乙份及相關俾票、估價單等資料請問表列工程是否均由你承辦?係依何方式辦理?答:該不銹鋼防盜門工程、拆除活動中心防盜窗工資及梧棲辦事處鐵捲門維修等三件工程確實均由我本人負責承辦,當時均係台中區漁會前任總幹事趙細讀事先口頭指示我須將工程交給戊○○及丑○○承包,我才依其指示通知戊○○或丑○○前來估價,並由戊○○及丑○○提出三家廠商估價單,交給我簽文辦理形式之比價程序,工程即由戊○○及丑○○實際施作。)、(問:前述表列工程之鴻鋮工程行、力信工程行、力風工程行、力言工業社等行號之估價單由誰提供?有無實際訪價、比價?詳情為何?答:因我個人業務繁忙又非專業人員,我並沒有實際訪價;鴻鋮工程行、力信工程行、力風工程行、力言工業社等行號之估價單,均係由戊○○及丑○○提供,並未實際比價。)、(問:據本組調查鴻鋮工程行、力信工程行、力風工程行、力言工業社之實際負責人均為戊○○或丑○○,且估價單均由戊○○或丑○○製作後交付給你辦理,是否屬實?答:屬實。)、(問:前述表列工程為何固定由戊○○及丑○○承攬?答:我係依台中區漁會前任總幹事趙細讀指示辦理,內情緣由我並不清楚。)、(問:據戊○○供稱,前述表列所有工程均由台中區漁會總幹事趙細讀直接通知她或丑○○先行施作,俟施作完畢,由趙細讀通知丑○○或她本人製作三家估價單連同發票前至台中區漁會交由你一併辦理比價及請領工程款作業,或在估價單及發票送交你之前,均先將參與比價之三家估價單總金額告知你,再由你據以辦理該工程之虛偽比價簽呈,你作何解釋?答:我承辦前述三項工程,均非先行施作再補辦比價手續,我係依台中區漁會前任總幹事趙細讀指示,通知戊○○及丑○○提供三家廠商估價單,供我辦理比價簽呈。俟工程實際施作完工後,才由渠等提供相關發票給我辦理申領工程款。)」等語(見九十年度偵字第七八一七號偵查卷第六二一、六二二頁),被告其於偵查中亦為相同之陳述(見同上偵查卷第六七七、六七八頁)。
2、被告丁○○於調查局中供稱以:(問:前述表列工程之鋒信工業社、力鋒汽車修配廠、力顏工程行、鴻鋮工程行、力信工程行、力風工程行、力言工業社行號估價單由誰提供?有無實際訪價、比價?詳情為何?答:前述表列工程之鋒信工業社、力鋒汽車修配廠、力顏工程行、鴻鋮工程行、力信工程行、力風工程行、宇良汽車修配廠、大昌汽車修配廠、宜生汽車修配廠、力言工業社行號估價單由鴻鋮工程行負責人戊○○或丑○○提供,因鴻鋮工程行與台中區漁會有長期合作關係,且鴻鋮工程行之工廠設於港區內,施工情形較能掌握,故我皆將簽報核准之工程直接交與丑○○承作,由丑○○提供前述渠所設立之工程行、工業社其中三家之估價單進行形式上之比價及文書作業。)、(問:前述行號除鴻鋮工程行有營利事業登記證外,餘行號均未辨理設立或營利事業登記,為何得以參與比價或施作?答:我係將簽報核准之工程直接交與丑○○承作,由丑○○提供三家估價單進行形式上之比價及文書作業,至於渠提供之行號有無辦理設立或營利事業登記之情形我並不清楚。)、(問:前述行號送交台中區漁會之估價單及發票為何僅填製年、月,日則空白不填?答:依台中區漁會辦理各項工程招標往例,估價單僅填製年、月係限定當月份有效,超過該月份即不予採用,至於發票則由廠商提供我並不清楚。)、(問:你僅係台中區漁會之技術員兼承辦人,如何有權限能自行指定比價廠商?受何人授權?答:當初我接任推廣課技術員兼承辦前述工程時,前總幹事趙細讀曾指示我,因台中區漁會與鴻鋮工程行丑○○有長期合作關係,台中區漁會辦理各項工程可直接交予鴻鋮工程行丑○○承作,我即依指示簽擬,故才能直接指定廠商,課長、秘書、現任總幹事也才不會有意見。)」等語(見同上偵查卷第六二五、六二六頁),其於偵查中亦為相同之陳述,更就為何作形式上比價,而將工程交付丑○○?稱以:因丑○○是長期漁會工程,比較容易監督,而且他會配合我們製作工程,所以才將工程交給他作等語(見同上偵查卷第六七四、六七五頁)。
3、被告地○○於調查局供稱:「(問:提示台中區漁會工程一覽表乙份及相關傳票、估價單等資料,請問表列工程是否均由你承辦?係依何方式辦理?答:前述工程全係由我所承辦,因該等工程款未超過五十萬元以上,故皆以比價方式辦理,由於丑○○長期承包台中區漁會工程,且經常在漁會辦公室活動我與之熟識,故前述工程皆係由我找力信工程行之丑○○並由其另提供力風工程行、力言工業社或鴻鋮工程行等廠商估價單,經比價後由力信工程行以最低價承包,並由我簽報予前總幹事趙細讀或現任總幹事D○○批准執行。)、(問:前述表列工程之鴻鋮工程行、力信工程行、力風工程行、力言工業社行號估價單由誰提供?有無實際訪價、比價?詳情為何?答:前述參與比價之廠商估價單皆係由力信工程行之丑○○所提供,由於我居住之大安鄉有一些當地從事小型工程之友人,素來對工程材料費、工錢等相關價錢有一些概念,故我並未實際針對前述工程去訪價或比價。)、(問:前述表列工程之廠商,合以僅固定由力信工程行、力風工程行、力言工業社、鴻鋮工程行等行號參與比價或提供估價單並由該等行號施作?是否於招標前即已內定由該等行號施作?詳情為何?答:如前述,由於台中區漁會長時期所有工程皆係由丑○○所負責之力信工程行承包施作,故我所承辦之前述工程,亦很自然的找他施作並由其提供其他二家廠商估價完成形式上之比價程序。)、(問:據戊○○供稱,前述表列所有工程均由台中區漁會總幹事趙細讀直接通知她或丑○○先行施作,俟施作完畢,由趙細讀通知丑○○或她本人製作三家估價單連同發票,送至台中區漁會交由你一併辦理比價及請領工程款作業,或在估價單及發票送交你之前,均先將參與比價之三家估價單總金額告知你,再由你據以辦理該工程之虛偽比價簽呈,你作何解釋?答:台中區漁會總幹事趙細讀係如何與戊○○或丑○○聯繫前述有關工程施作事宜,詳情我不並清楚,但我所承辦之工程則係由我本人找丑○○並由其提供另二家廠商估價單完成形式比價作業,且都是在工程施作前作業的,至於其他工程是否如戊○○所述,我並不清楚)」等語(見同上偵查卷第六三0、六三一頁),其於偵查中亦為相同之陳述(見同上偵查卷第六八0頁)。
4、被告甲○○於調查局中供稱:「(問:台中區漁會辦理各項工程招標之方式有那些?相關作業流程各為何?答:台中區漁會辦理重大工程係由推廣課負責,但無需辦理公開招標,可用比價方式辦理之零星修繕工程及小額物品採購由各課室自行辦理,供銷課辦理零星修繕工程及小額物品採購之招標係因漁會業務需要或漁民提出需求後,供銷課長 陳竹川 即會要我先找三家廠商進行估價,經比價後決定由最低價之廠商得標承做,我即再書寫簽陳,併同三家廠商之估價單一併陳報給課長陳竹川、秘書 蔡敏專 、總幹事趙細讀等核可簽章後即完成比價招標,我即通知得標廠商進行工程的施做。工程完工後課長陳竹川會指派驗收人員負責驗收,驗收合格後即由廠商持有關憑證前來漁會請領工程款。)、(問:前述表列工程之力信工程行、力風工程行、力言工業社等行號估價單由誰提供?有無實際訪價、比價?詳情為何?答:前述表列工程之力信工程行、力風工程行、力言工業社等三家廠商估價單均係由丑○○或戊○○或課長陳竹川於工程要比價時一次拿上述三家廠商之估價單供我進行比價作業,我並未對其他廠商進行實際訪價、比價。)」等語(見同上偵查卷第六三五、六三六頁),其於偵查中亦為相同之陳述(見同上偵查卷第六八六頁)。
5、被告B○○於調查中供稱:「(問:提示臺中區漁會工程一覽表乙份及相關傳票、估價單等資料,請問表列工程是否均由你承辦?係依何方式辦理?答:前述表列活動式遮陽棚、鐵皮屋維修材料等兩項工程確係我於擔任大安辦事處主任期間所承辦,活動式遮陽棚係採比價方式辦理發包作業手續。另鐵皮屋維修材料係我通知戊○○負責維修大甲辦事處之鐵皮屋,並未辦理比價。)、(問:前述辦理活動式遮陽棚採比價方式辦理發包作業之經過詳情?答:有三家廠商聽到大安辦事處要興建活動式遮陽棚即主動前來報價,經比價後以力言工業社報價四十四萬七千餘元為最低而得標。)、(問:前述你通知戊○○辦理維修大甲辦事處鐵皮屋維修材料之經過詳情?答:因戊○○負責承包前述大安辦事處活動式遮陽棚工程施作,品質良好,故我逕行通知渠前來辦理大甲辦事處鐵皮屋維修。)」等語(見同上偵查卷第七八一七號偵查卷第六四一、六四二頁),其於偵查中亦為相同之陳述(見同上偵查卷第六八九頁)。
6、被告子○○於調查局中供稱:「(問:提示台中區漁會工程一覽表乙份及相關傳票、估價單等資料,請問表列工程是否均由你承辦?係依何方式辦理?答:是的,此四件工程均由我經辦,工程先經主管會報通過後,由當時我的主管推廣課課長卯○○指示我依主管會報決議辦理,我即簽擬欲辦工程簽陳,經核可後,即找三家廠商估價,取得估價單後,我再簽擬由最低價廠商得標公文,經核可後施工?)(問:前述表列工程力信工程行、力風工程行、力言工業社行號估價單由誰提供?有無實際訪價、比價?詳情為何?答:該等行號之估價單有的是卯○○拿給我的,有的是廠商交給我的,也有直接放在我桌上,我推測應是廠商放的等。)、(問:你前稱有的估價單是廠商交給我的,指何人?答:我知道應是廠商,但我不知道是何家廠商?)、(問:是否各個廠商分別將估價單交給你?答:有時是卯○○一次即拿三張估價單給我,有時是廠商分別拿給我,有時就三張估價單直接放在我桌上。)、(問:你前稱「簽陳經核可後,即找廠商估價」,由何人負責找廠商估價?答:我不知道,不是我找的。)等語(見同上偵查卷第六四
六、六四七頁),其於偵查中亦為相同之陳述,更陳稱:比價的估價單是卯○○給的,有的是廠商給的,有些是放在伊桌上,伊自己沒有通知他們,伊作業都是看之前的人如何做等語(見同上偵查卷第六九五、六九六頁)。
7、被告E○○於調查局中供稱:「(問:前述你辦理議價、三家以上比價招標,如何遴選議價?三家以上比價之廠商?遴選作業在簽文前或簽文後?答:我辦理前述議價、三家以上比價招標在遴選廠商,係依以往曾在本漁會承作維修工程且施工品質能為本漁會所接受之商家,即通知前來議價或比價,至於通知作業有時係由課長卯○○,有時係由我逕自通知,或有時商家知道即將維修之工程,會自行先將估價單送到漁會。其商家之選定亦係沿往例由我簽文陳給課長卯○○後由總幹事D○○核定。遴選商家作業是在簽文前就辦理完竣。)、(前述表列工程之鴻鋮工程行、力信工程行、力言工業社行號估價單由誰提供?有無實際訪價、比價?詳情為何?答:估價單都是上述三家廠商自行提供給漁會,漁會收到估價單後,我或在課長卯○○注視下或自行拆估價單封,再一一就各別估價金額及最低價者書寫於簽文內上呈課長、總幹事核定,我有實際訪價惟並未召開比價會議,也未擇定特定日期為比價日期。)、(問:為何比價作業都在你簽文前就已經完成?答:前述比價案件都是由總幹事D○○帶課長卯○○和我及財產保管人(或技術員丁○○)到現場查看,決定進行維修,當時已經由總幹事指示招商辦理,故通知估價作業都在簽文前即已辦妥,比價作業則與簽文同時辦理。)、(問:前述表列工程之廠商,何以僅固定由力信工程行、力言工業社、鴻鋮工程行等行號參與比價或提供估價單並由該等行號施作?是否於招標前即已內定由該等行號施作?詳情為何?答:我都是依照以前之比價作業資料辦理,沒有內定由該等行號施作之情。)」等語(見同上偵查卷第六五一、六五二頁),其於偵查中亦為相同之陳述(見同上偵查卷第六九八頁),其於偵查中更補充稱以:估價單有時在我回去時就放我桌上,我也沒有做確認工作,我只是負責維修部分,估價單有時是主管拿起我們等語。
8、被告己○○於調查局中供稱:「(問:前述你保管之垃圾車,車號:00-000維修有無簽陳漁會總幹事趙細讀批示?流程為何?力信工程行如何交付發票?答:我保管之車號00-000垃圾車係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約於八十五年間核撥,即由我任駕駛與保管人,現該車車況已不甚佳,維修時我均以口頭事先向課長陳竹川報備後,因為力信工程行與臺中區漁會距離不遠,我即送該處修理(輪胎修理除外,另我偶而因力信工程行無法排入修理時程時會送至位於清水鎮西寧國小邊之千福修配場修理)。據我所知,前述SL-878垃圾車送修,力信工程行均有開立發票送漁會辦公室辦理報銷、領款事宜,惟過程我均未經手,故不清楚力信工程行如何交付發票。)、(問:前述車號00-000垃圾車於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八十九年五月廿四日二次維修,維修金額分別為二萬九千八百六十九元與三萬四千二百卅元,臺中區漁會有無辦理比價作業?答:上述二件維修案有無辦理比價我不清楚,惟據我瞭解,臺中區漁會於工程金額超過三萬元以上之採購須辦理比價作業。)、(問:前述二次維修案既須經比價作業,且為車輛噴砂、防鏽等維護作業並無立即之必要,何以你仍將該車逕送戊○○或丑○○夫婦名下之工程行維修?你有無向課長陳竹川報備?何人允許?有無辦理比價作業?答:如前述我係向課長陳竹川報備並得其允許後,即送戊○○或丑○○夫婦名下之工程行維修,有無辦理比價作業程序因非本人業務執掌,故不清楚。)
9、被告癸○○則堅稱:伊有辦理比價等語(見同上偵查卷第七0四、七0五頁)
10、趙細讀指示將如附表一至五所示的工程交給被告戊○○及丑○○承包,而由各承辦人依其指示通知被告戊○○或丑○○前來估價,並由被告戊○○及丑○○提出三家廠商估價單,交給承辦人辦理形式之比價程序,工程即由被告戊○○及丑○○實際施作等情,除據同案被告戊○○供承在卷外,再綜合前揭被告宙○○、丁○○、甲○○、E○○等人於偵查中所為之供述,苟被告癸○○、地○○、B○○、子○○、己○○等如附表所示之承辦人未依同案被告戊○○前揭所述之方式辦理,同案被告戊○○何需為如此之供述?況被告癸○○、地○○、B○○、子○○及己○○承辦工程之程序與被告宙○○、丁○○、甲○○、E○○等人並無不同,苟承包方式不同,必然會引起被告戊○○、丑○○不同的反應,甚或特別的記憶,被告戊○○豈可能自調查局至本院審理時,均與前開所述為一致之供述?又苟被告戊○○有誣陷承辦人之意,其又何需供稱承辦人均不知趙細讀向其收取回扣乙節,則被告丁○○、E○○、B○○、地○○、癸○○、宙○○、甲○○、子○○、己○○等人未依規定進行比價應堪認定,被告丁○○、E○○、B○○、地○○、癸○○、宙○○、甲○○、子○○、己○○等人辯稱伊等有依規定進行比價,均不足採信。惟被告丁○○、E○○、B○○、地○○、癸○○、宙○○、甲○○、子○○、己○○等人,雖未進行比價而逕依總幹事的指示,或依舊有慣例未進行實質之比價,在行政作業上自屬嚴重之疏失,可否僅因未踐行比價程序,即認定其等有取得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利益之意圖,或與趙細讀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即為本案之關鍵,按本件被告丁○○、E○○、B○○、地○○、癸○○、宙○○、甲○○、子○○、己○○等人,於承辦如附表所示的工程之初或因已有三家估價單,以供簽呈比對或因金額過小,逕行送修,事後經主管同意,復依規定施工,驗收請款,亦無證據顯示如附表所示之工程發生偷工減料之情事,其等又不知趙細讀與承包廠商間有回扣之情事,更未收取任何的利益,實難認其等有何取得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利益之意圖;有疑問者,應在於其等與趙細讀間有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固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屬之,但所謂默示之合致,必須由其行為或其他客觀情事,他人可以推知其有同意之表示始可(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三0七號參照),本件如附表所示之工程雖或依趙細讀之指示,或依前例而為之,惟被告等承辦人在主觀上之所以委由被告戊○○、丑○○施工,或因非專業人員,而未進行比價,或因鑑於同案被告之廠商與台中區漁會有長期合作關係,又設在港區內,施工較易掌握,或因本身對相關工程之價錢有一些概念,或因施工良好,或因依循舊例,或因已先到場查看後而決定,或因已先口頭報准等因素,始未進行實際比價,而非因趙細讀已收受回扣,始未進行比價,且於其等各自辦理如附表之工程時,均有三家的估單價,實已符合二家以上的原則,而台中區漁會以自有財產辦理小型工程,依漁會財務處理辦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並未規定應如何辦理,且收取回扣乃至為隱密之事,任至愚之人亦知所防範,趙細讀又於指定由被告戊○○、丑○○施工之際,尚知要被告戊○○、丑○○準備三家估價單,可見其亦防被告等承辦人知悉其收取回扣之事,是尚難認被告等承辦人與趙細讀間有犯意聯絡。
(六)被告巳○○並非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承辦人,且亦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巳○○有與被告戊○○因回扣而對帳之事,已如前述,則被告巳○○辯稱:伊係台中區漁會會計課長,並非小額工程承辦人,工程如何發包,伊完全未參與,焉能有指定給丑○○、戊○○夫妻承包之事呢?伊不知趙細讀有向戊○○及其夫丑○○收取回扣之事,更無因回扣而與戊○○對帳之事等語,應堪採信。
六、綜上所述,丁○○、E○○、B○○、地○○、癸○○、宙○○、甲○○、子○○、己○○等人,於承辦如附表所示的工程之初已有三家估價單,或因鑑於同案被告戊○○、丑○○之廠商與台中區漁會有長期合作關係,又設在港區內,施工較易掌握,或因本身對相關工程之價錢有一些概念,或因施工良好,或因依循舊例,或因已先到場查看後而決定,或因已先口頭報准等因素,始未進行實際比價,而非因趙細讀已收受回扣,始未進行比價,在行政手續上固有嚴重之瑕疵,惟無證據足以證明其等有取得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利益之意圖,又查無與趙細讀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是被告丁○○、E○○、B○○、地○○、癸○○、宙○○、甲○○、子○○、己○○等人之所為核與背信罪要件不符,另被告巳○○係台中區漁會會計課長,並非小額工程承辦人,工程如何發包,並未參與,又不知趙細讀有向戊○○及其夫丑○○收取回扣之事,亦查無因回扣而與戊○○對帳之事,其所為亦與背信罪要件不符,此外,本院復查無公訴人所指述被告巳○○、丁○○、E○○、B○○、地○○、癸○○、宙○○、甲○○、子○○、己○○等人之背信犯行,不能證明其等犯罪,自均應為無罪之諭知。
七、移送併案部分即九十一年偵字第七七二二號有關被告巳○○、丁○○、E○○、B○○、地○○、癸○○、宙○○、甲○○、子○○、己○○等人部分,與本件犯罪事實均相同,為事實上之同一案件,本院自得一併審理,不生退回之問題,附此敘明。
叁、被告未○○、C○○、壬○○等三人被訴行使登載不實文書罪及業務侵占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趙細讀(已死亡,另為不起訴處分)擔任自六十五年至八十八年三月台中區漁會總幹事,未○○係為台中區漁會出納、C○○係為台中區漁會會計、壬○○係為台中區漁會助理出納負責漁會存款及提款業務,均為受台中區漁會委任處理事務之人,四人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趙細讀(公訴人誤載為D○○)指示由未○○、C○○及壬○○、於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從其所持有台中區漁會帳戶00104─1支號20存摺中領取一百七十萬七千七百一十元及台中區漁會支票帳戶00149─9中領取三百萬元,及現金十五萬五千零八元,合計四百八十六萬二千七百一十八元,除存入台中區漁會帳戶00141─1支號31帳戶三百九十二萬六千七百一十八元外,並存入趙細讀01433─1帳戶九十三萬六千元,予以侵占,並明知有該匯款事實,卻不實登載於業務上所作成之帳冊文書,足生損害於台中區漁會。因認被告未○○、C○○、壬○○等三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行使登載不實文書、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業務侵占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一0五號著有判例。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係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復無其他調查途徑可尋,法院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著有判例。
三、公訴人認被告未○○、C○○、壬○○等三人,涉犯有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登載不實文書罪嫌及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嫌,無非以:「趙細讀與被告未○○、C○○、壬○○等人竟共同侵占及登載不實將台中區漁會帳戶00104─1支號20中及台中區漁會支票帳戶00149─9中九十三萬六千元存入趙細讀01433─1帳戶之情,有台中區漁會帳戶00104─1支號2
0、台中區漁會支票帳戶00149─9、趙細讀01433─1帳戶之交易明細表、彰化銀行清水分行0000000000號支票、彰化銀行現金收入傳票、及台中區漁會應付票據明細分類帳冊、台中區漁會八十六年一月份總幹事暨各
部門主管特支費印領清冊等證物附卷足稽」,因而認定被告未○○、C○○及壬○○涉有前揭犯行等語。
四、訊據被告未○○、C○○、壬○○等三人,均堅決否認有何登載不實文書及業務侵占嫌,被告壬○○、C○○及其辯護人辯護意旨略以: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之所以會將部分公款帳戶內所提領之現金,存入趙細讀支票存款悵戶,實因當日出納方面有至行庫領取現金回來台中區漁會支用之必要,但另一方面,基於私誼,又有代趙細讀將渠交付之現金存入其支票帳戶之工作,一來一往之間,身懷大額現金出遠門按往來行庫俱○○○鎮○○路一帶,距台中區漁會所在地為梧棲漁港處頗遠,距離(約二十公里),回程亦然,對於身為女性之被告壬○○,頗不安全,故為安全及便利,經核算應領回及應攜出之現金後,將趙細讀交付之現金玖拾參萬陸仟元中之柒拾捌萬零玖佰玖拾貳元留在漁會內供當日現合開支使用,其餘之壹拾伍萬伍仟零捌元,則於攜至行庫。先行入彰銀清水分行之台中區漁會一0四-九支票存款帳戶後,再行領出併同同時領出之另筆參佰萬元,及自該漁會之一0四-一支票二0之存款帳戶內所領取之壹佰柒拾萬柒仟柒佰壹拾元,合計肆佰捌拾陸萬貳仟柒佰壹拾捌元,再將其中參佰玖拾貳萬陸仟柒佰壹拾捌元存入該漁會一0四-一支號三一之帳戶,其餘之玖拾參萬陸仟元,適正合趙細讀委託存入之私帳戶(即同行一四三三之一之支票存款帳戶)之金額,則存入趙細讀上開帳戶。而以上之資金流程,公訴人僅就公款於行庫間之移動情形查辦,並未同時調查是否有無被告所稱基於安全之便宜行事之可能,而探究當日台中區漁會之現金開支情形,是否真有多餘之柒拾捌萬餘元以為運用俾以釐清,否則,本件又何須先存入公款帳戶後,再取出進而撥入趙某私人帳戶?被告逕行取出即可,甚或真有不法意圓,何以僅僅挪用柒拾捌萬餘元,而非更高數額?等語;被告未○○及其辯護人辯護意旨略以:其有對帳,不可能有侵占及偽造文書之情形,關於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銀行資金情形為:台中區漁會至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總收健保費五百四十二萬六千七百十八元,其中一百五十萬元,原即存入彰化銀行清水分行乙存00一0四-一支號31健保費帳戶,再有一百七十萬七千七百十元,各地辦事處匯存於同行乙存00一0四-一支號20勞保費戶內,餘款二百二十一萬九千零八元則為現款存放於漁會金櫃內。而勞保費總收款為三百四十四萬八千三百七十六元,皆存於上開勞保費帳戶中,當天要將存在勞保帳戶內之健保費一百七十萬七千七百十元,轉正至健保帳戶內,也要將健保費現款存入健保費帳戶內,又要自漁會在同銀行支號甲種支票存款帳戶內領出一筆三百萬元發八十五年度績效獎金,處理方式即由出納即被告未○○開出上開銀行乙存00一0四-一支號20勞保帳戶金額一百七十萬七千七百十元之提款單一紙,及甲存帳戶面額三百萬元即期支票,交與出納助理壬○○,囑其將上開合計四百七十萬七千七百十元領出後,以其中三百九十二萬六千七百十八元存入健保帳戶內,餘款七十八萬零九百九十二元攜回漁會與金櫃內保存之,現款二百二十一萬九千零八元成三百萬元供發放績效獎金,也就是將原本從甲存領出的三百萬元績效獎金拿出二百二十一萬九千零八元存作健保費,而將係存在漁會的健保費現金拿來作為績效獎金,如此作為的目的是不讓出納助理抱著大筆錢去銀行再從銀行抱大筆錢回來造成危險。是提款單的金額加上支票金額合計為四百七十萬七千七百十元,扣除存入健保帳戶之三百九十二萬六千七百十八元,其差額為七十八萬零九百九十二元,核與壬○○於偵查中所供稱:當時趙細讀要我存入九十三萬六千元我就從趙細讀給我的現金九十三萬六十元中取十五萬五千零八元存入,我確有將(即趙細讀交給我的現金九十三萬六千元扣除十五萬五千零八元剩餘款項七十八萬零九百九十二元現金)交給出納人員未○○等語相符,從而台中區漁會款項並無短少之事實,漁會帳目亦無不實,其等自無公訴人所指偽造文書或行使偽造文書侵占罪嫌等語。
五、經查:
(一)依台中區漁會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現金帳簿第八十三頁結算合計收入金額為九七、五八三、五四二元;合計支出金額為九七、五七八、0八四元;餘額為三三0、二八二元(見扣押物編號伍之十三台中區漁會現金帳簿(九)八十三頁),而由上述現金簿第七十八頁倒數第二筆收入金額為四、三六四、一00元,科目為「應付票據」,摘要為「應付中陽等十一名票據」,此項金額與台中區漁會第六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議程及議案十一、討論事項6其他資產負各科目明細表中之應收票據中陽保全有限公司等十一名應付票據款0000000元相符(見該屆議案第一一三、一一四頁,即中陽保全有限公司、福宴樓海鮮、福燕小吃部、世朋工程行、大裕印書局、梧棲消防器材、陳謝米、擎昇企業有限公司、洽發土木包工業、績效奬金及巨匠工程行等十一名),且依前揭議案所示上開應付票據等十一名中含有票據發生日期之績效獎金三百萬元之票據,核與被告未○○於調查局九十年七月二十日調查時供陳:「我自支號二十存摺領取一百七十萬七千七百十元,係因漁會分散在外之辦事處的人將勞保費與健保費的款項混在一起匯至支號二十的帳戶,而我必須將其中健保費的部分提領出來,將其轉存入台中區漁會帳號00104-1支號31帳戶,至於由支票帳號00104-9領取三百萬元,係應付票據....」等語(見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八一一號偵查卷第三十七頁後面),及被告C○○於調查中供稱:本會會計登載以權責發生為原則,如開出尚未兌現支票,則在當日會計傳票上登載為現金收入,支票兌現當日,以現金支出登沖銷,故皆以應付票據科目登載等語均相符(見九十年偵字第七八一七號偵查卷二六0反面),可見被告C○○、壬○○及其辯護人辯稱:台中區漁會記帳方式是將「應付票據」款,作成現金收入帳,再用以抵付所應支付之項目。如以年終績效獎金為例,其金額為二、六二四、一00元,於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無現金支付,而簽發面額三百萬元之未到期支票,將之包含其中(三百萬元尚包含其他應支出項目),但在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即己作「績效獎金」支出金額二、
六二四、一00元之帳目(見扣押物編號五之十三現金簿第七十三頁倒數第二筆),至於其收入項目即其憑以支付之資金來源,即為「應付票據」等十一名共四、三六四、一00元中一張三百萬元之支票內之二百六十二萬四千一百元等語,應堪採信。另被告C○○、壬○○及其辯護人辯稱:又依前揭現金簿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結算收入金額九七、五八三、五四二元,減掉包含績效獎金在內之三百萬元之支票收入,餘額為九四、五八三、五四二元,顯然不足以支付結算現金支出總額九七、五七八、0八四元,其不足金額為二、九九四、五四二元,因此必須開立該紙面額三百萬元,到期日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之支票作為收入,始能依帳面上作足敷支出之帳目等情,亦核與帳簿相符,亦堪採信。則該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自台中區漁會支票帳戶00149─9中領取三百萬元,係屬應付票據款,已作成現金收入帳,再用以抵付所應支付之項目,自屬合法。
(二)台中區漁會於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收清水辦事處勞保費0000000元、梧棲四二四七六六元、龍井一一三七一八元、大甲三九五五六三元、大安0000000元,總共0000000元,另代收清水辦事處健保費0000000元、梧棲三六五三三四元、大安0000000元,總共為五百四十二萬六千七百十八元(均詳見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台中站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文號航中廉字第09151601010號卷),核與台中區漁會現金帳簿(八)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第七頁(見扣押物編號五之十二)所示存入勞保費及健保費相符。是台中區漁會於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係總收健保費五百四十二萬六千七百十八元,並非至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總收健保費五百四十二萬六千七百十八元,則被告未○○及其辯護人辯稱:其中一百五十萬元,原即存入彰化銀行清水分行乙存00一0四-一支號31健保費帳戶乙節,自不足採信,從而其後之計算式亦均不足採信。惟再查,被告壬○○於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從其所持有台中區漁會帳戶00104─1支號20存摺中領取一百七十萬七千七百一十元及台中區漁會支票帳戶00149─9中領取三百萬元,存入台中區漁會帳戶00141─1支號31帳戶三百九十二萬六千七百一八元,有上開帳戶在卷可按,並為公訴人所認定,則上開提款單的金額加上支票金額合計為四百七十萬七千七百十元,扣除存入健保帳戶之三百九十二萬六千七百十八元,其差額為七十八萬零九百九十二元,並非九十三萬六千元,則被告壬○○初於調查局中供稱:因其主要業務常需要到銀行辦理提存匯款工作,總幹事或其他同事有時會有私人需要銀行辦事會拜託我順便處理,因係長官交辦我不好拒絕,故在處理公事之餘會替總幹事等長官處理私人銀行提存匯款工作等語(九十年度偵字第七八一七號偵查卷見一九八頁),其後復於調查局中供稱:「(未○○交給我支號二十號存摺領取一百七十萬七千七百十元,及由支票帳號00104-9領取三百萬元,存入支號三一的健保費專戶內三百九十二萬六千七百十八元,亦係未○○要我存入,而另筆以現金十五萬五千零八元存入彰化銀行清水分行的款項,是總幹事趙細讀要存入九十三萬六千元差額,由我以現金部分存入,..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從帳號00104-1支號二十存摺領取一百七十萬七千七百十元及支票帳號00104-9領取三百萬元,以現金存入十五萬五千零八元,合計四百八十六萬二千七百十八元,扣掉台中區漁會帳號00104-1支號三一帳戶三百九十二萬六千七百十八元,差額九十三萬六千元即係趙細讀以現金要我存入的款項)、(前述從帳號00104-1支號二十存摺領取一百七十萬七千七百十元及支票帳號00104-9領取三百萬元,合計四百七十萬七千七百十元,扣掉存入台中區漁會帳號00104-1支號三一帳戶三百九十二萬六千七百十元,剩下七十八萬零九百九十二元。當時趙細讀要我存入九十三萬六千元,我就從趙細讀給我的現金九十三萬六千元中取十五萬五千零八元存入,加上前述七十八萬零九百九十二元之公款款項,一併存入趙細讀01433-1帳戶九十三萬六千元)、(我係在台中區漁會辦公室內將七十八萬零九百九十二元退還給未○○)」等語(見九十年度偵字第二0八八九號第一0七、一0八頁),似非無可採之處,又該筆十五萬五千零八元確經被告壬○○以現金存入,有彰化銀行現金收入傳票(見九十一年偵字第三八一一號第三十九頁),然而該筆十五萬五千零八千之現金,並未存入台中區漁會甲存帳號00104之九帳號內,有彰化銀行清水分行九十二年二月廿六日彰清字第三七九號函在卷可按,則該筆十五萬五千元,自何而來不得而知,在無相關證據下自應將此利益歸諸被告,且亦無任何證據足以顯示該十五萬五千元係台中區漁會所有,另外,該筆九十三萬六千元係整筆存入趙細讀彰化銀行清水分行01433之一帳號內,亦有彰化銀行送款簿在卷可按(見同上偵查卷第四十頁),苟被告壬○○、C○○、未○○與趙細讀間有侵占之意,何需再另外存入現金十五萬五千元呢?而該筆九十三萬六千元是否確為趙細讀所有提交由被告存入其個入帳戶呢?卷內完全無趙細讀有關此部分之供述(趙細讀計分別於九十年四月十一日、五月十八日、九十年八月十五日及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製有筆錄),則實情如何本院無從據以判斷,況會計帳冊是否不實,應從整體觀察,台中區漁會有關勞、健保費用之記載既相符,已如前述,而其中漁會分散在外之辦事處的人將勞保費與健保費的款項混在一起匯至支號二十的帳戶,被告未○○將其中健保費的部分提領出來,將其轉存入台中區漁會帳號00104-1支號31帳戶,自亦法之所許。又退言之,苟趙細讀委由被告壬○○自其私人銀行帳戶提存匯款工作,該筆金額自不應列入會計帳冊內,公訴人逕以該九十三萬六千元未登入會計帳冊內即推論被告等三人登載不實,並有侵占之嫌,顯然缺乏依據,況且抱著大筆錢去銀行再從銀行抱大筆錢回來確實易造成危險,被告壬○○辯稱:伊在台中區漁會辦公室內將七十八萬零九百九十二元退還給未○○等語,確非全然不可採信,再參以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現金餘額有一百四十四萬六千五百九十五元(見扣押物編號五十之十二現金簿第九頁),且在無趙細讀之供述情況下,本院認並無積極證明足以證明被告壬○○、C○○、未○○等人有何登載不實及侵占之犯行,不能證明被告等人犯罪,自應均為無罪之諭知。
肆、被告玄○○、 錢志成 、F○○被訴涉嫌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罪及被告玄○○、J○○、F○○、洽基營造有限公司、酉○○、佳益營造有限公司、A○○、台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被訴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及被告玄○○被訴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嫌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趙細讀於八十五年間任職台中區漁會總幹事綜理台中區漁會各項事務,玄○○係台中區漁會技工,於八十五年六月間台灣省農林廳漁業局(以下簡稱漁業局)同意台中區漁會所提之「梧棲漁港檢查碼頭上下輔助設施工程」(下稱浮動碼頭)計畫,並補助台中區漁會工程款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辦理該公共工程,函告台中區漁會為執行單位,需依「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務稽察條例」辦理,於完成採購招標、簽約等程序後,需檢送合約書、工程預定進度表及估驗詳細表至台灣省農林廳漁業局才能核撥工程款,執行完成後應檢送結算書報告至漁業局核銷結案,台中區漁會受政府機關委託從事公共工程之執行,趙細讀、玄○○為該工程之審核決策者及承辦人,趙細讀、玄○○二人均為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二人竟與洽基營造公司(下稱洽基公司)負責人F○○及J○○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J○○共同基於經辦工程浮報價額之犯意聯絡,由J○○負責該工程案設計、監工、驗收、結算業務,該工程第八項「橡膠碰墊」原本編列每個一萬二仟元,共一百二十八個,總價一百六十萬元,嗣由趙細讀及玄○○以報價錯誤為由,由趙細讀及玄○○將設於嘉義縣民雄鄉志成橡膠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志成公司)之報價單,浮報「橡膠碰墊」每個單價四萬二千元,以致於總價浮報為五百三十七萬六千元,高出市面價格三倍以上,並交付予J○○配合重編浮報預算價額,待編列完畢後,趙細讀、玄○○、J○○即與洽基公司負責人F○○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法利益,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競爭之犯意,由F○○向佳益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佳益公司)負責人酉○○、台榮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台榮公司)負責人A○○表示希望能借用佳益公司及台榮公司名義參與投標,酉○○與A○○同意後遂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而提供佳益公司及台榮公司之大小印章及資料交予F○○使用,再由F○○分別在佳益公司、台榮公司之標單上填載標價,蓋妥佳益公司及台榮公司大小章後,後交由台中區漁會投標。致本工程在台中區漁會開標結果因洽基公司、佳益公司及台榮公司不為價格之競爭而由以洽基公司名義投標之F○○得以得標承包本件工程。玄○○與不詳姓名年籍之女子共同竟起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於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在浮動碼頭工程開標會議中,其明知佳益、台榮公司等公司人員均未出席開標會議之事項,由該不詳姓名年籍女子於業務上所製作台中區漁會之「梧棲漁港檢查碼頭上下輔助設施工程(浮動碼頭)」開標前宣佈事項紀錄表中第八項中,登載「參加廠商有佳益限公司酉○○及台榮公司A○○」之紀錄,足生損害於公眾。趙細讀、玄○○即J○○共同承前浮報工程價額之犯意,明知該浮動碼頭實際係在梧棲漁港南邊修船場旁空地施作,施作完拖至原濱海派出所施放,施放地點離施工地點之距離不到一公里之事實,竟於前該浮動碼頭工程預算書第三十一項「拖船費」浮報編列二十四萬元,載明是該浮動碼頭由高雄港拖至台中港,再由J○○在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中蓋章同意驗收通過,並於工程預定進度表中填寫「工程實際進度與預定進度相符」而給予承包商請領拖船費用二十三萬七千七百一十六元。因認被告玄○○、錢志成、F○○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罪;被告玄○○、錢志成、F○○、酉○○、A○○等人與趙細讀(公訴人誤載為D○○)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浮動碼頭工程決標價格及獲取不法利益,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競爭之行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之罪嫌;被告洽基公司、佳益公司及台榮公司則均應依同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併予科罰金刑;被告玄○○則另涉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本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與公訴人起訴所憑僅需有之合理懷疑而得為起訴之論罪事證有別,又苟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此分別有最高法院二十九年度上字第三一○五號及同院四十年度臺上字第八六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另按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為刑法第一條所明定;同法第二條第一項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必以行為時之法律對於該行為有處罰明文為前提,若行為時並無處罰明文,即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亦即行為當時之法律,並無處罰之規定,自不得因其後施行之法律有處罰規定而予處罰。末按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玄○○、錢志成、F○○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罪;被告玄○○、錢志成、F○○、酉○○、A○○等人與趙細讀(公訴人誤載為D○○)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浮動碼頭工程決標價格及獲取不法利益,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競爭之行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之罪嫌;被告洽基公司、佳益公司及台榮公司則均應依同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併予科罰金刑;被告玄○○則另涉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嫌。無非以趙細讀、玄○○、F○○、J○○將原每個一萬二仟元橡膠碰墊浮報為每個單價四萬二千元,其等明知該浮動碼頭實際是在台中縣梧棲漁港施工,拖運至離交貨地點僅一公里之事實,竟於前該浮動碼頭工程預算書第三十一項「拖船費」浮報編列二十四萬元,載明是該浮動碼頭由高雄港拖至台中港,再由J○○在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中蓋章同意驗收通過,並於「工程預定進度表」中填寫「工程實際進度與預定進度相符」而給予承包商請領拖船費用之情,為被告J○○及志成公司負責人 陳勇義 陳述明確,復有該台中縣政府八五農輔字一一○六七六、一六七七七八、一八○二二八、三五九七○號函、浮動碼頭工程「工程預定進度表」、浮動碼頭工程契約書、浮動碼頭工程結算書等附卷可稽,另趙細讀與被告玄○○、F○○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競爭,由F○○向酉○○、A○○借牌圍標,玄○○與不詳姓名年籍之女子明知佳益、台榮公司等公司人員均未出席開標會議之事項,卻登載「參加廠商有佳益公司酉○○及台榮公司A○○」之事實,業據同案被告酉○○與A○○坦承不諱,並有該標單、開標前宣布事項紀錄表附卷足稽,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J○○、玄○○、F○○均堅決否認有何貪污及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行,被告F○○另否認有何借牌之行為及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競爭之行為;被告J○○(含辯護意旨)辯稱:第一次橡膠碰墊一萬二千元價格太低,所以沒有人標,後來預算重新檢討,經詢價後調為四萬二千元,並於該工程重編預算重新送審時,為免橡膠碰墊之價格產生爭議,尚特別於預算書之後附載志成公司開具予伊事務所之報價單,該預算書經台中縣政府轉請漁業局審核,並經同意備查,其中漁業局尚對伊所提出之預算書有部分價格之修改,可見漁業局並非只是備查而已,另目前台灣發包制度都是總價承包,工程預算書分項目及單價僅供參考,而當時伊編列預算時,台中港並無船塢,依合理推估,承包商製作本案之浮動碼頭勢必於台中港以外之港口碼頭為之,才會編列拖船費,至於得標廠商,於得標後於台中港附近自行違章搭建船塢非其所能預估;另伊雖於開標時在場,但伊並非決監標人員,伊係以設計監造建築師之角色列席,用意乃在開標過程中有任何設計相關問題,被告得以即刻回答,避免開標流程因而延滯而已,至於開標時有幾家廠商、何家得標、開標過程適當否均非伊得以過問等語;被告玄○○(含辯護意旨)辯稱:伊並未拿估價單給J○○,該案都是委託J○○建築師設計規劃,依法辦理,並無浮報價額,該案工程亦無偷工減料之情事,當時開標時形式有符合,所以沒有特別注意,又伊並不知F○○有無向佳益公司、台榮公司借牌,伊依法辦理,且本案工程係在政府採購法實施之前,應無該法之適用等語;被告F○○(含辯護意)辯稱:本案工程係由台中區漁會委託J○○建築師事務所設計監造,其預算如何編列伊均不知道,伊得標後始與志成公司簽定合約,以每塊三萬三千元之價格成交,並依約給付貨款,並未與趙細讀、玄○○共同謀議之情事,又雖浮動碼頭之預算編列有拖船費,惟伊標得該工程後,認從高雄將浮動碼頭拖至台中港,其過程危險過大,即在梧樓港南邊之漁港修船廠空地搭建船塢,另本件工係在政府採購法實施之前,應無該法之適用等語;訊據酉○○、A○○固坦承右揭借牌投標等情不諱,惟均辯稱:伊等當時借公司大小章完全是基於同業間互相幫忙,係基於多年來業界之習慣,並非是為了牟取不法利益才與F○○串謀圍標等語,其等辯護人均另辯以:政府採購法係在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才立法通過公佈實施,而被告等二人前揭之「浮動碼頭工程」發生時期於八十五年
六月間,係在政府採購法立法公佈實施之前。而依刑法第一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是為罪刑法定主義。故依刑法第一條規定之文意觀之,行為當時之法律並無處罰之規定,自不得因其後施行之法律有處罰之規定而予處罰,蓋法律不溯既往及罪刑法定主義為刑法時之效力之兩大原則,行為應否之處罰應以行為時之法律有無規定處罰為斷,若行為時與行為後之法律皆有處罰規定,始有刑法第二條比較新舊法之適用,是以本件可知公訴人以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據以起訴被告,顯有違法律不溯既往之原則,實有未洽,於法自有未合等語。經查:
(一)本件浮動碼頭工程台中區漁會於八十五年六月四日以修正後預算為一五二六萬二四六八元,依「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務稽察條例」辦理公告通信招標,並於八十五年六月十二日,在台中區漁會漁民活動中心辦公室辦理第一次公告公開招標,因無廠商領標造成流標,又因單標編列有誤,復檢陳修正後明細預算表、圖,並於說明欄內第二點敘明:本工程預算書(8)原編列「橡膠碰墊」單價新台幣一萬二千元正有誤,經實際訪價修正單價為新台幣肆萬四千元正(如附預算書內估價單一份)而依預算書明細表所載該工程總計00000000元,其中於預算明細表中之(8)「橡膠碰墊」備註欄註明詢價後更正單價,估價單上載明J○○事務所台照、志成橡膠廠股份有限公司附有地址、電話及傳真,呈請台中縣政府核轉漁業局鑒核准予修正,該預算書經台中縣政府轉請漁業局審核後,漁業局對台中區漁會預算書中管理事務費刪除、更正利潤及管理費後,而於八十五年六月十八日以漁三字第二一五九二號函以本工程重新核總工程費一九四0萬元,其中發包工作費一八五六萬六六七四元,工程管費八三萬三三二六元,所需經費由本局補助一五00萬元,發包後不足款請由漁會自行籌措,請即辦理發包施工等情,有台中縣台中區漁會簽、函稿及台灣省政府農林廳漁業局函在卷可按(詳見九十一年度保管字第八五四號扣押物)。可見該「橡膠碰墊」單價的修正乃因無廠商領標造成流標,而被告J○○依台中區漁會要求另行編列工程預算要屬當然,茲有疑義者,乃在於前第一次每塊「橡膠碰墊」單價編列為一萬二千元,相隔七、八天後,竟改編列為每塊四萬二千元,每塊價格相差三萬元,其是否浮報價額,確實令人起疑?惟苟被告錢志成確係浮報價額,其為何於上開預算明細表中特別註明經詢價後更正單價,並附有志成橡膠廠股份有限公司之地址、電話及傳真呢?衡情漁業局對上開預算表中之管理事務費及利潤及管理費,均表示意見,何以對該每個「橡膠碰墊」的單價較前次高出三萬元,竟未表示意見?其理何在,殊值玩味,則該「橡膠碰墊」之單價是否合理,尚難僅因較前次高出三萬元,即推論為浮報,應再參酌其他事證始能正確判斷,並求事實之真象。
(二)被告J○○雖於調查中供稱:「問:橡膠碰墊(D型防舷材300HX1000L)詢價作業是何人處理?該張橡膠碰墊(D型防舷材300HX1000L)的估價單是何人提供?答:橡膠碰墊詢價作業是由我處理,前述碰墊預算之編列每個碰墊一萬二千元原由我所委託之高雄私人造船廠提供,後來係台中區漁會認為該預算全額太低,要求提高預算金額,並重新編列預算,將原先每個碰墊一萬二千元變更為每個碰墊四萬二千元,至於向我提出要求重編預算者,我回想起來,應是台中區漁會前總幹事趙細讀或技工玄○○二人其中一人,志成橡膠廠之每個碰墊四萬二千元之估價單亦應是趙細讀或玄○○交給我。」等語,惟查,該估價單發生日期為八十五年間,距被告J○○受訊問時已有四、五年,其能否全然憶及已非無疑?況被告 錢志錢 先稱橡膠碰墊詢價作業是由其處理,後又稱該估價單係由趙細讀或玄○○交給伊的,前後語氣並不相符,而被告J○○為負責設計規劃之人,預估價額本屬其專業上之事,則該估價單是否確係由事主即趙細讀或玄○○提供確令人起疑?自應探究出具該估價單之人為何?,方能回歸事件之真象,證人亥○○到庭具結證稱:「(問:八十五年是否在志成公司?擔任何職務?答:是,當時我擔任詢價及報價的業務。)、(問:對於上開(偵查)卷第九二頁(即九十年度偵字第二0八八九號偵查卷)八十五年六月五日之估價單是否你提出的?(提示並告以要旨)答:是我提出來的。)、(問:
為何提出該估價單?答:有人跟我詢價我給他的,當時就是估價單上面所寫的J○○建築事務所跟我詢價的。他是電話詢價的。)、(問:當時價格根據為何?答:我們是依照我們的成本所計算出來的,當時規格跟我們的規格不符,我們還在再另外開發模具,而且當時是用一條來報價。)、(問:有無何人要求價格要如此高?答:沒有。)等語,證人申○○即志成公司之負責人到庭證稱:「(問:當時洽基公司是否為K○○負責?答:應該是。當時報價單是亥○○寫的,因為當時我不知道那是何時發出去的報價,所以才認為是業務經理K○○報的。)、(問:有無承包梧棲漁港檢查碼頭上下輔助設施工程(浮動碼頭)?答:工程名稱我不知道,我有賣這批貨,所收帳款也有入帳,當時是按照合約的價格進帳的。)」等語,證人K○○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
九十年七月四日在航業海員調查處台中站所說是否實在?答:都實在。)、(問:有關J○○塑膠碰墊之合約有何意見?答:該件合約書是我去簽約的。看報價單的筆跡是亥○○,詢價為何人我就不知道了。當初我會說不知道何人是因為我沒有看到報價單,我回去以後看到報價單的。)、(問:J○○有無跟你確認價格?答:我是跟洽基營造簽約的,我到他公司去簽,報價不是我去報的,我只是去簽約而已,其他我不曉得。)等語(以上均詳見本院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審判筆錄),是就以上三位志成公司證人之證詞以觀,該估價單應是J○○建築事務所為之詢價無訛,否則怎麼會寫J○○建築師事務所?另被告F○○與志成公司就上開橡膠碰墊共一百二十八塊,以每塊三萬三千元之價格成交,總金額為四百四十二萬四千元,洽基公司並於訂約後分別於八十五年八月十五日付訂金四十二萬二千四百元支票一張、八十六年一月廿五日支付各為二百八十萬一千六百元及一百萬元之支票各一張,該三張支票並各於八十五年十月三日、八十六年三月廿七日及八十六年四月十七日兌現等情,有合約書、交貨單各一張及台灣土地銀行存摺類存款分戶明細表三張在卷可查(詳見九十年度偵字第二0八八九號偵查卷第九十一頁、九十七至一百頁),足徵證人申○○、亥○○及K○○上開證述可信。又苟該橡膠碰墊每塊之金額僅一萬二千元,何以被告F○○願以每塊三萬三千元之代價購買呢?從而被告J○○、玄○○、F○○等三人辯稱未浮報橡膠碰墊價額等情,應堪採信。
(三)被告J○○於調查局中供稱:「(問:如何得知前述(指浮動碼頭工程)工程相關事宜?設計、開標、監造及完工驗收詳情如何?答:前述工程係台中區漁會主動以電話通知我前往接案並負責設計,編製預算,由於平時台中區漁會有工程時均由課長卯○○、陳竹川及技工玄○○負責通知,因時間太久了,是何人通知我前往該漁會接案,我已記不清楚。前述工程我接案後係委請高雄某私人造船廠(詳細名稱需待我回公司查資料)替我設計,俟案件設計完成後送交台中區漁會,由該漁會將案件送台中縣政府批准後,再由縣政府報送省漁業局(現改制為漁業署)審核,核准通過並核撥經費,後由台中區漁會辦理開標作業,開標作業完全由該漁會自行負責,該案係由我負責監造,監造過程係該漁會於梧淒漁港的二、三號碼頭後線搭蓋船塢,並由我負責監造,至於完工驗收係由該漁會負責驗收,驗收詳情因非我所負責,故我不清楚。)」等語,又被告J○○於該工程預算表中第三十一確列有拖船費(高雄港至台中港)等情,有該工程預算表在卷可按,被告J○○苟非另委請高雄某私人造船設計,理論上該筆預算應有相對應的數額,以該浮動碼頭類似船舶,屬於鐵殼平台船,有卷內所附之該浮動碼頭結算書所附之完竣照片在卷可按,浮動碼頭屬於鐵殼平台船,其建造地點有三種:滑軌船台、平面陸地及船塢,有該局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九一中港修字第一三六二0號函在卷可按,又交通部台中港務局所屬船塢自民國六十五年至今從未出借或出租予民間廠商使用,亦有該局九十二年一月十日九二中港修字第0920000209號函在卷,則當時被告錢志成編列預算時係以高雄港為考量,而將該拖船費編入總工程費之中,尚屬合理。至於其後另有其他因素介入而未在高雄港施作,要非其事先能預測的。
(四)既本件浮動碼頭屬於鐵殼平台船,其建造地點有三種:滑軌船台、平面陸地及船塢,則不論是在那一地點,均須支出相當之金額,本件之「浮動碼頭」施工的地點係在平面陸地,有卷內所附之該浮動碼頭結算書所附之施工中及完竣相片在卷可按,又被告J○○於調查局供稱:「問:梧棲漁港檢查碼頭上下輔助設施工程實際是在梧棲漁港製造,為何從預算到廠商估價單及驗收都註明是拖船費(高雄港至台中港)?實際情形如何?答:前述工程我於預算書中編列預算是於高雄建造,...,我當時曾針對前述工程在梧棲漁港建造,故拖船費不合理提出質疑,但當時台中區漁會前總幹事趙細讀指出廠商有於梧棲漁港內自行蓋施工場地未另編列預算給付費用,且承包廠商仍有付小部分拖船費,故照原案支付拖船費用,故我認為驗收人員都同意驗收,故我也不再提出異議,而前述工程確於梧棲漁港建造,建造完後就從二、三號碼頭處拖至指定之梧棲漁港安檢所旁受檢。」等語核與被告F○○於調查局中供稱:「(問:前述台中區漁會發包之梧棲漁港檢查碼頭上下輔助設施工程中,有關浮動碼頭係在何處施作?施工期間台中區漁會有無任何人前往施工場履勘?答:前述台中區漁會發包之梧棲漁港檢查碼頭上下輔助設施工程中,有關浮動碼頭係在梧棲漁港內南邊之漁港修船廠空地施作。我在施作前述浮動碼頭期間,台中區漁會推廣課長卯○○、承辦人玄○○及本工程設計之建築師J○○等人均有到場履勘,並曾查驗大量有關施工中之浮動碼頭長度、尺寸及鐵板之厚度是否符合施工規範等。)、(問:你前述所施作之浮動碼頭完工後拖往何處施放?施放地點與施工地點距離若干?施放過程所須花費若干?答:前述工程之浮動碼頭完工後,我即雇用吊車將浮動碼頭拖入港內海域,再由漁船拖往原濱海派出所前施放,施放地點至施工地點之距離不到一公里。總計我雇用吊車、漁船施放該浮動碼花費約十一、二萬元。)」等語大致相符,而預算書上所列之拖船費共列二十四萬元,若將被告F○○自行在空地建造船塢之花費再加上雇用吊車、漁船施放該浮動的金額實已超過租用船塢及其所列之拖船費,故被告F○○辯稱:
雖浮動碼頭之預算編列有拖船費,惟伊標得該工程後,認從高雄將浮動碼頭拖至台中港,其過程危險過大,即在梧棲港南邊之漁港修船廠空地搭建船塢等語,應堪採信。是被告F○○在前揭梧棲港南邊之漁港修船廠空地搭建船塢製造浮動碼頭要屬權宜之作法,亦尚難據論有何浮報拖船費之數額。至於被告J○○、玄○○未依預算書上所載進行監督,要屬行政上之懈怠,應依行政上的規定予以懲處,要非刑罰之範疇。
(五)被告酉○○於調查中供稱:「(問:據本站調查,佳益營造曾分別於八十五年六月廿九日及八十七年五月五日,參加台中縣台中區漁會辦理之梧棲漁港檢查碼頭上下輔助設施工程及梧棲漁港公園綠美化工程之投開標,你作何解釋?答:佳益營造確實未曾參加台中縣台中區漁會辦理之梧棲漁港相關工程之投開標,應係同業洽基營造借牌參予投標。)、(問:前述佳益營造借牌給洽基營造參加台中縣台中區漁會辦理之梧棲漁港相關工程之投標,共參與那些工程、相關之估價單、押標金等手績由何人辦理?有無派員參加開標?答:我基於同業之關係而同意借牌給洽基營造,至於洽基營造借牌後參與那些工程之投開標作業,我記不清楚。我只提供佳益營造之公司大小章供其使用,其他工程相關之估價單、標單之填寫及押標金之籌措,皆由洽基營造處理。佳益營造亦未曾派員赴台中縣台中區漁會參加開標作業。)、(問:佳益營造曾否接獲台中縣台中區漁會辦理之梧棲漁港相關工程之投開標資料?如何處理?答:有的,佳益營造確曾事先接獲洽基營造告知將承包台中縣台中區漁會所辦理之梧棲漁港相關工程,隨後即接到台中縣台中區漁會所寄送辦理相關之梧棲漁港工程之投閉標資料。我即通知洛基營造人員前來領取該資料,並提供佳益公司的大小章予陪標,亦曾檐任洽基營造之保證廠商。)」等語,於偵查中亦為相同之陳述(詳見九十年度偵字第七八一七號第七十至七十三頁),其後於本院審理時亦供稱:確有借牌給洽基營造公司之F○○等語,而被告A○○於本院審理時亦供稱:有將台榮公司之牌借給F○○,但沒有收取利益,投標時亦未參加等語(以上均詳見本院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審理筆錄),此外,並有浮動碼頭八十五年六月廿九日開價、比價、議價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按(詳見九十一年度保管字第八五四號),可徵被告酉○○、A○○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被告F○○空言否認未借牌云云要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又雖被告酉○○、A○○有借牌給被告F○○之事實,惟尚乏證據足資證明被告F○○與玄○○有何合意或協議借標的情事,尚難僅因事後發生被告F○○借標即推論被告玄○○與被告F○○間有合意或協議借標的情事。
(六)按政府採購法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其中第八十七條增訂第五項「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原第五項未遂規定則改列第六項。政府採購法以增列條項之方式對借牌投標、陪標行為加以明確規定處罰,而非修正該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條文,足徵借牌投標、陪標行為並非該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所規範之對象,自不得因被告酉○○、A○○自承有借牌投標、陪標行為,即遽以該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論之,尚須檢視渠等行為與該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構成要件是否該當。另修正後之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係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新增,被告酉○○、A○○及F○○行為時並無該條項之規定,依罪刑法定主義,自不得以修正後該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加以處罰,且此非法律變更,並無新舊法比較問題,公訴人認應以新法即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較有利被告,自屬誤解,附此敘明。又被告F○○雖借用酉○○、A○○公司參與上開投標行為,惟其行為係發生在八十五年六月廿九日已如前述,然按政府採購法係在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公佈,而於八十八年五月廿七日施行,是本件行為時尚無處罰之明文,而依刑法第一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是為罪刑法定主義。故依刑法第一條規定之文意觀之,行為當時之法律並無處罰之規定,自不得因其後施行之法律有處罰之規定而予處罰。
(七)雖如前所述,被告酉○○之佳益公司、A○○之台榮公司均未出席開標會議,然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成立,以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為其構成要件,本件開標前宣佈事項紀錄表,為比價前的作業,與簽到簿性質相同,其上參加廠商欄係由各投標廠商自行簽名,被告玄○○並無置喙之餘地,被告玄○○只須於時間到時,準時進行開標即可,其並無登載之動作,對其本身而言並無偽造之問題,況如前述所述,亦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玄○○指示各該簽名之人為偽簽行為,自難認被告玄○○有何明知不實事項故為登載之情形。
五、綜上所述,並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J○○、玄○○、F○○等三人有何浮報橡膠碰墊價額之情事,而被告F○○及其洽基公司、酉○○及其台榮公司、A○○及其佳益公司,因於行為時法律並無處罰明文,自屬行為不罰,且亦無積極事證足以證明被告玄○○、J○○就前揭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更遑論被告F○○就前揭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係屬行為不罰,另亦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玄○○有何公訴人所指明知不實事項故為登載之情形。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玄○○、錢志成、F○○、洽基營造有限公司、酉○○、佳益營造有限公司、A○○、台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有公訴人所指犯行,自屬不能 證明渠 等犯罪或行為不罰,揆諸首揭法條及判例意旨,爰均諭知其等無罪之判決。
伍、被告玄○○、G○○、I○○、辛○○、哲全公司、良庭公司及園冶公司,被訴違反政府採購法及被告玄○○、G○○、H○○被訴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嫌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八十七年二月間,漁業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十七年度核定之「發展觀光休閒計畫」同意台中區漁會所提「梧棲漁港休閒公園休憩設施工程」(下稱休閒公園休憩工程)計畫,並補助台中區漁會工程款二百五十萬元辦理該公共工程,並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十七年度「發展觀光休閒計畫」內容,函告台中區漁會為執行單位,趙細讀為執行人,漁會辦理之各項工程,其預算書、合約書、驗收結算等資料均需送台中縣政府核備並副知農委會及台灣省政府農林廳漁業局,工程預算書內容需經台灣省政府農林廳漁業局審核符合計畫核定項目才能執行,工程合約書經縣府核備並副知農林廳漁業局才能撥付補助款,並於年度結束時編製會計報告二份核銷,台中區漁會受政府機關委託從事公共工程之執行,趙細讀、玄○○分別為該工程之執行者及承辦人,為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二人共同利用經辦公用工程之機會與哲全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哲全公司)負責人G○○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法利益,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競爭之犯意,先由G○○向庚○○○○觀有限公司(下稱良庭公司)負責人I○○及園治景觀有限公司(下稱園治公司)負責人辛○○表示希望能借用良庭公司及園治公司名義參與投標,I○○與辛○○同意後遂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而提供良庭公司及園治公司之大小印章及資料交予G○○使用,再由G○○分別在良庭公司、園治公司之標單上填載標價,蓋妥良庭公司及園治公司大小章後,交由台中區漁會投標。致本工程在台中區漁會開標結果因哲全公司、良庭公司及園治公司不為價格之競爭而由以哲全公司名義投標之G○○得標,得標金額為四百七十六萬一千零七十元與預算金額四百七十九萬四千五百一十六元,相差僅三萬三千四百四十六元得標承包本件工程,並以該法為舞弊。後玄○○明知開標當天八十七年二月十八日良庭公司及園治公司人員未出席開標會議之事項,竟與H○○及G○○共同基於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G○○要求案外人丙○○以良庭公司名義,H○○以園治公司之名義,登載在玄○○業務上所作成之台中區漁會之「梧棲漁港休閒公園休憩設施工程」開標前宣佈事項紀錄表文書中,足生損害於公眾。因認被告玄○○、G○○、I○○、辛○○共同基於意圖影響休閒公園休憩工程決標價格及獲取不法利益,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競爭之行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之罪嫌;被告哲全公司、良庭公司及園冶公司則均應依同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併予科罰金刑;被告玄○○、G○○、H○○另犯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等語。
二、本件公訴人認被告玄○○、G○○、I○○、辛○○共同基於意圖影響休閒公園休憩工程決標價格及獲取不法利益,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競爭之行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之罪嫌;被告哲全公司、良庭公司及園冶公司則均應依同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併予科罰金刑;被告玄○○、G○○、H○○另犯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嫌。無非以趙細讀與被告玄○○、G○○共同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競爭之犯意,先由G○○向I○○及辛○○借牌圍標,由G○○得標承包本件工程,後玄○○、H○○及G○○共同登載不實,由G○○要求案外人丙○○以良庭公司名義,H○○以園治公司之名義,登載在玄○○業務上所作成之台中區漁會之「梧棲漁港休閒公園休憩設施工程」開標前宣佈事項紀錄表文書中之事實,業據被告G○○、I○○、辛○○、H○○坦承不諱,核與證人丙○○證述情節大致相符,復有「梧棲漁港休閒公園休憩工程」開標前宣佈事項紀錄表、台灣省農林廳漁業局漁六字第三八七二三、五八八○、六○八七、○三○○、一四○八七、六五二號函、「台中區漁會總幹事指定梧棲漁港公園休憩工程廠商之簽呈」、梧棲漁港休憩工程工程結束報告書、梧棲漁港休閒公園休憩工程預算書、梧棲漁港休閒公園休憩工程包商估價單、監工日報之證物附卷可稽,為其主要論據。
三、訊據被告玄○○(含辯護意旨)辯稱:當時開標時形式有符合,所以沒有特別注意,且時間已久忘記當時情形,又伊並不知借牌情形,且本案工程係在政府採購法實施之前,應無該法之適用等語;訊據G○○固坦承右揭向I○○、辛○○借牌投標休閒公園休憩工程,且要求丙○○以良庭公司名義、H○○以園治公司簽署在開標前宣佈事項紀錄表上等情;訊據被告I○○、辛○○固坦承右揭借牌給被告G○○投標等情不諱,惟均辯稱:伊等當時借公司大小章完全是基於同業間互相幫忙,係基於多年來業界之習慣,並非是為了牟取不法利益才與G○○串謀圍標等語;被告H○○則坦承其以園治公司名義在該紀錄表上簽名。
四、經查:
(一)被告G○○於調查局調查時供稱:「(問:哲全公司是否曾參與台中區漁會發包之梧棲漁港休閒公園休憩設施工程(下稱休閒公園休憩工程)之招標,如何得知此項工程招標事宜?詳情為何?答:有的,因我堂兄 鄧景鴻 (中和製油廠
職員)與台中區漁會長期有買賣食用油之業務往來,所以才引介我與台中區漁會前任總幹事趙細讀(現任總幹事D○○、理事長 趙朝琴 的父親),後來趙細讀告訴我台中區漁會有筆經費要做休閒公園休憩工程要讓我承做,所以請我規劃設計,並請我找三家廠商來共同投標,所以我才會找庚○○○○觀有限公司(下稱良庭公司)及宇○○○有限公司(下稱園冶公司)聯合參與該工程之投標,我公司(哲全公司)也才會得標承做該工程。)、(問:前述趙細讀要你承做台中區漁會休閒公園休憩工程,並要你找三家廠商來共同投標,其詳情為何?答:八十六年間某日(詳細日期我已記不清楚)趙細讀約我在台中區漁會辦公室見面,當時趙細讀向我表示,台中區漁會目前有休閒公園休憩工程經費約五百萬元要給我承做,並且告訴我必須找三家廠商一起投標才符合規定,再將三家廠商之資料交給漁會職員玄○○處理,所以後來我才會找良庭公司及園冶公司聯合參與該工程之投標。)、(問:你及良庭公司及園冶公司如何取得休閒公園休憩工程之投標須知和標單等資料?答:我找好良庭公司及園冶公司要一起參與投標後,便將良庭公司、園冶公司及哲全公司之基本資料提供給漁會發包中心,漁會便主動將投標須知和標單等資料寄到良庭公司、園冶公司及哲全公司。)、(問:漁會主動將投標須知和標單等資料寄到良庭公司、園治公司及哲全公司後,良庭公司、園治公司及哲全公司之投標資料,係由何人填寫寄送?押標金係由何人支付?答:良庭公司、園治公司及哲全公司之投標等資料,係由我本人統籌分給我公司職員填寫好基本資料及投標金額後,再分別交由良庭公司、園治公司蓋好公司大小章後,再由我籌至郵局寄送至漁會發包中心,而押標金方面哲全公司係由我以現金出資至世華銀行豐原分行購買本票,良庭公司、園治公司的押標金則由我以現金出資至台中商銀購買本票統籌辦理押標金的。)、(問:你及良庭公司及園冶公司如何協議取得休閒公園休憩工程之投標?答:園冶公司負責人 卓坤城 係我嘉義農專的學弟,所以我才會找園冶公司借牌,而良庭公司則是卓坤城介紹我認識並借牌與我,因我們平時即互有業務往來,所以此次向良庭公司及園冶公司借牌投標該工程,並未有任何條件及利益交換。)、(問:前述你以四百七十六萬一千零七十元得標,該投標金額係如何得來?答:係由我與設計師L○○共同研議出來的。)、(問:
良庭公司、園冶公司及哲全公司之投標金額有無與趙細讀等漁會人員共同商議?答:趙細讀只告訴我有五百萬元的經費,良庭公司、園冶公司及哲全公司之投標金額並未與趙細讀等漁會人員共同商議。)、(問:台中區漁會承辦休閒公園休憩工程技工玄○○對本件工程,有無指示你如何參與圍標事宜?答:因該工程係由玄○○承辦,所以我才與他有所接觸,但因整個招標過程趙細讀皆已告訴我,所以他並未再指示我如何參與圍標事宜。)」等語(九十年度偵字第七八一七號第一0八至一一一頁),於偵查中亦為相同之陳述(見同上偵查卷第一一五頁),其後於本院審理時亦為大致相同之陳述,核與被告I○○於調查中所供述:「(問:良庭公司有無參與台中區漁會八十七年間辦理發包之梧棲漁港休閒公園休憩設施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之開標?如何得知此項工程招標事宜?答:我記得本工程是同業哲全公司G○○透過股東 余建興 借牌投標,本公司並未參與開標,僅提供公司大小章及公司證件影本,標單及押標金均係由哲全公司自行填寫及購買。)」等語(見同上偵查卷第一一二、一一三頁)及偵審中之供述相符,亦核與證人L○○於調查局及本院審理時證述相符(見九十年偵字第二0八八九號偵查卷第一四三、一四四頁及本院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審理筆錄),亦核與被告辛○○於本院審理中所述相符。是本件由被告G○○單純借用被告I○○、辛○○等二人所屬之公司牌照、大小章為參與投標,被告I○○、辛○○二人並無投標的意願,只作為陪標之用,投標金額為被告G○○所決定,又無任何代價,尚難認渠等間有以合意之方式使原有投標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而單純借牌予他人投標之廠商並非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規範對象,如前所述,自難謂被告G○○、I○○、辛○○有何違反修正前該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犯行,而哲全公司、良庭公司及園治公司亦當無違反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而應科以同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罰金刑之依據。另修正後之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係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新增,被告G○○、I○○及辛○○行為時並無該條項之規定,依罪刑法定主義,自不得以修正後該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加以處罰。又被告G○○因該工程係由玄○○承辦,所以才與玄○○有所接觸,但因整個招標過程趙細讀皆已告訴伊我,所以並未再指示伊如何參與圍標事宜等情,已如前述,是亦尚乏證據足資證明被告G○○與玄○○有何合意或協議借標的情事,尚難僅因事後發生被告G○○借標即推論被告玄○○與被告G○○間有合意或協議借標的情事。
(二)被告G○○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其於調查局之供述實在,其於調查局之供稱略以:「(問:庚○○○○觀有限公司(下稱良庭公司)是否曾參與台中區漁會發包之梧棲漁港休閒公園休憩設施工程之開標?當天有幾家廠商人員參加?詳情如何?答:良庭公司並未實際參與台中區漁會發包之梧棲漁港休閒公園休憩設施工程之開標作業,開標紀錄上有良庭公司的簽名,係因我為取得該項工程,而向良庭公司借牌,並找丙○○代簽良庭公司到場紀錄,當日參與廠商有我、瀚青景觀工程顧問有限公司L○○、丙○○及我堂弟H○○四人,園冶公司辛○○並未參加。)、(問:園冶園藝景觀有限公司有無派員參加桔棲漁港休閒公園休憩設施工程開標?開標現場是誰代表園冶公司偽簽辛○○出席開標之簽名?答:辛○○沒有參加梧棲漁港休閒公園休憩設施工程開標,開標現場是找我的堂弟H○○代表園冶公司偽簽辛○○出席開標之簽名。」等語,核與證人丙○○於調查局所證稱略以:「(問:庚○○○○觀有限公司(下稱良庭公司)是否曾參與台中區漁會發包之梧棲漁港休閒公園休憩設施工程之開標,你會何得知此項工程招標事宜,並參與投標?當天有幾家廠商人員參加?詳情如何?我確曾參加台中區漁會發包之梧棲漁港休閒公園休憩設施工程之開標,並參與投標,係G○○叫我去的,投標之前我並不知悉有該項工程,開標當日G○○、L○○及我本人均有參加,園冶公司負責人辛○○有無參與,我已不記得,G○○得標後要求我負責該工程之現場監工業務。)、(問:你與哲全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哲全公司)、良庭公司等二家公司是否認識,如何協議借牌投標梧棲漁港休閒公園休憩設施工程?詳情如何?答:我認識哲全公司的負責人G○○,惟良庭公司因無業務往來,所以不熟識,我僅係因受G○○要求擔任該工程之現場監工,並與開標當日去簽名,故G○○如何協議借牌投標梧棲漁港休閒公園休憩設施工程,我不清楚。)、(問:哲全公司借牌投標梧棲漁港休閒公園休憩設施工程詳情如何,台中區漁會承辨人玄○○等人如何要求良庭園藝公司配合,由哲全公司得標承做?答:我不清楚。)及證人L○○於調查局證述略以:「(問:瀚青景觀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瀚青公司)是否曾參與台中區漁會發包之梧棲漁港休閒公園休憩設施工程之開標,你為何得知此項工程招標事宜,並成為設計單位?當天有幾家廠商人員參與投標?詳情如何?答:瀚青公司並沒有參加台中區漁會發包之梧棲漁港休閒公園休憩設施工程之開標,是由我代表出席,全案是由G○○向瀚青公司借牌並告訴我,我才能得知此項工程招標事宜,並由G○○安排瀚青公司成為設計單位,及由我負責繪圖及預算書之製作,當天有G○○、丙○○及另一我不認識的人參加投標。)、(問:哲全公司借牌投標梧棲漁港休閒公園休憩設施工程詳情如何,台中區漁會承辨人玄○○等人如何要求良庭園藝公司配合,由哲全公司得標承做?答:我不清楚。)、(問:前述工程之預算書金額你如何計算出來?答:當時係由G○○告訴我該工程預算總額必須在五百萬元以下,然後我才就工程細目進行設計及預算的編列,工程預算四百七十九萬四千五百一十六元加計空污費四千二百七十七元及工程管理費十九萬三千一百五十四元合計為四百九十九萬一千九百四十七元,剛好在五百萬元以下。)、(問:在G○○告訴你預算總額之前,台中區漁會及瀚青公司有無與你接觸,並告訴你有關如何就該工程設計及預算編列事宜?答:我在G○○告訴我設計案預算總額之前從未與台中區漁會人員接觸,至於 鄧杰 何時告訴我向瀚青公司借牌我記不清楚,瀚青公司在本工程案前就認識,但瀚青公司有無告訴我有關該工程設計及預算編列事宜我也記不清楚。)」等語相符,可見被告I○○、辛○○均未於開標時到場無訛,惟再查,被告G○○承做該休閒公園休憩工程,乃因趙細讀之故,已如前述,且與卷內扣案之被告玄○○於八十七年二月十日簽請於八十七年二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辦理發包手續中,其於第四點中簽請依機關營繕工程購置定製變賣條例規定請鈞長指定三家殷實廠商辦理通信比價,同案被告趙細讀於其上即指定宇○○○有限公司、哲全企業有限公司、庚○○○○觀有限公司參加通信比價,有該簽一份在卷可按(詳見九十一年度保管字第八五四號及偵字第七八一七號偵查卷第三九三頁)相符,趙細讀指定宇○○○有限公司、哲全企業有限公司、庚○○○○觀有限公司參加通信比價後,被告玄○○即於八十七年二月十一日簽請上開三家公司於八十七年二月十八日上午於漁民活動中心辦公室公開比價希請貴公司經理或主任技師親自參加,有台中區漁會函在卷可按(詳見同上保管字號卷內),亦核與被告G○○前所供稱之伊再將三家廠商之資料交給漁會職員玄○○處理等語相符,核與被告玄○○於偵查中所辯稱之伊見形式相符,只是沒注意上面的簽名,有無符合等語相符(見九十年度偵字第二0八八九號第一六五反面)。另按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成立,以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為其構成要件,本件開標前宣佈事項紀錄表,其上參加廠商欄係由各投標廠商自行簽名,被告玄○○並未為登載之動作,且又係其他出席人員所簽,亦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玄○○指示其他無權簽名之人偽造,自難認被告玄○○有何明知不實事項故為登載之情形,則亦難認被告G○○、H○○有何與玄○○有何犯意之聯絡。
五、綜上所述,被告G○○、I○○、辛○○、哲全公司、良庭公司及園冶公司,被訴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因於行為時法律並未處罰借牌之明文,自屬行為不罰,且亦無積極事證足以證明被告玄○○就前揭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更遑論被告玄○○就前揭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係屬行為不罰,另亦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玄○○有何明知不實事項故為登載之情形,且亦無事證證明被告玄○○有何與G○○、H○○有有何明知不實事實故為登載之情形。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玄○○、G○○、H○○、I○○、辛○○、哲全公司、良庭公司及園冶公司,有公訴人所指犯行,自屬不能證明渠等犯罪或行為不罰,揆諸首揭法條及判例意旨,爰均諭知其等無罪之判決。
陸、被告玄○○、F○○、黃○○、酉○○、A○○、經緯公司、佳益公司、台榮公司,被訴違反政府採購法及被告玄○○被訴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嫌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趙細讀、玄○○於八十七年五月間,漁業局同意台中區漁會所提「梧棲漁港公園綠美化工程」(下稱公園綠美化工程)計畫,並補助台中區漁會工程款八百萬元辦理該公共工程,函告台中區漁會為執行單位,需依「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務稽察條例」辦理,完成採購招標、簽約等程序,並需檢送設計預算書核備後才能發包,需檢送合約書經漁業局核備後才能核撥工程款,執行完成後應檢送結算書報告至漁業局核銷結案,台中區漁會受政府機關委託從事公共工程之執行,趙細讀、玄○○分別該工程之審核決策者及承辦人,為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趙細讀、玄○○、洽基公司負責人F○○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法利益,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競爭之犯意,由F○○向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經緯公司)公司負責人黃○○、佳益公司負責人酉○○、台榮公司負責人A○○表示希望能借用經緯公司、佳益公司及台榮公司名義參與投標,黃○○、酉○○及A○○同意後遂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而提供經緯公司、佳益公司、台榮公司之大小印章及資料交予F○○使用,再由F○○分別在經緯公司、佳益公司台榮公司之標單上填載標價,蓋妥經緯公司、佳益公司及台榮公司大小章後,交由台中區漁會投標。致本工程在台中區漁會開標結果因洽基公司、經緯公司、佳益公司及台榮公司不為價格之競爭而由以洽基公司名義投標之F○○以低於底價之標價九百三十九萬元得標承包本件工程,並以該法為舞弊。後玄○○與不詳姓名年籍之女子共同竟起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於八十七年五月五日,在工程開標會議中,其明知佳益、台榮等公司人員均未出席公園綠美化工程開標會議之事項,竟由該女子登載於玄○○業務上台中區漁會「梧棲漁港公園綠美化工程」開標前宣佈事項紀錄表中第八項「參加廠商有佳益營造限公司」文書中,足生損害於公眾。因認被告玄○○、F○○、黃○○、酉○○、A○○共同基於意圖影響公園綠美化工程決標價格及獲取不法利益,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競爭之行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之罪嫌;被告洽基公司、經緯公司、佳益公司、台榮公司則均應依同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併予科罰金刑等語;被告玄○○另犯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等語。
二、本件公訴人認被告等人涉犯前揭犯行,無非以趙細讀與被告玄○○、F○○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競爭,由F○○黃○○、酉○○、A○○借用公司牌照圍標,業經被告黃○○、酉○○、A○○坦承不諱,復有該參與投標押標金一百零五萬元之匯票四張、台灣省農林廳漁業局漁三字第○七九六、一四二一九、一九二四○號函、梧棲漁港公園綠美化工程預算書、「台中區漁會總幹事指定梧棲漁港公園綠美化程廠商之簽呈」、梧棲漁港公園綠美化工程單價分析表、梧棲漁港公園綠美化工程包商估價單、洽基公司承包工程登記簿、洽基公司發票收入總表、梧棲漁港公園綠美化工程結束報告書、監工日報之證物附卷可稽。又被告玄○○與不詳姓名年籍之女子共同登載不實,在工程開標會議中,其明知佳益、台榮等公司人員均未出席公園綠美化工程開標會議之事項,竟由該女子登載於玄○○業務上開標前宣佈事項紀錄表中第八項文書中之情,亦經同案被告黃○○、酉○○、A○○、F○○陳述甚明,復有該開標前宣佈事項紀錄表附卷足按,則被告玄○○既出席並負責該開標會議,自應掌握出席情形及會議之紀錄,是被告玄○○所辯記錄是該小姐所簽,其不知情,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為其主要論據。
三、訊據被告玄○○(含辯護意旨)辯稱:當時開標時F○○派三位小姐分別代表三家,形式有符合,所以沒有特別注意,且時間已久忘記當時情形,又伊並不知借牌情形,且本案工程係在政府採購法實施之前,應無該法之適用等語;訊據F○○(含辯護意旨)辯稱:伊並未向黃○○、酉○○及A○○等人借牌,且本案工程係在政府採購法實施之前,應無該法之適用等語;訊據黃○○、酉○○、A○○固坦承右揭借牌投標等情不諱,惟均辯稱:伊等當時借公司大小章完全是基於同業間互相幫忙,係基於多年來業界之習慣,並非是為了牟取不法利益才與F○○串謀圍標等語,被告酉○○、A○○其等辯護人均另辯以:政府採購法係在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公佈,而於八十八年五月廿七日施行,而被告等二人前揭之「公園綠美化工程」發生於000年0月間,係在政府採購法立法實施之前。而依刑法第一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是為罪刑法定主義。故依刑法第一條規定之文意觀之,行為當時之法律並無處罰之規定,自不得因其後施行之法律有處罰之規定而予處罰,蓋法律不溯既往及罪刑法定主義為刑法時之效力之兩大原則,行為應否之處罰應以行為時之法律有無規定處罰為斷,若行為時與行為後之法律皆有處罰規定,始有刑法第二條比較新舊法之適用,是以本件可知公訴人以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據以起訴被告,顯有違法律不溯既往之原則,實有未洽,於法自有未合等語。
四、經查:
(一)被告黃○○於調查局中供稱:「(問:經緯營造曾否參加台中縣台中區漁會辦理之八十七年度梧棲漁港公園綠美化工程(簡稱本工程)之投標,如何得知此項工程招標事宜?詳情如何?答:經緯營造僅形式參加本工程之投標,係因洽基營造人員(姓名記不清楚)於本工程開標前(詳細日期記不清楚)以電話通知我,表示洽基營造將承作本工程,請經緯營造陪同參與投標,我答應後,不久即接到台中縣台中區漁會寄送本工程之相關投開標資料,我並於標單上蓋好經緯公司大小章後,通知洽基營逍人員前來領取該資料,本工程相關之估價單、標準之填寫及押標金之籌措,皆由洽基營造處理,我皆不清楚。)、(問:
你是否認識洽基營造人員?交往關係為何?答:我前述因曾任職洽基營造,故與洽基營造負責人陳麗秋配偶F○○認識十餘年,偶有互為工程保證廠商情形。」等語(詳見九十年度偵字第七八一七號第八十三頁),於偵審中亦為相同之陳述,被告酉○○於調查局中供稱:「(問:據本站調查,佳益營造曾分別於八十五年六月廿九日及八十七年五月五日,參加台中縣台中區漁會辦理之梧棲漁港檢查碼頭上下輔助設施工程及梧棲漁港公園綠美化工程之投開標,你作何解釋?答:佳益營造確實未曾參加台中縣台中區漁會辦理之梧棲漁港相關工程之投閱標,應係同業洽基營造借牌參予投標。)、(問:前述佳益營造借牌給洽基營造參加台中縣台中區漁會辦理之梧棲漁港和關工程之投標,共參予那些工程、相關之估價單、押標金等手績由何人辦理?有無派員參加開標?答:
我基於同業之關係而同意借牌給洽基營造,至於洽基營造借牌後參予那些工程之投開標作業,我記不清楚。我只提供佳益營造之公司大小章供其使用,其他工程相關之估價單、標單之填寫及押標金之籌措,皆由洽基營造處理。佳益營造亦未曾派員赴台中縣台中區漁會參加開標作業。)、(問:佳益營造曾否接獲台中縣台中區漁會辦理之梧棲漁港和關工程之投開標資料?如何處理?答:
有的,佳益營造確曾事先接獲洽基營造告知將承包台中縣台中區漁會所辦理之梧棲漁港相關工程,隨後即接到台中縣台中區漁會所寄送辦理相關之梧棲漁港工程之投閉標資料。我即通知洛基營造人員前來領取該資料,並提供佳益公司的大小章予陪標,亦曾檐任洽基營造之保證廠商。)」等語,於偵查中亦為相同之陳述(詳見九十年度偵字第七八一七號第七十至七十三頁),其後於本院審理時亦供稱:確有借牌給洽基營造公司之F○○等語,而被告A○○於本院審理時亦供稱:有將台榮公司之牌借給F○○,但沒有收取利益,投標時亦未參加等語(以上均詳見本院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審理筆錄),此外,並有公園綠美化工程八十七年五月五日開價、比價、議價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按(其上列有經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佳益營造有限公司、台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及洽基營造有限公司,詳見九十一年度保管字第八五四號),可徵被告黃○○、酉○○、A○○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被告F○○空言否認要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是本件由被告F○○單純借用被告黃○○、酉○○、A○○等三人所屬之公司牌照、大小章為參與投標,被告黃○○、酉○○、A○○等三人並無投標的意願,只作為陪標之用,投標金額為被告F○○所決定,又無任何代價,尚難認渠等間有以合意之方式使原有投標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而單純借牌予他人投標之廠商並非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規範對象,如前所述,自難謂被告F○○、黃○○、酉○○、A○○有何違反修正前該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犯行,而洽基公司、經緯公司、佳益公司及台榮公司當亦無違反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而應科以同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罰金刑之依據。另修正後之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係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新增,被告等人行為時並無該條項之規定,依罪刑法定主義,自不得以修正後該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加以處罰。又雖被告黃○○、酉○○、A○○有借牌給被告F○○之事實,惟尚乏證據足資證明被告F○○與玄○○有何合意或協議借標的情事,尚難僅因事後發生被告F○○借標即推論被告玄○○與被告F○○間有合意或協議借標的情事。
(二)雖如前所述,被告黃○○之經緯公司、酉○○之佳益公司、A○○之台榮公司均未出席開標會議,然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成立,以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為其構成要件,本件係採公開招標之方式,開標前宣佈事項紀錄表,為比價前的作業,與簽到簿性質相同,其上參加廠商欄係由各投標廠商自行簽名,被告玄○○並無置喙之餘地,被告玄○○只須於時間到時,準時進行開標即可,其並無登載之動作,對其本身而言並無偽造之問題,況如前述所述,亦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玄○○指示各該簽名之人為偽簽行為,自難認被告玄○○有何明知不實事項故為登載之情形。
五、綜上所述,被告F○○、黃○○、酉○○、A○○、經緯公司、佳益公司、台榮公司,被訴違反政府採購法,因其等於行為時法律並未處罰借牌之明文,自屬行為不罰,且亦無積極事證足以證明被告玄○○就前揭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有何與前揭被告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更遑論被告玄○○就前揭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係屬行為不罰,另亦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玄○○有何明知不實事項故為登載之情形。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玄○○、F○○、黃○○、酉○○、A○○、經緯公司、佳益公司、台榮公司,有公訴人所指犯行,自屬
不能證明渠等犯罪或行為不罰,揆諸首揭法條及判例意旨,爰均諭知其等無罪之判決。
柒、被告D○○、玄○○被訴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部分及被告D○○、玄○○、F○○、午○○、辰○○、生鴻公司、海澤大企業、展通公司,被訴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暨被告玄○○被訴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D○○係台中區漁會總幹事綜理台中區漁會各項事務,玄○○係台中區漁會技工,於八十八年十二月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以下簡稱農委會漁業署)為改善梧棲漁港港區供電設備,乃同意台中區漁會所提「梧棲漁港港區供電電氣設備改善工程」(下稱漁港電氣設備工程)計畫。並補助新台幣(下同)三百萬元,指定台中區漁會為該工程執行單位,並請台中縣政府轉函台中區漁會,明文規定補助經費需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完成採購招標、簽約等程序後摯據,並連同合約書向農委會漁業署核撥,執行完成後應檢送會計報告並加附有支出原紿憑證送農委會漁業署核銷結案,台中區漁會係受政府機關委託從事公共工程之執行,D○○、玄○○分別為該工程之審核決策者及承辦人,該二人均為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竟與洽基營造公司(下稱洽基公司)負責人F○○及東陽電機工業技師事務所(下稱東陽事務所)技師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藉經辦漁港電氣設備公用工程之機會,意圖規避政府採購法上網公告發包規定之適用,先由玄○○要求戌○○將預算金額三百餘萬元之漁港電氣設備工程單一工程改為預算金額為一百九十九萬元之「配電盤汰舊換新」及預算金額為一百九十七萬元之「配電線路改善」兩個工程案分別開標,開標日期定為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符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採購金額二百萬元以下之工程不需上網公告發包之規定,規避政府採購法上網公告發包規定之適用。D○○、F○○、戌○○與生鴻公司負責人天○○(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法利益,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競爭之犯意,先由天○○向海澤大公司負責人午○○及展通公司之公司負責人辰○○表示希望能向午○○及辰○○借用海澤大公司及展通公司名義參與投標,午○○與辰○○同意後遂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而提供海澤大公司及展通公司之大小印章及資料交予天○○,後由天○○轉交予F○○使用,再由F○○分別在海澤大公司、展通公司之標單上填載標價,F○○蓋妥海澤大公司及展通公司大小章後,交由台中區漁會投標,致本工程在台中區漁會開標結果因生鴻公司、海澤大公司及展通公司不為價格之競爭而由生鴻公司名義投標之天○○得標承包本件工程,並以該法為舞弊。後玄○○與不詳姓名年籍之女子共同竟起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漁港電氣設備工程開標會議中,其明知生鴻、海澤大及展通公司等公司人員均未出席開標會議之事實,在其業務上作成「梧棲漁港港區供電電氣設備改善工程」「配電盤汰舊換新」及「配電線路改善」二份開標前宣佈事項紀錄表中第八項「參加廠商有乙○○○○程有限公司天○○及展通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之文書紀錄上,登載生鴻、海澤大及展通公司等公司人員出席開標會議之事項,進而行使足生損害於公眾。
二、本件公訴人認被告等人涉犯前揭犯行,無非以被告D○○、F○○、戌○○與天○○共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競爭,由天○○向午○○及辰○○表示借用海澤大公司及展通公司名義參與投標,而提供海澤大公司及展通公司之大小印章及資料交予天○○,後由天○○轉交予F○○使用,再由F○○交由台中區漁會投標,致本工程由天○○得標之情,業據被告天○○、午○○、辰○○及證人洽基公司會計 蔡宜君 陳述明確,復有台中縣政府八八輔農字第三五二九六四號函、前開公司執照、漁港電氣設備工程預算書、生鴻公司發票登記簿、生鴻公司安泰銀行存摺影本、漁港電氣設備工程委託契約書、漁港電氣設備工程契約書、漁港電氣設備工程預算書等證物附卷足證;又被告玄○○與不詳姓名年籍女子明知生鴻、海澤大及展通公司等公司人員均未出席開標會議之事實,在其業務上作成二份開標前宣佈事項紀錄表之文書上,登載生鴻、海澤大及展通公司等公司人員出席開標會議,且玄○○當時出席並負責開標之事實,業據同案被告天○○、午○○、辰○○陳述甚明,復有該二份開標前宣佈事項紀錄表附卷可稽。為其主要論據。
三、訊據被告D○○、玄○○均堅決否認有何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及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罪,被告玄○○另辯未犯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被告D○○、玄○○均辯稱(含辯護意旨):台中區漁會係於未委託戌○○規劃前爭取補助時,即已規劃電氣設備為二個工程,並非於委託戌○○後,始由單一工程改為二個工程,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示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採購金額在二百萬元以下工程不需網公告,本件二個工程均未逾二百萬元,無庸適用政府採購法之上網公告發包,伊等未規避政府採購法之適用,另伊等並不知有借牌之情事等語;被告玄○○另辯稱:伊依法而為等語;被告F○○矢口否認有何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行,辯稱(含辯護意旨):漁港電氣設備工程之投標、施作、驗收,均係由生鴻公司負責人天○○所為,與伊無關,又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係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新增,而前述之漁港電氣設備工程係於八十八年十二月間辦理招標,依刑法第一條之規定,自不得以修正後之該條加以處罰等語;被告午○○、辰○○則坦承有借牌給天○○之情事,惟均辯稱:伊等當時借公司大小章完全是基於同業間互相幫忙,係基於多年來業界之習慣,並非是為了牟取不法利益而串謀圍標等語。
四、經查:
(一)按台中區漁會於八十八年六月廿八日即發文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檢附「梧棲漁港魚貨直銷中心區暨餐飲區電氣設備改善工程計劃說明書」,祈請審核後惠予補助,有台中縣台中區漁會八十八年六月廿八日中區漁銷字第一四七一號函(含工程計劃說明書及平面圖各一份)在卷可稽(詳見九十年度保管字第六一0四),其中台中區漁會貨直銷中心直銷區暨餐飲區電氣設備改善工程計劃書中之七實施辦法:由台中區漁會依當地實際需要,委託專業設計師按照計劃目的規劃設計及監造,俟本計劃審核通通後,即依工程進度及法定程序辦理發包、施工及驗收作業,八、經濟來源:本項電氣設備改善工程經費,計直銷區部分需新台幣一百四十萬元,餐飲區部分需新台幣一百六十萬元,合計總工程費計需新台幣三百萬元,因本會財源困絀,祈請上級主管機關全額補助等情,有上揭工程計劃說明書可參,核與被告戌○○於本院審理供承:「(問:對於同上偵查卷第七三頁有何意見?(提示並告以要旨),答都實在。剛送去的時候是一個工程兩個項目,漁會的玄○○跟我說工程送到漁業署工程計畫裡面會有兩個不同的工程預算,所以他要我將此工程改成兩個工程來發包。」等語相符,可見當時說明書中於一個電氣設備改善工程實已分成二項經費來源,而該二項費用合計總工程費計需新台幣三百萬元,然實際如何運作如何則由台中區漁會依當地實際需要,委託專業設計師按照計劃目的規劃設計及監造,俟本計劃審核通通後,即依工程進度及法定程序辦理發包、施工及驗收作業。再參以其後台中區漁會、台中縣政府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三者間之公文往來情形以觀:【(1)台中縣政府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四日以八八府農輔字第三三三二號函台中區漁會以:「關於貴會申請補助辦理梧樓漁港港區供電電氣設備改善工程案,經轉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同意補助新台幣三百萬元配合辦理。
」;(2)台中縣政府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日以八八府農輔字第三四四六一三號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函以:「函陳台中區漁會辦理梧樓漁港港區供電電氣設備改善工程案,配電盤汰舊換、配電線路改善二項工程預算書圖各份,請鹽核。」(3)台中縣政府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以八八府農輔字第三五二九六四號函台中區漁會函以:「主旨:貴會辦理梧樓漁港港區供電電氣設備改善工程案,有關配電盤汰舊換新、配電線路改善二項工程預算書,本府核備,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漁業署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六辦理..。二、該工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以漁四字第八八六一五八一七號函同意補助新台幣三百萬元配合,..。三、本計劃編號....,補助經費請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採購招標、簽約等程序後摯據,並連同合約書逕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一次核撥,..。六、檢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八十八年下半年度及八十九年度充實漁業公共設施計劃執行注意事項,與漁業公共設施計劃經費及工程執行情形表,請依有關規定辦理。」】,可徵本件梧樓漁港港區供電電氣設備改善早於八十八年六月間台中區漁會即以直銷區部分需一百四十萬元,餐飲區部分一百六十萬元,分為二項於同一工程中呈請補助,其後漁業署亦函文補助三百萬元,但未說明該三百萬元應如何運用於該梧樓漁港港區供電電氣設備改善工程中,惟依前揭說明書上七所載之實施辦法所示(即由台中區漁會依當地實際需要,委託專業設計師按照計劃目的規劃設計及監造,俟本計劃審核通通後,即依工程進度及法定程序辦理發包),台中區漁會將之分為配電盤汰舊換新及配電線路改善工程,與前揭說明書所意旨尚無不合,應屬台中區漁會權責之作法,尚難僅因其後台中區漁會將該工程分為二個項目,分別發包,即推論D○○、玄○○意圖規避政府採購法而先將該單一工程故分為二個工程。
(二)如前所述台中縣政府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以八八府農輔字第三五二九六四號函台中區漁會函以「補助經費請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採購招標、簽約等程序後摯據,並連同合約書逕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一次核撥」等語,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八十八年六月七日以八八工程企程字第八八0八0一三號函以:有關政府採購法之公告金額,其適用於縣市政府、鄉鎮公所及所轄機關學校者,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暫以新台幣二百萬元行之,並自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起恢復為新台幣一百萬元等情,有該函一紙在卷可按,又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者,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政府採購法第四條定有明文,另查,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之「補助金額」究應如何認定乙節,行政院公共委員會以八八.七.八工程企0000000號函以係個別採購認定,故只要個別採購案動支政府補助款之金額未達公告金額,即不適用政府採購法(見九十年三月初版之新編政府採購法疑義解釋子法引述第七七八頁),則於其時台中區漁會辦理該項採購,既未逾公告數額,自可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是以,被告D○○依被告玄○○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所簽該二項工程預算金額未達公告金額,擬請指定三家殷實廠商辦理通信比價,而被告批示:如所簽,指定乙○○○○程有限公司、海澤大企業有限公司及展通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參加通信比價,尚無不合。
(三)被告辰○○於調查局中供稱:「(問:你在公司負責的業務為何?是否參與台中區漁會發包之梧棲漁港港區供電電氣設備改善工程⑴配電盤汰舊換新⑵配電線路改善之開標,如何得知此項工程招標事宜?開標當天有無親到現場投標?答:我在公司內負責的業務包括公司管理、工程承包契約簽訂、工程施作等業務;而前述梧棲漁港港區供電電氣設備改善工程⑴配電盤汰舊換新⑵配電線路改善之開標等工程係沙鹿鎮友人天○○於工程開標一週前某日晚間(詳細日期記不清楚)與渠妻(姓名不詳)到我公司拜訪表示渠有工程要投標,但未告知是何工程,需借用「展通公司」的牌照參與投標,因此我基於與天○○多年交情才答應將牌照借與渠,並由我太太 許芳芬 將「展通公司」的大小章交予天○○帶回,致於渠參加何工程投標我完全不清楚,至今日我遭貴站約談後始知道天○○是借用我的牌照去圍標梧棲漁港港區供電電氣設備改善工程⑴配電盤汰舊換新⑵配電線路改善等工程。)、(問:你與「生鴻」及「海澤大」二家公司是否認識,如何協議借牌圍標梧棲漁港港區供電電氣設備改善工程?詳情如何?答:我與「生鴻」及「海澤大」二家公司負責人因工作關係均有認識,但我未與「生鴻」及「海澤大」二家公司協議借牌圍標梧棲漁港港區供電電氣設備改善工程。」等語(詳見九十年度偵字第二0八八九號偵查卷第五十一、五十二頁),於偵審中亦為相同之陳述(詳見九十年度偵字第七八一七號偵查卷第九十一、九十二頁、本院審判筆錄);被告午○○於調查局中供稱:「(問:據本站調查瞭解:「生鴻公司」係借用「海澤大公司」及「展通公司」牌照來,與台中區漁會發包之「梧棲漁港港區供電電氣設備改善工程」,台中區漁會工程承辦人玄○○係如何配合「生鴻公司」借牌圍標,而由「生鴻公司」得標承作?答:「生鴻公司」向本公司借牌圍標台中區漁會發包之工程,本公司均係陪標,未曾得標,除前述由本公司提供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資料,並配合在標封、標單上蓋印本公司大小章外,工程押金亦由「生鴻公司」負責壽措繳納。且在工程開標本公司未得標後,「生鴻公司」人員即會持本公司之大小章向台中區漁會領回退還之押標金台支支票,交予本公司持向行庫兌現,再由我開立同等金額之支票予「生鴻公司」。至於台中區漁會人員係如何配合「生鴻公司」借牌圍標,要問「生鴻公司」負責人天○○才知道,我並不清楚。)、(本公司借牌予「生鴻公司」圍標工程,純因好友之請託,希望司法予我自新機會。」等語(詳見九十年度偵字第二0八八九號偵查卷第五十九至六十一頁),於偵審中亦為相同之陳述(詳見九十年度偵字第七八一七號偵查卷第九十七、九十八頁、本院審判筆錄);被告天○○於調查中供述: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配電盤汰舊換新及配電線路改善工程的開標是F○○自行前往參加,我並未參與,祗是將生鴻公司的太小章及公司執照交付予F○○,F○○僅要求我留在開標會場外等侯,因此於該開標前宣布事項紀錄表上參加廠商欄內簽署乙○○○○程有限公司天○○之簽字,並非由我親自簽具,係何人所簽,我不知情,另我借之展通及海澤大公司二份投標單,不是我做,我僅將自展通及海澤大公司所借之大小章及公司執照交付予F○○,三家參與投標廠商的標單均為F○○自行製作等語(詳見九十年度偵字第二0八八九號偵查卷第四十四、四十五頁),於偵審中亦為相同之供述(詳見九十年度偵字第七八一七號偵查卷第五十五、五十六頁、本院審判筆錄),其等三人之供述互相符,且證人洽基公司會計蔡宜君於調查局中亦證稱:伊記得當時是因為F○○要競標台中區漁會所發包的工程,須由具備水電工程的執照,才能參與該工程的競標,因此F○○向乙○○○○程有限公司借牌參與該工程的競標,所以工程款才會由洽基公司F○○領等語(詳見九十年度偵字第二0八八九號偵查卷第一0四頁),並有該筆一百八十六萬一千二百元支票款轉帳收入傳票一紙在卷可按,此外,並有前開公司執照、漁港電氣設備工程預算書、生鴻公司發票登記簿、生鴻公司安泰銀行存摺影本、漁港電氣設備工程委託契約書、漁港電氣設備工程契約書、漁港電氣設備工程預算書等證物附卷可證,是被告天○○向被告午○○及辰○○表示借用海澤大企業及展通公司名義參與投標,而提供海澤大企業及展通公司之大小印章及資料交予天○○,後由天○○轉交予F○○使用,再由F○○交由台中區漁會投標,致本工程由天○○得標之情應堪認定,被告F○○辯稱伊未承作云云,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是本件由被告F○○單純借用被告天○○、午○○、辰○○等三人所屬之公司牌照、大小章為參與投標,被告天○○、午○○、辰○○等三人並無投標的意願,只作為陪標之用,投標金額為被告F○○所決定,又無任何代價,尚難認渠等間有以合意之方式使原有投標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而單純借牌予他人投標之廠商並非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規範對象,如前所述,自難謂被告F○○、天○○、午○○、辰○○有何違反修正前該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犯行,而生鴻公司、海澤大企業、展通公司當亦無違反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而應科以同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罰金刑之依據。另修正後之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係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新增,被告等人行為時並無該條項之規定,依罪刑法定主義,自不得以修正後該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加以處罰。又被告F○○於調查中供稱:「(問提示:台中區漁會八十八年十二月廿日玄○○所製作之簽呈)請問提示之簽呈中台中區漁會總幹事D○○為何會直接指定生鴻、海澤大、展通公司參加前述二工程之比價,與天○○交予你之廠商名單一致,其原因何在?答:(經詳視後作答)天○○向我表示他沒有工作可以承作,要求我代為向台中區漁會總幹事D○○爭取該二項工程,經我與D○○表達天○○欲承作之意思後,D○○表示同意該二項工程由生鴻、海澤大及展通公司進行該二工程之比價,因此D○○才會在提示之簽呈中批定由生鴻、海澤大及展通公司來加工程比價。」等語(詳見九十年度偵字第二0八八九號偵查卷第六十七頁),核與前述被告D○○依被告玄○○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所簽該二項工程預算金額未達公告金額,擬請指定三家殷實廠商辦理通信比價,而被告批示:如所簽,指定乙○○○○程有限公司、海澤大企業有限公司及展通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參加通信比價等情相符,而其時指定三家廠商比價既屬主管之權責,又無其他積極之證據足資證明被告D○○、玄○○與被告F○○有何合意或協議借標的情事,尚難僅因事後發生被告F○○借標即推論被告D○○、玄○○與被告F○○間有合意或協議借標的情事。
(四)被告天○○於調查中供稱:「(問:梧棲漁港港區供電電氣設備改善工程⑴配電盤汰心售換新⑵配電線路改善工程開標前宣佈事項紀錄表上參加廠商欄內簽署「乙○○○○程有限公司天○○」之簽字,是何人所簽?你九十年四月十一日在本站供述,開標日由F○○陪同你出席開標會議,是否屬實?你有無簽名?為何與戌○○九十年四月二十日在本站供述你跟F○○都沒有到場僅有投標廠商一位小姐在場內容不同,你如何解釋?答: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述兩項工程的開標是F○○自行前往參加,我並未參與,衹是將生鴻公司的大、小章及公司執照交付予F○○,F○○僅要求我留在開標會場外等候,因此於該開標前宣布事項紀錄表上參加廠商欄內容簽署「乙○○○○程有限公司天○○」之簽字,並非由我親自簽具,係由何人所簽,我並不知情;戌○○九十年四月二十日在貴站供述我未出席該場開標會議是正確的,我九十年四月十一日在貴站供述,開標日由F○○陪同出席開標會議內容有誤。」等語(詳見九十年度偵字第二0八八九號偵查卷第四十四、四十五頁),核與被告戌○○於調查中所供稱:當天開標時,現場只有漁會玄○○、台中區漁會的監標人員及投標廠商一位小姐在場,天○○及F○○都沒有在場,伊僅在開標場外看到F○○等語相符(同上偵查卷第七十一頁反面),且被告天○○於偵查中亦供稱未在該紀錄表上簽字等語;被告午○○、辰○○二人則自調查局詢問時起至本院審理時止均供稱未在該紀錄表上簽字等語,且被告玄○○於調查局亦供稱:
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天○○未在開標現場,F○○有沒有在開標現場伊不記得,開標前宣布事項紀錄表上參加「乙○○○○程有限公司天○○」「展通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之簽字,是由F○○的小姐所簽,那位小姐姓名伊不清楚,因F○○小姐有拿生鴻公司印章,所以我就讓她簽名,她為何無權權委託書,欲簽展通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為參加廠商伊不清楚等語(見同上偵查卷第三十八頁反面、三十九頁正面),其中「乙○○○○程有限公司天○○」「展通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之簽字,均非被告午○○、辰○○及天○○所簽與其等三人供述相符,並有前揭梧棲漁港港區供電電氣設備改善工程配電盤汰舊換新及配電線路改善工程開標前宣佈事項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按。可見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漁港電氣設備工程開標會議中,生鴻、海澤大及展通公司等公司人員均未出席開標會議。惟被告天○○、午○○、辰○○等三人雖未出席該開標會議,然按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成立,以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本件係採通信比價之方式,開標前宣佈事項紀錄表,為比價前的作業,與簽到簿性質相同,其上參加廠商欄係由各投標廠商自行簽名,被告玄○○並無置喙之餘地,被告玄○○只須於時間到時,準時進行開標即可,其並無登載之動作,對其本身而言並無偽造之問題,況如前述所述,亦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玄○○指示各該簽名之人為偽簽行為,自難認被告玄○○有何明知不實事項故為登載之情形。
五、綜上所述,不能證明被告等人犯罪,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丙、至於前揭乙部分之肆、伍、陸及柒等部分之廠商,均於開標時未場,然當時負責登載比價紀錄的被告玄○○仍予以比價,是否另涉有二百十六條之行使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罪,此部分未據起訴,應由檢察官另行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吳進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日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三項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傳票日期│憑單號數│工程名稱│廠商名稱│承包工程款
註│├────┼────┼──────────────┼─────┼────────────────────────┤│860131│支236│支丑○○煞車│丑○○│2.700
│├────┼────┼──────────────┼─────┼────────────────────────┤│860131│支237│支丑○○鐵板款│丑○○│3.175
│├────┼────┼──────────────┼─────┼────────────────────────┤│860205│支51│支032吊車翻修工程│丑○○│61.700
│├────┼────┼──────────────┼─────┼────────────────────────┤│860430│支475│集水井白鐵濾水浮筒款│丑○○│4.000
│├────┼────┼──────────────┼─────┼────────────────────────┤│860430│支494│SI-0312吊車修理費│丑○○│60.130商銀台中港105-1 蔡憲彰 帳戶│├────┼────┼──────────────┼─────┼────────────────────────┤│860430│支508│白鐵內柱款│丑○○│5.900
│├────┼────┼──────────────┼─────┼────────────────────────┤│860527│支408│遮陽棚工程│力信工程行│59.745
│├────┼────┼──────────────┼─────┼────────────────────────┤│860604│支51│上架場油網槽工程│力信工程行│44.000000000元、22705元四筆計269670元,另由0││││││530000元入趙細讀01433-1帳戶│├────┼────┼──────────────┼─────┼────────────────────────┤│860614│支260│臨時廁所搭屋工程│力信工程行│126.143
│├────┼────┼──────────────┼─────┼────────────────────────┤│860614│支261│上架場工程│力信工程行│491.683
│├────┼────┼──────────────┼─────┼────────────────────────┤│860619│支376│搬運車維修│丑○○│6.730
│├────┼────┼──────────────┼─────┼────────────────────────┤│860619│支377│搬運車維修│丑○○│6.890
│├────┼────┼──────────────┼─────┼────────────────────────┤│860619│支383│指揮交通元角費│力信工程行│143.903
│├────┼────┼──────────────┼─────┼────────────────────────┤│860628│支487│補網場工程│力信工程行│470.574
│├────┼────┼──────────────┼─────┼────────────────────────┤│860715│支328│路燈線路手孔加蓋工程│力信工程行│147.210
│├────┼────┼──────────────┼─────┼────────────────────────┤│860731│支602│補網棚工程款│力信工程行│249.705
│├────┼────┼──────────────┼─────┼────────────────────────┤│860814│支324│車輛管理休憩室設置工程│力信工程行│299.237
│├────┼────┼──────────────┼─────┼────────────────────────┤│860814│支270│維修032吊車材料工資│丑○○│104.265顉現│├────┼────┼──────────────┼─────┼────────────────────────┤│860830│支619│整網場地漁民休憩室工程│力信工程行│305.488信工程領現│├────┼────┼──────────────┼─────┼────────────────────────┤│860830│支631│梧棲漁港公佈欄工程│力信工程行│88.893信工程領現│├────┼────┼──────────────┼─────┼────────────────────────┤│860830│支620│上架場工作屋增設遮兩棚工程│力信工程行│181.789
│├────┼────┼──────────────┼─────┼────────────────────────┤│860830│支621│上架場上架補助設施補強工程│力信工程行│445.664
│├────┼────┼──────────────┼─────┼────────────────────────┤│860905│支104│白鐵指標牌款│力言工業社│9.975
│├────┼────┼──────────────┼─────┼────────────────────────┤│860905│支105│白鐵槽款│力言工業社│10.080
│├────┼────┼──────────────┼─────┼────────────────────────┤│860905│支106│白鐵濾網款│力言工業社│5.355
│├────┼────┼──────────────┼─────┼────────────────────────┤│860905│支123│警示牌款│力言工業社│9.450
│├────┼────┼──────────────┼─────┼────────────────────────┤│861414│支301│直銷中心倉庫工程│力言工業社│24.8859-3 吳信雄 帳戶│├────┼────┼──────────────┼─────┼────────────────────────┤│861018│支352│臨時廁所拆除工程│力信工程行│14.438信工程領現│├────┼────┼──────────────┼─────┼────────────────────────┤│861018│支354│上架網鋼索調整工程│力信工程行│173.331信工程領現│├────┼────┼──────────────┼─────┼────────────────────────┤│861018│支371│野犬集中收容舍犬籠工程│力信工程行│72.540信工程領現│├────┼────┼──────────────┼─────┼────────────────────────┤│861108│支115│廁所水電開關蓋工程│力信工程行│19.276H工程領現│├────┼────┼──────────────┼─────┼────────────────────────┤│861108│支116│電機房水電開關蓋工程│力信工程行│9.664H工程領現│├────┼────┼──────────────┼─────┼────────────────────────┤│861108│支131│搬運車體翻新焊接費用│力信工程行│53.092
│├────┼────┼──────────────┼─────┼────────────────────────┤│861113│支285│不銹鋼警告牌│力信工程行│101.821,力信工程戊○○背書, 林金蘭 領現│└────┴────┴──────────────┴─────┴────────────────────────┘■附表二:
┌────┬────┬─────────────────┬─────┬─────────────────────┐│861113│支290│停車場設置警告看板│力信工程行│846016元,力信工程戊○○背書,林金蘭領現│├────┼────┼─────────────────┼─────┼─────────────────────┤│861118│支429│上架場漁般上架補助設施加鋪安全設備│力信工程行│169516元,力信工程戊○○背書,林金蘭領現│├────┼────┼─────────────────┼─────┼─────────────────────┤│861120│支526│垃圾壓縮平台加長加高工程│力信工程行│4089
│├────┼────┼─────────────────┼─────┼─────────────────────┤│861127│支707│活動式舞台│力言工業社│4404
│├────┼────┼─────────────────┼─────┼─────────────────────┤│861210│支146│漁般加水區不銹鋼告示牌工程│力言工業社│2417力信工程戊○○領現│├────┼────┼─────────────────┼─────┼─────────────────────┤│861210│支158│SI-032吊車排氣管整修工資及材料費│力言工業社│1235力信工程戊○○領現│├────┼────┼─────────────────┼─────┼─────────────────────┤│861210│支177│R4-133公務車引擎車體油箱整修│力言工業社│9461
│├────┼────┼─────────────────┼─────┼─────────────────────┤│861210│支179│白鐵指示牌│力言工業社│7350
│├────┼────┼─────────────────┼─────┼─────────────────────┤│861210│支180│冷凍庫烤漆板換修│力言工業社│2192
│├────┼────┼─────────────────┼─────┼─────────────────────┤│861210│支181│冷凍庫水槽維修│力言工業社│2000
│├────┼────┼─────────────────┼─────┼─────────────────────┤│861230│支357│漁港搭建鐵皮屋工程│力言工業社│4825
│├────┼────┼─────────────────┼─────┼─────────────────────┤│861231│支535│不銹鋼防盜門工程│力信工程行│2851
│├────┼────┼─────────────────┼─────┼─────────────────────┤│861231│支565│垃圾車修理費│力信工程行│5407
│├────┼────┼─────────────────┼─────┼─────────────────────┤│870126│支285│上架場拖船標杆費│力信工程行│188500元,力信工程戊○○背書,匯台灣省政府││││││00000000帳戶中│├────┼────┼─────────────────┼─────┼─────────────────────┤│870126│支286│上架場北側鐵門安裝工程│力信工程行│259900元,力信工程戊○○背書,匯台灣省政府││││││00000000帳戶中│├────┼────┼─────────────────┼─────┼─────────────────────┤│870126│支298│交通指揮台增設擋風板│力信工程行│315500元,力信工程戊○○背書,匯台灣省政府││││││00000000帳戶中│├────┼────┼─────────────────┼─────┼─────────────────────┤│870223│支213│鐵皮屋整修工程│力信工程行│5396水分行00-0000-0帳戶│├────┼────┼─────────────────┼─────┼─────────────────────┤│870223│支251│白鐵擴音器價款│力信工程行│5250水分行00-0000-0帳戶│├────┼────┼─────────────────┼─────┼─────────────────────┤│870223│支233│SI-023吊車修理費│力言工業社│1785水分行00-0000-0帳戶│├────┼────┼─────────────────┼─────┼─────────────────────┤│870223│支252│海港標示塔美術燈座款│力言工業社│3864水分行00-0000-0帳戶│├────┼────┼─────────────────┼─────┼─────────────────────┤│870223│支253│SL-878保養費│力言工業社│5407水分行00-0000-0帳戶│├────┼────┼─────────────────┼─────┼─────────────────────┤│870228│支421│春節親子嘉年華會舞台設備│力言工業社│4834-31或00-00000-00帳戶│├────┼────┼─────────────────┼─────┼─────────────────────┤│870310│支108│發電機房不銹鋼門費款│力言工業社│1975
│├────┼────┼─────────────────┼─────┼─────────────────────┤│870404│支37│曬網場活動式臨時遮陽棚│力信工程行│4587
│├────┼────┼─────────────────┼─────┼─────────────────────┤│870415│支237│白鐵門│力信工程行│1680
│├────┼────┼─────────────────┼─────┼─────────────────────┤│870415│支238│白鐵防盜窗│力信工程行│1065
│├────┼────┼─────────────────┼─────┼─────────────────────┤│870420│支358│儲藏室白鐵窗│力信工程行│1931
│├────┼────┼─────────────────┼─────┼─────────────────────┤│870430│支502│廣場四角柱拆除工資│力信工程行│1227
│├────┼────┼─────────────────┼─────┼─────────────────────┤│870511│支151│搬運車修理費│力信工程行│2625
│├────┼────┼─────────────────┼─────┼─────────────────────┤│870511│支152│上架場起吊器修理費│力信工程行│1733
│├────┼────┼─────────────────┼─────┼─────────────────────┤│870511│支188│迴廊排水溝工程白鐵水溝蓋│力言工業社│2501分別入漁會00-0000-00,9166-00,9173-01││││││60帳戶中│├────┼────┼─────────────────┼─────┼─────────────────────┤│870527│支401│支保麗龍回收儲藏室工程│力言工業社│2850
│├────┼────┼─────────────────┼─────┼─────────────────────┤│870527│支409│電動捲門馬達更換│力信工程行│1575
│├────┼────┼─────────────────┼─────┼─────────────────────┤│870527│支418│拍賣場入口遮陽棚補修工程│力言工業社│2958
│├────┼────┼─────────────────┼─────┼─────────────────────┤│870610│支98│補網場地活動遮陽棚輪子整修│力言工業社│1123
│├────┼────┼─────────────────┼─────┼─────────────────────┤│870610│支115│SI-023吊車弟桿傳動器換新│力言工業社│9922
│└────┴────┴─────────────────┴─────┴─────────────────────┘■附表三:
┌────┬────┬───────────────┬─────┬───────────────────────┐│870610│支140│休閒廣場鐵絲網門片修改工程│力言工業社│59126
││││││
│├────┼────┼───────────────┼─────┼───────────────────────┤│870615│支210│活動式遮陽棚│力言工業社│0000000元、加大新廣告設AK0000000、929062元、││││││000元至趙細讀1433-1帳戶中│├────┼────┼───────────────┼─────┼───────────────────────┤│870817│支214│拆除辦公室櫃檯│力信工程行│23625
│├────┼────┼───────────────┼─────┼───────────────────────┤│870817│支218│更換軌道費│力信工程行│43890
│├────┼────┼───────────────┼─────┼───────────────────────┤│870817│支222│拆除活動中心防盜窗工資│力信工程行│28875
│├────┼────┼───────────────┼─────┼───────────────────────┤│870817│支216│搬運車修理費│力言工業社│3203
│├────┼────┼───────────────┼─────┼───────────────────────┤│870817│支217│搬運車組裝│力言工業社│486981
│├────┼────┼───────────────┼─────┼───────────────────────┤│870817│支234│直銷中心宣傳看板工程│力信工程行│82645
│├────┼────┼───────────────┼─────┼───────────────────────┤│870918│支293│鐵皮屋維修材料│力信工程行│18806
│├────┼────┼───────────────┼─────┼───────────────────────┤│870918│支294│上架場增設漁船上架安全碰墊工程│力信工程行│435610
│├────┼────┼───────────────┼─────┼───────────────────────┤│870918│支324│告示牌維修│力信工程行│54027水電AK0000000、151587元、AK0000000、32││││││金蘭00-00000-0-00領80000元、合計867011││││││中│├────┼────┼───────────────┼─────┼───────────────────────┤│870924│支415│活動式舞台裝白鐵電動鐵門│力信工程行│239737
│├────┼────┼───────────────┼─────┼───────────────────────┤│870928│支473│辦公室安裝白鐵防盜窗工程│力信工程行│168524水電AK0000000、151587元、AK0000000、32││││││金蘭00-00000-0-00領80000元、合計867011││││││中│├────┼────┼───────────────┼─────┼───────────────────────┤│871006│支56│直銷中心走廊地板補強工程│力信工程行│68429
│├────┼────┼───────────────┼─────┼───────────────────────┤│871006│支57│發電機房不銹鋼門費款│力信工程行│55603
│├────┼────┼───────────────┼─────┼───────────────────────┤│871012│支118│辦公室白鐵捲門工程│力信工程行│139725
│├────┼────┼───────────────┼─────┼───────────────────────┤│871021│支382│地下水井不銹鋼藍工資材料│力信工程行│2100
│├────┼────┼───────────────┼─────┼───────────────────────┤│871130│支410│鋼索輪工資及材料款│力信工程行│5985
│├────┼────┼───────────────┼─────┼───────────────────────┤│871130│支412│漁船上架補助設施遷移工程│力信工程行│197580
│├────┼────┼───────────────┼─────┼───────────────────────┤│871223│支426│碼頭凸突鐵板工資│力信工程行│7350
│├────┼────┼───────────────┼─────┼───────────────────────┤│880120│支84│守衛室欄杆維修工程款│力信工程行│17949
│├────┼────┼───────────────┼─────┼───────────────────────┤│880120│支87│SI032吊卡維修材料工資款│力言工業社│21981
│├────┼────┼───────────────┼─────┼───────────────────────┤│880120│支88│警告牌整修工程款│力信工程行│29514
│├────┼────┼───────────────┼─────┼───────────────────────┤│880120│支89│漁民餐廳屋頂烤漆板整修│力信工程行│7718
│├────┼────┼───────────────┼─────┼───────────────────────┤│880120│支91│停車場指示牌標誌維修工程│力信工程行│62283
│├────┼────┼───────────────┼─────┼───────────────────────┤│880130│支160│漁民銷售區增建工程│力言工業社│0000000000合計450000元入趙細讀1433-1帳戶。│├────┼────┼───────────────┼─────┼───────────────────────┤│880223│支299│搬運車維修款│力言工業社│21263
│├────┼────┼───────────────┼─────┼───────────────────────┤│880319│支313│上架場台車加強補強工程│力信工程行│162927
│├────┼────┼───────────────┼─────┼───────────────────────┤│880410│支27│SI-032整修及工資│鴻鋮工程行│67725
│├────┼────┼───────────────┼─────┼───────────────────────┤│880507│支100│搬運車維修材料│力言工業社│43452
│├────┼────┼───────────────┼─────┼───────────────────────┤│880616│支248│維修垃圾車材料及工資│鴻鋮工程行│7875
│├────┼────┼───────────────┼─────┼───────────────────────┤│880616│支326│港池凸出鐵柱拆除│鴻鋮工程行│42525
│├────┼────┼───────────────┼─────┼───────────────────────┤│870705│支42│加水區大門整修工程│鴻鋮工程行│40934
│├────┼────┼───────────────┼─────┼───────────────────────┤│880710│支108│R4-325修理費│力言工業社│4305
│├────┼────┼───────────────┼─────┼───────────────────────┤│880715│支228│指示標誌移位工程│鴻鋮工程行│25961
│├────┼────┼───────────────┼─────┼───────────────────────┤│870730│支434│岸邊安全島補強不銹鋼工程│鴻鋮工程行│40186
│└────┴────┴───────────────┴─────┴───────────────────────┘■附表四:
┌────┬────┬──────────────┬─────┬────────────────────────┐│881025│支415│白鐵水溝蓋工程│力信工程行│49561
││├────┼────┼──────────────┼─────┼────────────────────────┤│881025│支416│拆換警告牌工程│力信工程行│26387
│├────┼────┼──────────────┼─────┼────────────────────────┤│881110│支177│本會吊車SU-023引擎大修│鴻鋮工程行│171675
│├────┼────┼──────────────┼─────┼────────────────────────┤│881126│支435│R4-325修理費│力言工業社│4515
│├────┼────┼──────────────┼─────┼────────────────────────┤│881208│支144│發電機室裝設散熱工程│鴻鋮工程行│191562
│├────┼────┼──────────────┼─────┼────────────────────────┤│881213│支230│船舶上架平台鋼輪│力信工程行│194670華五金S20-1帳戶│├────┼────┼──────────────┼─────┼────────────────────────┤│881213│支288│看板架款│鴻鋮工程行│83059
│├────┼────┼──────────────┼─────┼────────────────────────┤│881227│支473│副台車損樑工程│鴻鋮工程行│154708
│├────┼────┼──────────────┼─────┼────────────────────────┤│881227│支474│上架場損樑整修工程│鴻鋮工程行│184728
│├────┼────┼──────────────┼─────┼────────────────────────┤│881231│支599│卸漁區看板工程│鴻鋮工程行│140849
│├────┼────┼──────────────┼─────┼────────────────────────┤│881231│支661│安裝深水馬達工資材料│力言工業社│3675
│├────┼────┼──────────────┼─────┼────────────────────────┤│881231│支675│清溝車馬達開關更換│力言工業社│4200
│├────┼────┼──────────────┼─────┼────────────────────────┤│881231│支700│搬運車維修費│力言工業社│16800
│├────┼────┼──────────────┼─────┼────────────────────────┤│881231│支745│白鐵防滑板費│力信工程行│3150
│├────┼────┼──────────────┼─────┼────────────────────────┤│881231│支748│加水區指示牌移位工程│鴻鋮工程行│8852
│├────┼────┼──────────────┼─────┼────────────────────────┤│881231│支752│上架場輔助支撐柱維修工程│鴻鋮工程行│90308
│├────┼────┼──────────────┼─────┼────────────────────────┤│881231│支817│遊覽車休息指示標誌維修工程│鴻鋮工程行│11918
│├────┼────┼──────────────┼─────┼────────────────────────┤│890114│支152│鋼索機循環油費│力信工程行│27562
│├────┼────┼──────────────┼─────┼────────────────────────┤│890114│支153│上架場鋼索機維修工程│鴻鋮工程行│86100
│├────┼────┼──────────────┼─────┼────────────────────────┤│890114│支154│垃圾車維修款│鴻鋮工程行│29869
│├────┼────┼──────────────┼─────┼────────────────────────┤│890114│支155│垃圾車維修款│鴻鋮工程行│19677
│├────┼────┼──────────────┼─────┼────────────────────────┤│890221│支663│疊駐防撞欄杆款│鴻鋮工程行│98179
│├────┼────┼──────────────┼─────┼────────────────────────┤│890331│支422│直銷中心騎樓台階工程│鴻鋮工程行│94479
│├────┼────┼──────────────┼─────┼────────────────────────┤│890420│支265│公共廁所化糞池材料等│鴻鋮工程行│13125
│├────┼────┼──────────────┼─────┼────────────────────────┤│890420│支312│直銷中心看板焊接工資│鴻鋮工程行│4307
│├────┼────┼──────────────┼─────┼────────────────────────┤│890420│支313│廣播係統材料款│鴻鋮工程行│8904
│├────┼────┼──────────────┼─────┼────────────────────────┤│890420│支314│海水泵浦馬達維修保義費│鴻鋮工程行│10500
│├────┼────┼──────────────┼─────┼────────────────────────┤│890524│支319│掃街車更換雨刷片│鴻鋮工程行│5985
│├────┼────┼──────────────┼─────┼────────────────────────┤│890524│支320│清溝車維修工資及材料費│鴻鋮工程行│64260
│├────┼────┼──────────────┼─────┼────────────────────────┤│890524│支321│垃圾車噴京噴漆防銹│鴻鋮工程行│34230
│├────┼────┼──────────────┼─────┼────────────────────────┤│890526│支346│補網場漁民休憩室遷移整修工程│鴻鋮工程行│99344
│├────┼────┼──────────────┼─────┼────────────────────────┤│890526│支347│舊鐵皮屋搗毀清理│鴻鋮工程行│46935
│├────┼────┼──────────────┼─────┼────────────────────────┤│890526│支398│冷凍庫屋頂排水槽維修│鴻鋮工程行│23835
│├────┼────┼──────────────┼─────┼────────────────────────┤│890612│支147│梧棲辦事處鐵捲門維修│鴻鋮工程行│49528
│├────┼────┼──────────────┼─────┼────────────────────────┤│890620│支254│整網場活動式庶雨棚維修│鴻鋮工程行│39375
│├────┼────┼──────────────┼─────┼────────────────────────┤│890626│支378│掃街車維修費│力言工業社│37432
│└────┴────┴──────────────┴─────┴────────────────────────┘■附表五:
┌────┬────┬──────────────┬─────┬────────────────────────┐│890828│支490│辦公室廣場欄杆設施工程│鴻鋮工程行│276392
│├────┼────┼──────────────┼─────┼────────────────────────┤│891107│支116│拆除白鐵漁販攤位│力言工業社│7875
│├────┼────┼──────────────┼─────┼────────────────────────┤│891107│支95│海水抽水機人孔工程│力信工程行│28785
│├────┼────┼──────────────┼─────┼────────────────────────┤│891107│支104│白鐵樓梯工資│力信工程行│19212
│├────┼────┼──────────────┼─────┼────────────────────────┤│891130│支148│拆除活動式整網棚│力言工業社│28875
│├────┼────┼──────────────┼─────┼────────────────────────┤│891130│支537│上架場捲門遙控器維修│力言工業社│3675
│├────┼────┼──────────────┼─────┼────────────────────────┤│891215│支221│漁港指示標誌維修│力言工業社│18060
│├────┼────┼──────────────┼─────┼────────────────────────┤│891231│支805│維修垃圾車材料等│力言工業社│10290
│├────┼────┼──────────────┼─────┼────────────────────────┤│900131│支350│直銷中心置物架│力言工業社│53665
│├────┼────┼──────────────┼─────┼────────────────────────┤│││白鐵門│力信工程行│203349該筆,惟台中區漁會會計憑證中無資料│├────┼────┼──────────────┼─────┼────────────────────────┤│││白鐵抬不動指示牌及水溝濾網│力信工程行│34860該筆,惟台中區漁會會計憑證中無資料│├────┼────┼──────────────┼─────┼────────────────────────┤│││打氣機│力信工程行│5740該筆,惟台中區漁會會計憑證中無資料│├────┼────┼──────────────┼─────┼────────────────────────┤│││SI702貨車維修│力信工程行│9800該筆,惟台中區漁會會計憑證中無資料│├────┼────┼──────────────┼─────┼────────────────────────┤│││浮動碼頭上下梯│力信工程行│68410該筆,惟台中區漁會會計憑證中無資料│├────┼────┼──────────────┼─────┼────────────────────────┤│││活動中心搬運車│力信工程行│11200該筆,惟台中區漁會會計憑證中無資料│├────┼────┼──────────────┼─────┼────────────────────────┤│││拍賣場陰井蓋│力信工程行│4000該筆,惟台中區漁會會計憑證中無資料│├────┼────┼──────────────┼─────┼────────────────────────┤│││SI032維修│力信工程行│10000該筆,惟台中區漁會會計憑證中無資料│├────┼────┼──────────────┼─────┼────────────────────────┤│││漁會冷凍庫水槽│力信工程行│41918該筆,惟台中區漁會會計憑證中無資料│├────┼────┼──────────────┼─────┼────────────────────────┤│││港池漂浮物撈起器│力信工程行│7560該筆,惟台中區漁會會計憑證中無資料│├────┼────┼──────────────┼─────┼────────────────────────┤│││合計││00000000
│└────┴────┴──────────────┴─────┴────────────────────────┘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