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53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一一一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傳真機壹臺、錄音機壹臺、錄音帶貳捲、帳冊伍本、電話簿肆本、香港臺灣兩用尋寶手冊壹本、賠率表貳張、總支數速查表壹本、簽注單壹批、空白簽注單壹批,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自民國九十六年一、二月間某日起至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止,提供其位於臺中市○區○○○街○巷五之二號住處之公眾得出入場所為賭博場所,而聚集不特定多數人參與「香港六合彩」賭博,嗣於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一時十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傳真機一臺、錄音機一臺、錄音帶二捲、帳冊五本、電話簿四本、香港臺灣兩用尋寶手冊一本、賠率表二張、總支數速查表一本、簽注單一批、空白簽注單一批等物。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乙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七年度偵字第四四一三號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於九十七年三月二十日確定,復於九十八年三月十九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然該案扣得上開物品,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涉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業經檢察官以九十七年度偵字第四四一三號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復於九十八年三月十九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該份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傳真機一臺、錄音機一臺、錄音帶二捲、帳冊五本、電話簿四本、香港臺灣兩用尋寶手冊一本、賠率表二張、總支數速查表一本、簽注單一批、空白簽注單一批等物,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前開規定,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裕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惠文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