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711號聲請人統一東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淺井邦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所羅實業有限公司、 洪椿程 、 徐立克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正確之相對人公司名稱(發票人為「索」羅實業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