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原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原訴字第6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訴訟代理人 尤仲瑜 被告程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金炎 被告 翁廖清
潘玟秀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七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書記官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