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抗字第1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假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1300號抗告人 宋美文 相對人 宋采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宋采文間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全字第113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33條準用第528條第2項規定,抗告法院為假處分裁定前,應使債權人及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查本件抗告人不服原法院所為准許相對人就抗告人財產為假處分之裁定,提起抗告,相對人經本院通知已於民國110年11月22日提出書狀陳述意見(見本院卷33至135頁),合先敘明。
二、次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民事訴訟法第53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而債權人聲請假處分應就其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釋明之。所謂假處分之請求,係指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以外之發生緣由;所指假處分之原因,即該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亦即該請求標的物從前存在之狀態現在已有變更或將有變更,包括就其物為法律上之處分或事實上之處分,而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形,諸如債務人就該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或隱匿該財產等屬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648號裁定意旨參照)。又稱釋明者,係使法院就某事實之存否,得到大致為正當之心證,即為已足,與證明係當事人提出之證據方法,足使法院產生堅強心證,可以確信其主張為真實者,尚有不同。另假處分係保全強制執行方法之一種,原為在本案請求尚未經裁判確定以前,預防將來債權人勝訴後,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而設。至債權人聲請假處分所主張之權利,債務人對之有所爭執者,應於現在或將來有訴訟繫屬時,請求法院為本案之判決,以資解決,尚非假處分程序所能審究(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681號裁定意旨參照)。末按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准許假處分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務人因假處分所受損害之賠償,非以保全標的物之價值為依據(最高法院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834號民事裁定參照)。
三、相對人於原法院聲請意旨略以:伊於89年間購買如附表1所示新北市○○區○○路○段000號7樓之1房地,因節稅考量借名登記在抗告人名下;97、98年間復出資購買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房地(下稱中和187號2樓房地),及如附表2所示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房地,及伊另於100年1月間購買如附表3所示新北市○○區○○路○段000○0號15樓房地,均借名登記在抗告人名下,但仍由伊管理、使用及處分。110年3月間伊因長時間滯留大陸,抗告人藉此機會擅將中和187號2樓房地出售予第三人,並避不見面,彼此間顯已不存在信賴關係,伊已提起訴訟終止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請求抗告人將如附表⒈⒉⒊所示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伊。又據悉抗告人有洽詢房屋仲介,恐再度出售借名登記之系爭不動產,此將使相對人受有難以回復之損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2條規定,聲請准予就如系爭不動產為假處分,並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等語。
四、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雖提出戶籍謄本、系爭不動產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狀、民事起訴狀各件影本,惟該等證據並無法釋明相對人所主張與抗告人間就系爭不動產有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存在。且就本件假處分原因僅泛言抗告人避不見面,抗告人有洽詢房仲,恐再度出售借名登記之不動產云云,並未釋明有何因系爭房地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狀,復未提出任何得供法院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所主張之假處分原因為真實,相對人之聲請與法不合,即屬不應准許,原裁定准許相對人之聲請,顯有違誤。爰請求廢棄原裁定,並駁回相對人假處分之聲請等語。
五、經查:㈠本件相對人主張系爭不動產借名在抗告人名下,但均由伊管
理、使用及處分,且已提起本案訴訟,業據其於原審提出戶籍謄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狀、民事起訴狀等件影本為憑(見原法院卷第27至81頁),並於本院提出匯款申請書為證(見本院卷第39至123頁),堪認相對人就假處分之請求,已為釋明。至抗告人辯稱相對人所提資料,無法認定兩造就系爭不動產成立借名登記契約等語,僅屬相對人之本案請求是否確實存在之問題,非假處分保全程序所得審究。且稱釋明者,係使法院就某事實之存否,得到大致為正當之心證,即為已足,是抗告人此部分所辯,尚屬無據。
㈡就假處分之原因:
相對人主張抗告人已將借名登記於抗告人之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房屋出售予第三人,業據其提出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影本、起訴狀為證(見原審卷第71至81頁)。相對人另於本院提出LINE對話內容以釋明抗告人有意再將借名登記之不動產出售,有LINE對話內容可資佐證(見本院卷第133至135頁)。又不動產登記具有公示性及對世效力,系爭房地登記在抗告人名下,抗告人得隨時為移轉系爭房地所有權、設定抵押或其他處分行為,一旦為之,相對人對抗告人所提終止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請求移轉系爭房不動產之本案訴訟請求將不能或難以實現,縱相對人於本案訴訟獲得勝訴判決,日後仍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形,應認相對人就假處分之原因已為釋明,雖其釋明尚有不足,然其既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依前揭說明,法院自得命相對人供擔保後准其假處分之聲請。
㈢又相對人聲請假處分,請求禁止抗告人就系爭房地為讓與、
設定抵押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抗告人因假處分所受之損害,為其將來訴訟期間未能即時處分系爭房地及取得對價之法定利息損失。審酌相對人於110年8月5日聲請假處分,系爭房地附近半年內屋齡相近、建物型態相似之房屋交易價格,有不動產交易簡易查詢表附卷可憑(原法院卷第85至89頁),又相對人於本案訴訟請求抗告人移轉如附表⒈⒉⒊房地,其訴訟標的價額顯已逾新臺幣(下同)150萬元(見原審卷第29至35頁;第49至55頁;第57至65頁;建物、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為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民事第一、二、三審審判案件辦案期限各為1年4月、2年、1年,共計4年4月,則抗告人因本件假處分延後取得系爭不動產對價所受之法定利息損失,即為如附表⒈所示永和228號7樓之1房地面積108.99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交易價格約15萬元(見原審卷第85頁),本案審理期間之利息損失約為3,542,175元【計算式:108.99平方公尺×150,000元×5%×(4+4/12),整數以下四捨五入,下同】;附表⒉所示即中和189號2樓房地,面積114.05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交易價格約10萬元(見原審卷第87頁),於本案審理期間之利息損失約為2,471,083元【計算式:114.05平方公尺×100,000元×5%×(4+4/12)】;附表⒊所示即板橋179之1號15樓房地,面積192.08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交易價額約18萬元(見原審卷第89頁),於本案審理期間之利息損失約為7,491,120元【計算式:192.08平方公尺×180,000元×5%×(4+4/12)】。從而,原審取其概數,酌定本件假處分擔保金額,即就附表⒈所示之不動產為350萬元;附表⒉所示之不動產為250萬元;附表⒊所示之不動產為750萬元,經核並無不當。
六、綜上所述,相對人聲請假處分,就其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已加以釋明,雖其釋明尚有不足,然相對人已於原法院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則其請求禁止抗告人就系爭不動產為讓與、設定抵押權、出租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應屬有據,原法院依序酌定擔保金額350萬元、250萬元、750萬元,裁定相對人供擔保後,准就如附表⒈⒉⒊所示系爭不動產為假處分,核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潘進柳法官朱慧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書記官陳永訓附表1土地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新北市永和大新54610.9610000分之228建物建號建物門牌房屋層次及面積權利範圍2498新北市○○區○○路○段000號7樓之1七層108.99全部備註含附屬建物:陽台(6.39㎡)共有部分:大新段2514建號(858.17㎡;10000分之247)大新段2515建號(1603.92㎡;10000分之209;停車位編號19)附表2土地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新北市中和民利904159610000分之194建物建號建物門牌房屋層次及面積權利範圍2739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二層114.05全部備註含附屬建物:陽台(7.52㎡)共有部分:民利段2780建號(1419.52㎡;10000分之194)附表3土地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新北市板橋新板段三小段3412105.7220000分之43建物建號建物門牌房屋層次及面積權利範圍2042新北市○○區○○路○段000○0號15樓十五層192.08全部備註含附屬建物:陽台(20.87㎡)共有部分:新板段三小段2342建號(3893.4㎡;389340分之882)新板段三小段2343建號(12788.2㎡;127882分之300)新板段三小段2347建號(5801.71㎡;580171分之6098)新板段三小段2348建號(66.43㎡;6643分之14)新板段三小段2351建號(30605.7㎡;864分之1;停車位編號:地下五層0644)新板段三小段2353建號(1182.63㎡;107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