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339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薛翔文選任辯護人謝尚修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100年12月7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薛翔文犯共同詐欺罪」,應更正為「薛翔文共同犯詐欺罪」。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薛翔文犯共同詐欺罪」,應更正為「薛翔文共同犯詐欺罪」,此更正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
三、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吳昀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靖騰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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