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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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5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長庚選任辯護人洪瑞悅律師
賴玉山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27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已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盧軍傑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政良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