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補字第49號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郭俊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銘澤 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8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宜蘭簡易庭法官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書記官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