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1年度宜補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宜補字第49號

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郭俊瑋

陳培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銘澤 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8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宜蘭簡易庭法官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書記官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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