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127號被上訴人即歐力士企業有限公司即附帶上訴人1之7號法定代理人 劉明旺 上列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與上訴.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不繳,即駁回附帶上訴。
理由本件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6,23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附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康弼周
法官黃楹榆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