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1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易字第17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勝元
鄧衛盛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85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蕭勝元與被告鄧衛盛於民國101年
6月28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桃園縣○○鄉○○路○段○○○號之1之統立資源回收場前,因行車糾紛與 羅永昇 發生爭執,竟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以徒手方式毆打羅永昇,致羅永昇受有雙眼及右腰挫傷、右眼角膜之表淺損傷、右上肢多處擦傷之傷害。經羅永昇提起告訴,因認被告蕭勝元、鄧衛盛均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惟查該項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羅永昇業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依首揭法律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刑事庭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