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061號上訴人 顏瑋玲
李郡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修豐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275元〔上訴範圍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13.46+13.23)×16,800=448,39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書記官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