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83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8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易字第83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善雄選任辯護人王聰明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調偵字第
6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詹善雄與告訴人 王玉瑛 均係址設新北市○○區○○路○○○號「樂活郡社區」之住戶,惟二人並不相識。被告竟基於公然侮辱及傷害人之身體之犯意,於民國10
5年10月28日晚上9時40分許,在上開社區中庭以三字經「破麻、幹你娘」等語辱罵告訴人,並徒手毆打告訴人,致其受有左胸及腰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同法第277條第1項前段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王玉瑛告訴被告詹善雄公然侮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分別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上開二罪依刑法第31
4條及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已調解成立,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趙伯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宛彤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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