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竹司調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竹司調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竹司調字第158號聲請人 王銘霞 代理人 温毓梅 律師相對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相對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調解事件之管轄法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1章第1節之規定。
二、經查,相對人之所在地分別在臺北市信義區及臺北市中山區,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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