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61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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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6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6108號債權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債務人華年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壹萬陸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滯納金參仟陸佰元,與違約金壹仟陸佰伍拾元。
(二)參萬陸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滯納金參仟壹佰伍拾元,與違約金參仟陸佰捌拾伍元。
(三)貳萬參仟陸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滯納金肆仟元,與違約金貳仟參佰陸拾玖元。
(四)壹萬玖仟肆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滯納金參仟陸佰元,與違約金壹仟玖佰肆拾壹元。
(五)伍仟伍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滯納金壹仟元,與違約金伍佰伍拾伍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