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64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瑋婷
陳筠臻 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張秀春 被告 陳瑋薇 視同上訴人 陳憲雄
曹盧素英 陳玉葉 陳玉美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水金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7日裁定,限令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0月1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民事庭法官郭淑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書記官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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