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再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再審之訴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再字第二五號再審原告 施克昌 再審被告國立交通大學法定代理人 張懋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本院判決(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五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規定,再審之訴訟程序,除本編別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各該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故對於本院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再審原告對於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本院上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五年十二月六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再審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李錦美法官陳駿璧法官滕允潔法官李寶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四月五日